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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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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重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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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法期末重点    简述题一、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1、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中最为重要的是CISG,其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等2、国内法: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即使在适用CISG的情况下,由于CISG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等一些法律问题未作规定,争议解决时仍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指引适用某国国内法3、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二、FOB、FCA卖方义务与风险的比较1、运输方式:FOB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运输,而FCA术语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既包括单一的运输方式也包括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国际多式联运2、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是指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收到货物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所必需的重要单据FOB术语通常要求卖方提交海运提单而不是海运单FCA术语由于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卖方可以提交的运输单据的种类也比较多,如海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国际多式联运单等等。

3、风险转移:FOB术语下,卖方在指定转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后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因此而转移至买方,即卖方负担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FCA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予内陆承运人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而转移至买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予承运人掌管之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4、费用负担:(1)运费、保险费的负担:FOB术语下,由卖方承担货物从工厂仓库到转运港船上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用FCA术语下,卖方无需承担运费和保险费2)装货费用的负担:FOB术语下,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故装运港的装船费用是由卖方负担FCA术语下,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由卖方承担装货费用;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由支付运费的买方实际负担装货费用3)仓储费用的负担:FOB术语下,卖方为使船货衔接恰当,往往是先将货物从工厂仓库运往装运港口,等到约定的装运期将货物装上船,卖方要承担一定的仓储费FCA术语下,卖方可以将货物存放在自己的工厂仓库,等待承运人接运,所以不会产生额外的仓车费用5、关于交单结汇:FOB术语会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卖方交单结汇的时间,影响其资金周转,增加其利息负担。

FCA术语下,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后,取得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用于交单结汇6、交货方式:FOB术语下,交货地点是在指定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将合同项下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即完成交货义务在FCA术语下,交货地点是在内陆指定地点,卖方将合同项下货物交予内陆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三、信用证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议付行是指按信用证指示实施议付的银行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进行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赔若遭付款行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进行追索在实务操作中,开证行通常会限定必须由出口国的任何银行或某一银行议付,如在信用证规定由中国的银行议付或指定由某国银行议付四、信用证欺诈的例外信用证欺诈是指国际贸易信用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依赖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优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是指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实质性欺诈,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是,开证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发生的受益人的实质性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证本身分开和隔离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独立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独立性原则适用的一项例外规定处理信用证欺诈的三个重要原则:(1)只有在欺诈出现的时候,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才可能终止,如果只是违反保证并不能成为付款义务终止的条件2)只有在欺诈已被证明时,才能终止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如果只是声称出现欺诈的情况,并不足以阻止银行付款3)虽然的确存在欺诈并被证明,如果正当程序持票人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要求付款时,则银行仍应按信用证进行付款为避免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损害,信用证欺诈必须达到"实质性"的程度才能豁免支付对于单据种的欺诈,"实质性欺诈"须达到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特定要求的本质;对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般不能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受益人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意图并不影响对"实质性欺诈"的认定五、ASCM所约束的补贴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上,即由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提供2、方式上,即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包括在第1项第(i)至(iv)段和第2项中所列举的各种行为从规定看,财政资助并不限于政府提供资金或政府支出的行为,而是涵盖贷款、投股、税收减免、提供货物或服务等范围广泛的行为3、效果上,即对财政资助的接受者授予一项利益ASCM没有专门对“利益”这一术语进行定义一般认为,“利益”是指补贴的接受者从政府补贴中获得了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不能获得的好处主要表现为企业获得税收减免、优惠贷款或低价原材料投入物等利益使受益者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4、专向性,即仅向某些企业、产业或地区提供一般认为,将所有的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认定为补贴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因此,ASCM下的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以及可以再各成员国内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受ASCM的约束六、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区别1、这三者本质区别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2、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3、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4、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要简单得多,但采取保障措施所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比反倾销或反补贴高得多,它不象反倾销案件只需证明进口涉诉产品给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还必须证明这种损害是“严重的”。

5、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6、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7、从实施对象看, 反倾销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 而且针对性很强, 而保障措施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且关系错综复杂案例题案例一:中国工艺品A厂与美国贸易公司B厂,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96年3月10号,A 厂电告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制服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到27万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于3月19日发电报给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C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行驶到公海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了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抵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起诉到中国法院。

答案: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运用联合国国际售货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不是、是国际商会(ICC)的条约和海运保险公约,因为最终交易合同是按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条款进行交易2、根据有关规定,这个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用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交易的、那信用证就是最终合约、双方一经银行确认即时生效,在有效期内在开立地和付运地即时成立3、该批货物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CIF 什么港口 = 即‘运费加保险费加货物价到指定的港口’的意思,故保费已经由买主支付了、不过是由卖方以总货物价和110%的保额代为购买而已,而受益人一般是开证银行4、货物在还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原则上不可以,因为在交单到银行议付时,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开证银行为受益人或收货人,这样、开证银行才可以通知买主来支付货款(赎单)并交付提单买主提货;在未到交付港前、如一旦发生任何事故,都由保障公司及船公司负责银行和买主是一点损失都没有的只要货物有销路、他们还是要再下订单来购入不足的部分的但此对买主来说就非常的不利了,因为他要的商品已经不能如期的销售或交付其客户、甚或对他的客户来说,他已经违约、可能要理赔其客户的损失,为此、一般国外的生意人为了自身的信用起见并证明错误并不在己方,货物不能都会如期销售或交付其客户的理由,就需要向他的客户说明了,会发索赔信函又或兴讼以示公众,唯一般都以卖方的一封理解和同情信解决。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信用证,收到货款后又要将正在运输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公司,那么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把货物运回来,或交给其他的收获人,为什么?不能、因为提单也是不可撤消的此等货物的所有权已经是收货人的了等于、你把信件已投入邮箱后,你告诉邮局说:“我不寄给这收信人了,我要寄给某地的某某人你猜猜看邮局回把信还给你并让你在信封上改写收信人及地址吗?!6、由何方当事人来向银行申请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当然是买主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申请开户信用证,卖方当然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否则谁会付运货物和谁来付货款7、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证,要求付款,而B厂得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那么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不可以,否则“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就变成“可撤的消跟单信用证”了那要信用证何用?不如做TT(电汇)!记住:跟单信用证是银行的单和证的业务,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已经与买主(Buyers)及卖方(Sellers)的交易无关,是开证银行与议付银行间的业务了,对银行来说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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