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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代理人基本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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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保险服务集团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代理人代理人管理办管理办法法 ((20142014 版)版) ——————适用于河北、福建、四川、适用于河北、福建、四川、湖南湖南、河南、河南、、辽宁、辽宁、湖北湖北 第 1 页 共 36 页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 2 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录用人员录用 5 第三章第三章 代理人的日常管理代理人的日常管理. 7 第四章第四章 代理人的具体职级和职责代理人的具体职级和职责. 20 第五章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22 第六章第六章 代理人员的佣酬代理人员的佣酬 25 第七章第七章 代理人关爱补助代理人关爱补助 32 第八章第八章 代理人的代理人的维持、晋升考核维持、晋升考核 33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36 第 2 页 共 3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属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满足代理人员职业生 涯规划的需要, 保证公司代理人队伍的健康成长, 提升公司经营绩效, 提高保单的契约品质,规范营销组织架构及各级代理人的职责、日常 管理、佣酬待遇、考核管理等,对代理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代理人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代理人员” , 是指符合本公司代理人员聘用条件, 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 , 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代理人员从事的一切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代理 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名词解释 1、费用系数:指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颁布的,用于调整产品内涵 价值和销售政策的调节系数 2、寿险标保:指各级代理销售的首年度保费乘以公司颁布的折标系 数后得到的保费,折标系数根据险种以及交费年限各有不同 寿险标保折算系数表: 第 3 页 共 36 页 险种类别 缴费年期 标保折算系数 传统个人寿险 趸交及 2 年 10% 3 年(含)—4 年 20% 5 年(含)—7 年 35% 8 年(含)—9 年 45% 10 年(含)—14 年 65% 15 年(含)—19 年 80% 20 年(含)及以上 100% 万能险 趸交、额外及追加部分 5% 基本部分 80% 投连险 趸交、额外及追加部分 5% 基本部分 80% 3、综合业务折标系数:是指代理人销售财险、卡单等业务折算为寿 险标保时的系数。

(具体值由运营中心测定) 4、寿险首年度佣金:简称 FYC,是指代理人销售保单在第一缴费年 度所获得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寿险首年度佣金寿险首年度佣金= =寿险首年度保费×寿险首年度佣金比率寿险首年度保费×寿险首年度佣金比率 5、寿险续年度佣金:是指在职代理人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并在规 定时间收进续年度保费所获得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寿险续年度佣金寿险续年度佣金= =寿险续年度保费×寿险续年度佣金率寿险续年度保费×寿险续年度佣金率 6、工作月:是计算代理人维持、晋升考核时统计任职时间的单位, 每个月 26 日至次月 25 日为一个工作月 7、考核期:是指对各级代理人胜任能力考核的时间区间: (1)理财顾问、理财主任、理财经理一年有四个考核期,即每个自 然季的工作月内为一个考核期 (2)理财总监一年中有两个考核期,每自然半年为一个考核期,即 一年中的第 1 工作月至第 6 工作月和第 7 工作月至第 12 工作月 第 4 页 共 36 页 (3)入职不满一个考核期,当期业务并入下一个考核期计算考核结 果 8、直辖组:指理财经理或理财总监本人及其直接管辖的理财主任和 理财顾问群体 9、所辖组:指理财经理或理财总监直辖组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 的理财经理所有直辖组群体。

