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摘 要】 在现代法治进展下我们理应更加提防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本文主要从二者产生的背景、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功能作用这些方面对比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又通过二者之间的内部互动性得出其需要相互联合促进社会进展的联系性进而指出,从当中的差异归结出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社会更好的服务,同时又应当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重视其相辅相成,相互合作,相互贯穿的关系才更有利于部门法之间的进展与协作 【关键词】 自由市场;国家权力;宏观调控;强制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议论 我们先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经济法中的普遍认知认为其作为一门独立的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到垄断阶段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进展到确定时期,垄断资本主义的恶性竞争盛行,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仅靠市场的调控难以抑制所展现的危机,人们引进了“国家之手”举行市场的适度调控,梦想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使得市场稳定,政府的介入削减了自由经济市场下产生的弊端。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大致背景行政法的产生目的是为了操纵权力的扩张以维护民众和自由在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8世纪的法国,已经建立了兼具有立法和司法两种行政职能的行政法院,说明行政法的产生背景是基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生,关于民主与集权的斗争要远比资本主义自由贸易产生的早,行政法比经济法雏形的产生约莫早了一百多年而且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自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的产生、进展而产生行政法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追求民主自由,对国家权力体系形成应有的正规法律监视因此二法产生的背景根基便有很大的不同 二者的调整对象也有所不同从经济法的定义启程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片面:1.市场主体规制关系;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调配关系其调整的对象都与经济有关,其中包括市场主体,也涉及到反垄断、反不正值竞争等问题国家权力在其中充当维护市场经济,平衡市场的作用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其为一种权力的附属关系其主要调整内容为管理与服务、法制监视、救济、内部行政,虽然其也会涉及到经济内容,但其占对比小,主要突出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利用,国家权力在其中多为被调整、监视、利用的地位。
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经济法是一门公私兼具的法,其中既有政府的参与又不乏市场的作用,因此其以市场的角度启程既利用政府的“有形之手”也兼顾“市场的无形之手”其根本还是要崇敬市场经济自由的原那么,改善市场秩序,因此其具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性质而行政法多表达的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具有强行法的色调,强行法的含义为务必、十足按照和执行的法律模范,十足为公法这些性质使得其与经济法有很大的差异 功能作用的差异性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昌盛进展,其以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启程点,解决民法、行政法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通过国家权力、宏观调控的方式解决在自由市场之下难以解决的市场问题,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现市场的自由、稳定进展,总体来说是为了国民经济进展的法,是为了自由市场服务的法行政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切实施,对国家权力举行监视与制约以促进国家的进展,它分为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分别从促进国家权力的使用和限制权力的不同方面去实现国家进展的目标,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交融 从宏观的角度启程,各部门法制定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社会整体的进展,因此明确其各自的分工纵然重要,但同时应当提防其内部的互动性,只有将其形成相互协作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整体进展。
目前来说,部门法的划分也存在着其弊端性固守的划分方式很轻易忽略各部门法之间已经存在的交错与融合,不利于各法的相互协作,使得各部门法之间相对封闭,信息流通度低而且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从不同角度举行划分,不同学者的理解与理念也不尽一致,很轻易使得划分具有十足性和不科学性同时,有时候为了划分出识别而区分不同法律部门会犯形而上学主义的错误,为了划分而划分会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被忽略,不能发挥各法律的最大有用性因此,重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二者的协作与进展 经济法是为弥补行政法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市场经济的缺乏而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凭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也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展 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由上述的议论我们可以得知国家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才能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进展来说至关重要,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调理要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实现,因此其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大量具有确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其在必要时候也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置等行政手段。
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片面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模范 两者之间有类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分工的关系从上述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是想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实现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调配,通过对市场主体、秩序等的规制,为其限定实体法的模范从而达成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的而行政法主要以行政程序為主,通过强制性规定达成其所要实现的目的经济法当中对于实体行为的模范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权力举行行使,因此形成了此种分工关系(但这里议论的仅仅是形式问题,不代表其真正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相互促进与作用 从最根本的法律渊源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有确定的联系其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模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从根本法理来说其渊源依据都有着确定的联系因此在根基方面二者具有很强的联系性 三、总结 由上述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天性,从哲学角度启程我们理应利用冲突的观点对立统一对付二者的识别与联系,留神其中含有的普遍性规矩以及二者各自全体的特殊性。
在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中不能由于其启程目的的根本性一致而削减其差异性,首先应树立经济法具有特殊性的理念,要想更好的进展经济法,要在其独立的根基上与其他各部门法,如行政法,相互协作,相互融合认清经济法对于调整市场经济的独特且不成取代的作用,发挥其在市场经济领域当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运用行政法将其职能更好的发挥,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在法治的探寻道路当中,经济法应当主力于研究具有其独特性且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不成取代的作用,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才能保持独立性而裁减被如民法、行政法等与其调整目的有好像性的部门法律所同化、吸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被更广泛的采纳和应用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