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 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 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冬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 费凭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不能参加选课。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 册情况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 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 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提前1年毕业,或延长学 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3年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 学时计,实习、军训按每天6学时计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在 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 生处批准第十三条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请事假三 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 准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
需要续假 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申请书、医 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院备查第五章课程与选课第十五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分为两类:必修课 和选修课1、 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 学分的课程2、 选修课: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按照专业培养方向,为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分设若干 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 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十六条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1、 学生应参照培养方案选课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 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遵循先修后续关系进行 选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2、 学生长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 25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5学分,优秀 生可根据修读情况适当放开暑期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低于4 学分3、 经退补选后,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开课后不得变更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如 实记载,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 成阅卷及网上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及相关文档交学院归档 管理学生认为本学期考核成绩有误,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 复查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门课程的 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第十九条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 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第二十条鼓励进程式成绩评价,如分为期中考试、平时成 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及期中考试成绩占 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 ;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 评定办法由学院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 成绩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应修学时的三分之 一或缺应交作业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 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不得参加 该课程考试和补考,必须重修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 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三条 身体缺陷、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 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学院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残疾学生经 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在科学研 究、科技发明、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可以获得成绩加分和奖励学分,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本科生学科 竞赛管理办法和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 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第二十六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 认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贮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 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 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 重要指标,是学位评定、推免、推优的依据1.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成绩951009094858980847579707465696064<60绩点54.543.532.521.50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4.53.52.51.50£(课程学分X绩点)2.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乂绩点E课程学分3. 平均学分绩点p二第七章 免听、缓考、重修、与免考第二十九条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 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第三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持申 请及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学 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 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 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与正常修读相 同,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但不列入学分绩 点统计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考,按学校有关大学生文化艺术体 育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主修专业确认第三十三条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1、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定向、委培招生的学生原则上 不再更改专业2、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 上安排在第二学期,按学校本科学生大类分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彳亍3、 学院应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 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报教务处批准4、 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各学院将分专业(班级)学 生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专业分流,并报教务处确认第九章辅修、双学位与跨校修读第三十四条学生主修专业学习修满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时, 学业成绩达到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 或同一学科门类中跨一级学科的不同专业,称之为辅修专业或双 专业;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 得〃双学位证书〃学生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第二学年或者第三 学年开始修读第三十五条 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的学习,只 有当其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时,在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实 践环节学分的前提下,可分别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 毕业证书〃;并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且成绩合 格,达到《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获得“双学 位证书〃。
放弃辅修的学生,其辅修课程则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按选 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第三十六条辅修的修读要求以及〃辅修专业证书”、“双专 业毕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的有关规定按学校有关普通本科 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辅修的学生可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 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 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学习,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 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按学校有关本科交换生课程互选、 学分互认的规定执行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1、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2、 符合《**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者3、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4、 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 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