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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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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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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借鉴内容提要: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宪法 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 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不失为内地 法律 解释体制尤其是宪法解释体制所借鉴港澳基本法确立的解释模式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是经验的结晶,它不仅确保了一 国宪法体制的统一性与完整性,而且确保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的高度独立性认真对待 与 总结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及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 意义与实践价值一、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去基本法》第 143 条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其文本语言表述得完全一致,即:本法的解释权属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或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或澳门 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 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 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此外,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 条第二项或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二项 赋予的职权,也可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港澳基本法关于解释的规定虽然寥寥数语,但其确立的解释模式之内涵却是丰富的,笔 者依据个人之基本法解释模式意义解读,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包含了以下七个层面的意 义:(1)基本法解释的法定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染指;(2)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自治范围的条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而享有解释权;(3)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享有解释权,换言之,特别行 政区法院的解释范围也含盖了非自治范围的条款;(4)在审理案件中凡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 的条款,法院需要解释而且这种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 区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而这一解释将成为特别行政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5)基于特别行政区法院对自治范围外的条款享有解释权之规定,即使特别行政区法院 未按照提请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自行对基本法条款进行了适用性司法解释, 也视为正当。

6)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上述解释的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 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 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但这一模式又赋予了 特别行政区法院近乎全部且相当独立的解释权限:所谓“全部”,是指特别行政区法院既对自 治范围内的事务享有解释权,又可在审理案件时对非自治外的条款行使解释权,从而使特别 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所有条款均有解释之权;所谓“相当独立”,一方面在自治范围内法院自 行解释,无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另一方面,即使按照提请程序,在终审法 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基本法解释之前的适用性司法解释,亦不受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之影响二、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之评析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即符合我国宪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 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一)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是一种新型宪法性法律解释模式综上所述,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之特色在于三个并存与统一:一是立法解释与 司法解释的并存与统一;二是法定解释与授权解释并存与统一;三是抽象解释与个案解释之 并存与统一。

这种解释模式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司法解释模式,也不同于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 会单一解释的模式,从而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宪法文件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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