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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我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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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我国义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我国义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我国义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我国义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一、总则(一)立法目的及背景 1、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立法背景 国别义务教育法制定年份义务教育法名称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的年份德国1872年普通教育法1888年日本1886年小学法令1907年法国1833年基佐法案1925年美国1852年义务上学法1918年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定及实施情况 义务教育立法备忘录•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讲话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

•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在80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 •198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出席闭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1985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9%,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含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的比例已达94.3%,•初中阶段入学率达87.3%•全国90%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73%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已开始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修订情况•1986年《义务教育法》共共18条,条,1800余字余字•没有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义务教育法修订大事记●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

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有近1/4的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即启动●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37家中央单位,以及上海、黑龙江、深圳等47家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多次进行调研•   •●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2005年8月,侯自新、乔守玮等22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应邀到京,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8月30日 •义务教育法修订 普惠1.3亿中小学生 •总人口的10% 义务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三)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和目标(三)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和目标 1、性质、性质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义务教育的年限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别义务教育延长及实施情况德国各州分别实行8-9年义务教育,大多数州还确定3年职业义务教育。

英国1944年决定延长至11年,70年代初完成苏联1952年普及了7年义务教育,1958年决定实施8年义务教育,1966年实施10年义务教育朝鲜1958年实施7年义务教育,1966年实施9年义务教育,目前实施10年义务教育和1年学前义务教育二次大战后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 义务教育年限4年 5年6年7年8年国家数1个12个37个8个8个义务教育年限9年 10年11年12年国家数33个35个5个4个到1982年世界上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情况 (四)义务教育的目标•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连宁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突破是: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1、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首先,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2、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教育方针•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五)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或原则上 • 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平等性;均衡性 •国际上一般将义务教育归为三大特点,或三大原则:•世俗性:即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全免•强制性:义务性 1、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据《财经时报》报道,全世界目前有170多个国家都在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只有中国将义务教育划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幸运的是,国家正决心将收费的义务教育模式彻底摒弃,实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

日前,教育部发布的《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提出,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连宁 :新的新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章用了9条、近1000字,规定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3、义务教育的平等性、义务教育的平等性•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4、义务教育的均衡性均衡性•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李连宁: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一个重大突破是,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人大代表委员给“教育不公”画像:•一黑二斜三苦四丑•一黑:“择校费”的黑洞 •二斜:教育经费向城市、东部倾斜,优质教育向强校倾斜 •三苦:苦了家长、苦了弱校、苦了农村 •四丑:特权、霸道、垄断、腐败 •方廷钰委员说,富优贫劣、东“肉”西“汤”、城足乡缺、公霸民弱,这所有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形式,都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而教育不公导致的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是一剂“毒药”•解决教育不公问题,是人民群众切肤之痛的呼声,更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需要 •义务教育的不均衡引起择校•“择校风”愈演愈烈,已经波及到幼儿园•“不能输在起跑线上” •解决择校风的根本: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教育均衡发展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保给公民以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政策与调配资源而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从而实现教育效果和成功机会的相对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体现教育的公正性、平等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观念问题•强校名校的心态要平衡,“锦上添花”的“花”可能少一些;•——均衡发展不是不承认差异;•——义务教育应该均衡发展;•薄弱学校的期望值不要过高,“雪中送炭”的“炭”不是“花”•——政府应该提供合格的学校 ;•——义务教育只能提供基本的条件 ; 义务教育法解决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5、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社会) 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社会有关部门不履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社会有关部门不履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与国际“惯例”对比•国际“惯例”:世俗性;免费性;强制性;•我国: 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平等性;均衡性 (六)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1、管理体制•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李连宁: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从“人民教人民教育人民办育人民办”到到“义务教育政府办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区县教育局的工作重心要调整,重心放在管理上•学校的工作重心更要调整,重心放在教育教学上 2、教育督导•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奖惩•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学生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素质教育首先是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学上,因此在学生这一章中重点对入学和入学保障上作了规定 (一)入学一)入学1、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入学方式•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就达640多万人,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 •同在一个太阳的照耀下,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给予每个孩子、每个学校一片平等发展的蓝天 (二)入学保障(二)入学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不得招收童工•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是面向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因此学校的设置、学校的建设应该均衡,应该考虑一些特殊的学生,但是不能分重点非重点 (一)学校设置与建设(一)学校设置与建设 1、学校设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学校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二)特殊学校的建设(二)特殊学校的建设1、寄宿制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少数民族学校•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3、残疾人学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4、“工读”学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三)规范办学行为(三)规范办学行为1、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研究问题:快慢班叫停,困扰因材施教 2、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背景】 时下,一些公办学校特别是有名的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规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法律责任】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学校主管人员处分 3、学校安全保障 •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校园安全”备受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情况严重•4000万人 受伤害•1360万人 需治疗• 335万人 需住院• 120万人 功能受损• 40万人 致残• 1.6万人 死亡•1.6万人 / 365天 = 43.84人(1个班) •(1)学校周边安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学校安全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6月30日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第九章 附  则 (四)学校不得乱收费•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研究:教育的乱收费问题 家长、校长、市长会诊义务教育乱收费 •家长:“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谁也不敢较真”• 会外声音:一家公司的财务会计李女士说,我的孩子上小学属于片内招生,不用交择校费,但是学校的教学班分三种形式:上普通班不用额外交钱,上英语班一次性交3000元,上电脑班交1万多元买笔计本电脑,说是6年后归学生个人,但是这笔费用也太高了。

