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 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消 防是铁路单位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防火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安全领导 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 重大问题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 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气部等部门应组织各 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整改火灾隐患。
施工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 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宣传、培训部门应在宣传中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教育、培训工 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具有青年特色的消防 宣传教育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消防安 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 程二)确保消防工作、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符合计划、同布置、同 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三)按照国家标准、根据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消防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委托具有 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 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制度,组织落实重 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八)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 单位应确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 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并检 查督促落实三)制定消防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安保计划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 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和管理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 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 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经理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 项培训。
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单位专(兼)专业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电 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 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 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 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职工、其他员工和改变工种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发 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确定 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第十三条 重点消防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当:,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三)执行日常消防检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 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 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 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消 防安全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 消防车通道、明确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建筑消防设施 的管理职责,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 舞厅、网吧等拥挤场所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 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 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第十六条 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料储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以及其他火灾隐患、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 的警示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 扑救火灾的需要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 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第十八条 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 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为特殊车辆(如检测)和用于自车轮 操作的特殊设备(如轨道车)选择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 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 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 防火要求机车、发电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第十九条 当运营客车转变为本地管道车辆(如工程露营车)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 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车 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工程车、主管部门应制定轨道车等特殊自转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的 专门规定第二十条 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 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客运站、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 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 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第二十二条 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 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进入林区、禁止草原 上的机车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除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 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站区和线路两侧的轨枕、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 定堆放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第二节 客运防火第二十四条 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 《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 车组运行维护规范》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第二十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 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第二十六条 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培训警察和其 他船员应接受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 后,持证上岗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 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严格执行国家和铁 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 共娱乐场所,站房其他区域设置独立防火分区,用于公共娱乐站房内 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 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违章使 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第三十条 车站包房严格按货仓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站台 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 挡消防设施第三十一条 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火灾危险操 作,如气割,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