10、直辖部:指理财总监直辖组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的理财经理 所有直辖组群体 11、所辖部:指理财总监直辖部及其直接育成和间接育成的所有直辖 部群体 12、活动人力:指单月销售寿险标保 1000 元(含)以上的代理人 13、有效人力:指单月销售寿险标保 3000 元(含)以上的代理人 14、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2009 年 6 月的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7 年 5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30 日生效的新契约, 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 2007 年 5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30 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备注: (1)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反映连续 12 个月承保的期交业务 在第二年的存续情况,每月滚动计算; (2)月度佣金计算中所使用的指标为计算佣金月的继续率,考察中 第 5 页 共 36 页 所使用的指标为本考察期最后一个月的继续率; (3)该指标的新契约保费计算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考察期间为自 然月 12 个月; (4)计算时考虑了保单 60 天的宽限期,例如 2008 年 3 月 9 日 生效日的保单,继续率分子的实收止日期实际为 2009 年 5 月 8 日; (5)该指标的计算范围(分子和分母)包含退保终止件,不包含主 险趸交件、理赔终止件、主险交费期满件、出单前撤保件、犹豫期退 保件、主险满期终止件、豁免件; (6)该指标涉及的实收保费包括承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第二期保 费,该指标涉及的新契约保费包括承保时的附加险保费,但不包含承 保首年内新增附加险的首期保费; (7)新成立的销售团队或个人,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在考核和佣 金计算时继续率默认为 75%。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六条 录用条件: 1、 年龄在 20 周岁—50 周岁之间;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 品德优良、身体健康、相貌端正、谈吐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4、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办有《暂住证》 ; 第 6 页 共 36 页 5、 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6、 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及岗前培训 第七条 各级代理人员在招聘新代理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就代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及福利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 2、 未经公司许可,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聘广告; 3、 在招聘过程中,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 有不良嗜好、犯罪记录的; 2、 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3、 被吊销《资格证》的; 4、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5、 存在其它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需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及材料: 1、 提供本人原公司离职证明并签署《离职声明》 、签署《同业入司 声明》 ; 2、 提供本人身份证、 最高学历证原件, 并由公司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3、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六张; 4、 提供《资格证》原件,并由公司留存复印件一份。

5、 外来人员需提供《就业证》或《暂住证》原件,并由公司留存复 印件一份; 6、 如实填写《保险代理人入司基本资料登记表》及《保险代理人代 第 7 页 共 36 页 理合同》 (以下简称《代理合同》 ) ,如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予录 用; 7、 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人员录用流程: 1、 各级代理人负责对其直接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初步面试,理财经 理按照招聘条件对所辖人员的增员进行二次面试并签署意见; 理财经 理职级(含)以上代理人员的录用须由公司进行复试 2、 待录用人员交存本人的《资格证》复印件,交纳一定数额的单证 保证金,并与我公司签订 《代理合同》 单证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 由我公司负责保管,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违规、违纪等问题, 则无息全额退还 3、 符合条件的待录入人员应按我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 考试合格后,由我公司审核、确认后发放编码及执业证 4、 入司时间以公司发放编码的次日为准,并在相应的工作月内参加 考核 5、 我公司按相关规定为代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 代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人根据公司授权可开展下列保险营销活动: 1、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接洽; 第 8 页 共 36 页 (2)使用由公司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 (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 (4)全面、客观、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 条款; (5)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书、健康告知书及相关文件,转送投保 书、保险单及相关文件; (6)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 况,如实告知公司。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 (1)送达保险单等单据; (2)客户回访; (3)协助客户办理保单变更等相关保全事宜; (4)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3、招募、训练、、管理其他保险代理人 第十二条 代理人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 业道德,宣传泛华企业文化,以诚信为根本,规范自身的展业行为, 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 1、代理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同时为其他保险中 介机构或公司未签约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 9 页 共 36 页 2、代理人除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 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超出授权范围的任何合约; 3、代理人必须保守公司机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刊物或通 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言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 4、代理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展业资料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 不得自行印制; 5、代理人必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6、代理人外出活动尤其是进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应着 装整齐、举止文明;打约见客户、与客户面谈时要注意文明礼貌 用语; 遇有客户的不合作行为, 应做到不卑不亢, 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7、代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客户的投保单交至 公司。

8、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客户保费 二、对同事: 1、代理人外出展业出现业务交叉或增员交叉时,应本着团结、友好 的态度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做出有损 公司形象的行为; 2、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 三、对客户: 1、 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 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 准确、全面说明产品内容,不夸大保险利益,应明确保障范围、除外 第 10 页 共 36 页 责任、 免赔额等事项, 明确客户权利 (如犹豫期内退保等) 、 义务 (如 健康状况如实告知) ,兑现服务承诺; 2、代理人应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充分考虑客户 实际需要及经济能力,不可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 3、代理人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4、代理人应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向客户详细阐述投保规则,并对投保单认真核 对后,如实填写代理人告知书,并告知公司; 5、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内容和信息; 6、代理人必须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等相关保险资料 上签名; 7、代理人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 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8、代理人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 9、代理人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内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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