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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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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驶许可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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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行驶许可非机动车行驶许可事事项项名称名称非机非机动车动车行行驶许驶许可可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8 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申请请条件条件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一、申请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注册登记: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来历凭证;3、电机号码、车架号码;4、车辆出厂合格证二、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不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不收费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核发非机动车行驶牌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 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驾驶证动车驾驶证核核发发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申请请条件条件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12 张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1、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360 元/人次(含一次补考) ;2、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230 元/人次(含一次补考) ;3、补考 80 元/类,次二、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3 号文件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4、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考试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制证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动车驾驶证审验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3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1、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不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不收费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出具驾驶证审验证明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事事项项名称名称补补、 、换领换领机机动车驾驶证动车驾驶证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申申请请条件条件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收收费标费标准准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3 号文件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 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动车注册登注册登记记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 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 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申申请请条件条件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 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一、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1、汽车号牌 100 元/副; 2、挂车号牌 50 元/面;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30 元/副; 4、摩托车号牌 70 元/副 二、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 15 元/本; 2、临时行驶证 10 元/本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元/本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3 号文件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 受理) ; 3、确认、核对机动车,出具受理凭证; 4、机动车所有人选取机动车号牌;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 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变动车变更登更登记记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 条: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3、相应的变更证明、凭证和拓印膜收收费标费标准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5 元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3 号文件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查验机动车;4、核发新行驶证、重新签注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转动车转移登移登记记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 条: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申申请请条件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收收费标费标准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5 元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6】73 号文件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查验机动车;4、重新选取机动车号牌;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重新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动车抵押登抵押登记记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 条: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申申请请条件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申请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不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不收费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 号一舟车城内)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13502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机机动车动车注注销销登登记记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 条: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申申请请条件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1、机动车;2、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不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不收费办办理程序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桐乡市旧机动车回收公司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10853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事项项名称名称核核发检验发检验合格合格标标志志设设定依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3 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机动车所有人对在用的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材料目材料目录录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行驶证;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收收费标费标准准不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不收费办办理程序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受理) ;3、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受理窗口受理窗口1、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高桥镇迎宾大道旁)办理汽车和摩托车2、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梧桐街道茅盾东路 172号一舟车城内)办理摩托车办办理期限理期限当场办理联联系方式系方式0573—88978381(检测站) 、0573—88113502(车管所)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事事项项名称名称补补、 、换领换领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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