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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还是制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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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还是制订方案   “制定”和“制订”用得很混乱,有人说“制定规划”,也有人说“制订规划”这两个词原委如何区分,请你发表看法 产生有先后,含义无区分 ◆何文巧   查阅《汉语大词典》,可以发觉,“制定”这个组合的历史要远长于“制订”   《汉书·兒宽传》已用到“制定”:“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群臣之所能列而“制订”最早的用例在魏巍《壮行集》中:“在他的心里,应当给自己制订出一部宪法,应当给自己树立起一条明朗有力的生活的律条   两个词在出现时间上虽然相差甚远,但在含义上却无甚区分《汉大》释“制定”:“拟订;定出释“制订”:“制定;拟订也就是说《汉大》认为:“制订”=“制定”,两者是一组全等异形词   从《汉大》的语例看,邓小平同志是既用“制定”又用“制订”的   ①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许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样向前看》二)   ②我们制订教化规划应当与国家的劳动安排结合起来,切实考虑劳动就业发展的须要《在全国教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缺憾的是,已有的异形词整理工作尚未将“制订/制定”整理进去。

缺少法规的引导,运用中的混乱在所难免 既生瑜,何生亮 ◆刘 阳   制、定、订,三者本义不同,但都有拟订、约定、使确定的引申义   制,“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味道,可裁断”(《说文》),本义是裁断、制作引申出用文字规定的意思   定,“安也从宀(mi?n),从正”(《说文》),本义是安定引申出访安定、使不变易的意思   订,“平议也从言,丁声”(《说文》),本义是评议、评定引申出订立契约规定的意思   制、定、订作为动词,均有约定、使确定的含义,它们组合而成的“制定”与“制订”,自然意思相同《汉语大词典》释“制”用“制定”,《汉语大字典》则用“制订”说明“制”,这也说明“制定”与“制订”实可通用   古人造词花开两朵,丰富多彩,今人用词却左右犯难,无从割舍,难免生发“既生瑜,何生亮”之感慨若只有一个“制订”或者“制定”,该省却多少苦恼 “制定”在变型 ◆王 力 董鸿毅   依据《汉语大词典》,很简单得出“制定”与“制订”是异形词的结论,比如它们在意思上都表示创制、拟定安排(方案、条例等),在词性上都是合成动词,在结构上都是联合型的,等等。

  然而,此一时彼一时,现在的“制定”已经有了微妙的改变   首先,“制定”的“定”由动词变成了形容词,原来意思是“规定”,指一种行为,现在的意思是“确定的”,指一种状态   其次,“制定”的结构从并列关系变成了动补关系,原来“制”即“定”,“定”即“制”,两者无主次之分,现在“制”为主,“定”补充说明的是“制”这个行为的结果   不少由“定”构成的词语,都可看作动补结构如“裁定”“测定”“奠定”等,其中的“定”都指一种结果或状态   “订”没有形容词的用法,只能作动词,“制订”的结构仍是并列关系,不是动补关系   因此,“制订规划”与“制定规划”略有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创制、订立规划,那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行为过程,后者强调的是规划创制之后被固定下来不轻易更改 如今已非异形词 ◆李光荣 回喜砺   2001年公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整理了5组与“订”“定”有关的词语,即“订单—定单”“订户—定户”“订婚—定婚”“订货—定货”“订阅—定阅”然而,并非全部由这两个字构成的词语都是异形词的关系主动地区分“订”和“定”这两个字构成的词语,有利于表达的精密化。

  该表的注释⑤说道:   “订”“定”二字中古时本不同音,演化为同音字后,才在“预先约定”的义项上通用,形成了一批异形词不过近几十年二字在此共同义项上又发生了微小的分化:“订”多指事先经过双方商讨的,只是约定,并非确定不变的;“定”侧重在确定,不轻易变动故有些异形词现已分化为近义词,但本表所列的“订单—定单”等仍为全等异形词,应依据通用性原则予以规范   “制订”与“制定”如今不是异形词,而是近义词二者除了结构不同、词义强调的重点不同之外,语气和语体色调也不相同订”,经过研讨、争论而确定,确定的语气较弱,有同等、理性、敏捷的语体色调,如“制订作息时辰表”“制订旅行日程支配”等定”,确定、不更改的语气强,有肃穆、正式、庄重的语体色调,如“制定宪法”“制定祖国统一大计”等 《现汉》一语未中的 ◆张怡春 陈阔宇   《现代汉语词典》留意到“制订”与“制定”在分化,没有将它们处理成异形词,而是有意地区分它们不同的搭配对象不妨比较一下该词典的新旧版本:   【制订】创制拟定:~汉语拼音方案   【制定】定出(法律、规程、安排等):~宪法|~学习安排|~学会章程。