现在,学校的收费项目五花八门,校服费、保险费、教材费,有的连收据都没有,我们也算不清楚只知道孩子说要钱,我们就要交,谁也不敢跟学校较真•各种收费,对富裕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对贫困家庭来说,就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校长:“如果政府投入充足,哪个校长愿意冒险乱收费?”•会外声音: 一所城区中学校长说,实行“一费制”以来,学校办学经费很紧张只能收取每生每年杂费370元,我们区还算重视教育的,从2004年开始拨生均经费,每生每年70元,加起来每个学生经费是440元,全校1100名学生,四五十万元,而学校办公经费节约用一年也要七八十万元没有哪个校长乱收费为了往自己腰包里装,都是为了维持学校运转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乱收费的口子扎住了,政府投入的通道没有放开,学校的日子很难过! •有的学校建好了,政府再也没有投入,就靠收学生的杂费维持,有的学校就想方设法伸手去碰“高压线”辽宁仅一个县级市生均经费缺口就达900多万元,不少学校只好动员学生勤工俭学,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市长:“以县为主”不应是投入“以县为主”•会外声音: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副局长张国华说,实行“一费制”后农村义务教育捉襟见肘,乱收费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造成的。

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后,财政重心上移,县、乡财政变得薄弱,而与此同时,义务教育的责任却没有同步上移,县级财政“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肥城在山东是经济30强县(市、区),去年财政收入8个亿,但全部承担9年义务教育投入仍很吃力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9万人,教职工7000多人,教师工资、学校建设投入一年2个多亿,占1/4的财力山东大多数县要拿出1/2的财力,经济薄弱县甚至要拿出2/3的财力来投入教育,这个负担实在太沉重了 可以收取的费用:•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五)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六)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注意:也不能“劝退”学生,让学生辍学。

四、教师•素质教育关键在教师,教师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也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为了保证教师的素质,相应地应该有一整套的教师管理制度、教师保障制度 (一)提高教师素质(一)提高教师素质1、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1)教师应当为人师表•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让全社会尊重的前提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让全社会尊重的关键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惩戒教育的研究•孙云晓: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罚的是错误行为,而不是人的自尊心当然惩罚会伤害到人的自尊心如何惩罚需要研究•韩国为惩戒教育立法 (二)教师管理制度1、教师资格制度•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李连宁: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三)教师的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镇上推广良种羊教师工资改发羊•睢宁县高作镇的几名中小学教师反映:我们七月份的工资至今没发,但最近却从镇教育办公室得知,教办将给全镇教师每人发一头羊,用以冲抵工资• 高作镇教育办公室有关同志告诉记者,该办不久就要发放七八月份的教师工资,到时候的确准备给每位教师发一头南非"波尔羊",让教师及家属开展养殖业,每只价格约四五百元,刚好相当于一个教师的月工资,因此,教师在领工资时将被扣除"羊款".同时,考虑到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教办决定家住县城的教师,由于没有条件喂养,因此不发羊;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教师,就只发一头,据统计,全镇此次将发200多只羊。

这位同志称此事是由镇里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支持本镇的良种羊推广工作 (四)教师的培养培训•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五)鼓励教师支边支农•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五、教育教学五、教育教学•对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实施素质教育(一)实施素质教育1、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素质教育的实施要求•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素质教育重点要解决的问题•(1)德育问题•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体育美育问题•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二)(二)从教材的角度入手减轻学生负担1、规范教科书的编写•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规范教科书的价格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3、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六、经费保障六、经费保障•素质教育要有学上,上好学,没有经费是不行的 •因为上不起学,一些孩子含泪辍学;因为学校乱收费,很多家长苦不堪言;因为经费短缺,有的校长四处“化缘”……尽管国家频繁“出招”,但在当前“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和“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的情况下,钱依然能够左右一些孩子和家庭的命运 •目前在国际上平均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为5.1%,其中发达国家为5.3%,发展中国家为4%•早在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到20世纪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然而,200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87%,2004年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2.79%,不仅没有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上世纪末实现4%的目标,而且从2001年以来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连年下降 (一)教育经费财政保障(一)教育经费财政保障1、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两个“确保”•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3、三个“增长”•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近年来,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总量逐步增加2004年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为2193.9亿元,比上年的1880.1亿元增长了16.69%,占财政预算内各级教育拨款的比例为54.47%,比上年增加了0.04个百分点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 经费来源体制渠道 •未来5年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至少新增2182亿元•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我们希望到2010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农村中小学的各种经费都能够有一个制度性的保障,这是一个治本之策,它是一个深层次的保障机制的改革 •周济同时强调: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到2010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农村中小学的各种经费都能够有一个制度性的保障,这是一个治本之策,它是一个深层次的保障机制的改革他说;“使农村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同在蓝天下,共同发展进步要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为了保障这个事业的成功,未来五年各地中央财政将新增义务教育经费至少为2182亿元,我们相信这个机制的措施推行成功之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1、经费筹措体制•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注意:不是县级筹措 •第四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3、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4、设立专项资金•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中央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200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安排专项资金70亿元,为中西部地区340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同时,对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0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安排国债资金15亿元 5、鼓励捐赠•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邵逸夫(1907年10月4日—,原名邵仁楞),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主席,电影公司邵氏兄弟的创办人之一,香港著名的电影制作者 •多年来,邵逸夫捐助超过数以十亿计款项,为中港两地建设教育、医疗设施等香港多间专上院校的建设曾得邵逸夫捐助,例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逸夫书院、香港大学的邵逸夫楼、香港城市大学的邵逸夫图书馆等2005年,邵逸夫捐出1000万港元予南亚海啸受灾地区 (三)经费使用管理到位(三)经费使用管理到位 1、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经费使用管理监督•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七、法律责任•(一)政府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学校设置建设不按规定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3、分重点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乱摊派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二)学校的法律责任(二)学校的法律责任•1、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学校乱收费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向学生推销商品•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四)社会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四)社会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十一五”时期,我国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使“普九”人口覆盖率接近100% •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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