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 ( 以下简称《海关法》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 务的报 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 注册信 息年度报告》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 案手续, 海关予以核发证明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 属的报关人员代 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八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 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 印 件;(三)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四)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一)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 应当作出 不予 受理的决定;(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并作出受理决 定。
第十三条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 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 交下列备案材料:(一)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 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复 印件 ;(三)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四)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五) 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 2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八条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 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 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 日内,持变更后 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 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第二十条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 40 日 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至第 ( 四 ) 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 同时交验原件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第二十一条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 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 年有效期的决定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 办理注册 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 不准予延续 其注册登记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一)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 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 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第三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第二十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 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第二十六条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 记手续:(一)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 )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四)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五)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第二十八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 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 务集中地海关办 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第三十条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 时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 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 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 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 法办理注销注册 登记手续一)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五)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第四章报关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第三十四条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 关证明 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 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 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