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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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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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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律师提示: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会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至此我国全面开放二孩,从法律上改变了以往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同时也对晚婚晚育假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目录  一、法律责任  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  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技术服务  五、流动人口  六、证件办理  七、奖励政策  八、优待政策  九、保障扶助政策  十、惩处政策  一、法律责任  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  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如当事人对告知事项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②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③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④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⑤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来自:写论文网: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局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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