  ——2000年修订本   【制订】(动)创制拟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制定】(动)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宪法|~学会章程   ——2005年第5版   新版本最大的改变是将“制定安排”调整成“制订安排”然而,《现汉》是举例式的,其界线只能“意会”,没有“言传”而且,《现汉》在“订”与“定”的释义上,尚未区分它们的搭配对象:   订①(动)经过探讨商讨而立下:(条约、契约、安排、章程等)~婚|~合同   定③(动)确定;使确定:商~|~安排|开会时间~在明天上午   既然认为“订安排”和“定安排”都可以搭配,《现汉》将“制定安排”调整为“制订安排”就显得有点稀里糊涂了 大政方针:制定 详细条文:制订 ◆迟 兴   “制定”与“制订”的搭配习惯大致可概括为:大政方针用制定,详细条文用制订   制定,经常是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决策性的法令、政策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沟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订,经常是创制和拟定出具有制约性和协商性的条约、方案,如《汉语拼音方案》“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汉语拼音方案委员会探讨制订”   制定的对象是具有强制性的,经常是政策、法规、方针等,具有肯定的决策性和针对性;而制订的对象则具有制约性,经常是安排、措施、方案等,具有肯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当然,“制定安排”和“制订法律”也都不错上面的概括,指的是多数用例 一是权威性,一是创建性 ◆蒋彩利   “制定”是结果确定下来,强调不行轻易变更的状态制订”是经过探讨商讨而约定,强调从无约到有约的过程因此,用“制定”体现的是权威性,而“制订”体现的是创建性   ①人民有了政权以后,就不仅依靠政策,还必需把成熟的政策制定为法律,依法办事彭真《谈监督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以及改革等问题》)   ②白天劳动上一天,晚上还要和当地团员社干部们开会,帮助他们修改跃进安排,制订新的增产安排马烽《停止办公》)   “制定者”多是具有权威性(甚至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集体,“制定对象”多是行政色调深厚的法令、纲领、政策、方针、路途、决议等制订者”多是要满意某一特定社会须要、实现某一现实目标的集体或个人,“制订对象”多是安排、方法、契约、合同等,它们是“制订者”依据须要创建出来的,也会随着须要的改变随时调整。

  “规划”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举例有“制订规划”,《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举例有“制定教化发展规划”两个用例都不错,但意思不相同,前者意指“规划”是从无到有创建出来的,后者则指“规划”是权威的,不能随意变更 制定=创订+确定 ◆王悠容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提示了“制订”与“制定”的不同:   “制订”是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不肯定是定案;“制定”是指将拟议和创制的东西加以确定,使成为定案   其中对“制订”的说明有不够精确的地方制订”不仅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也指“拟议和创制的结果”制定”则既指“拟议和创制的过程”,也指“拟议和创制的结果”,还指“该结果已经权威机构确定”   类似的“拟订”与“拟定”《现规》的区分提示换了一个角度:   “拟订”是指正在起草、拟议的过程中,用于进行体;“拟定”指“拟订”的过程已经结束,用于完成体   从动作的时态上去区分是难以胜利的比如“有关部门正在拟订实施细则”,这个“拟订”当然是进行时,但换入“拟定”,说“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实施细则”,这个“拟定”就是完成时了吗?唯恐得不出这个结论。

其实“正在拟订细则”和“正在拟定细则”都可以说,它们的区分在前者只包含将细则设计出来的过程,而后者不仅包含细则的设计过程,还包含细则的审定、认定、确定的过程   因此,拟定(起草制定)=拟订(起草)+确定,它们的区分是意义上的,不是时态上的 区分在于“定” ◆乐洪咏 吴校华   “订”强调把探讨、协商好的内容用肯定的形式(通常是文字)表达出来,“制订”就包含了探讨、协商、表达等环节的过程,但不包含“定”的环节定”,即确定,指相关机构或人员通过肯定的程序使“制订”的内容得以确认,从而获得在实践中施行的资格不妨来看下面的例子:   ①一般来说,标准的制定是将生产阅历和科研成果结合,将其规范化、条理化,再通过肯定程序进行审核,最终由权威部门发布实施《人民日报》2007年1月31日)   “将生产阅历和科研成果结合,将其规范化、条理化”涉及探讨、协商、表达诸环节,这就是“订”,而通过“审核”则相当于“定”可见,“制定”比“制订”多了一个“定”的环节   ②为了惩处犯罪,爱护人民,依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阅历及实际状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等正在酝酿制订《廉政法》《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12日)   例②中必需要用“制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通过审定,具有了法律效力例③中用“制定”也可以,但用“制订”更精确,因为《廉政法》尚未创制,审核确定是下一步的事 突破平衡的“定金” ◆何明铭   说到“订”与“定”在最近几十年来的分化,不能不提到“定金”的作用   在汉语词汇系统中,“定金”与“订金”本是异形词,可以相互替代,就像“定单”与“订单”的关系一样然而,在现有法律当中,“定金”与“订金”已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规定“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并明确了“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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