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UCP500》规定,指由银行(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含义,,,,二、信用证的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 oropener)受益人 ( Beneficiary )开证行(Issuing bank)付款行( Pay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六个常用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银行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4、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 人。
即出口人 5、议付银行( Negotiating Bank )~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愿意选择通知行作为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Paying 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它指定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7、保兑银行( Confirming Bank )~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8、偿付银行 (Reimbursing Bank )(清算银行 Clearing Bank)~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9、受让人(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指接受受益人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利的人,大都是生产商或供应商㈠关于L/C本身(about L/C ): 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㈡关于货物的说明(about goods)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㈢关于装运(about shipment ) 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㈣关于单据(about documents )包括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㈤ 特殊条款 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的 规定㈥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四、信用证L/C的收付程序,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一)是一种银行信用(二)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三)是一种单据交易,(一)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UCP500规定,信用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二)独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条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三)是一种单据交易 1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3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用于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同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仅是对于单据的文字叙述,而并非指质量,正确性或有效性) 4 )虽然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从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说明理由分析,开证行拒绝是合理的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尽管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但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份契约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不受合同约束,即开证行与买卖合同完全无关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开证行在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2、1995年3月,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巴基斯坦B.C.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贸易6月5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如下:“…350 sets of Diner Set, Price: USD.35.00 per set, C&F Karachi, shipment from Qingdao to Karachi, 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KARACHI’ only.” (350套西餐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 卡拉奇,从青岛装运至卡拉奇,运输标志仅为‘B.C./381 AND 451/KARACHI’,我工艺品公司依据上述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即备齐单据向议付行交单,未料到单寄至国外,开证行提出拒付,认为单证存在不符点,主要是在运输标志与价格条款方面. 我方发票上的价格条款为:USD 35.00 per set, CFR Karachi 我方出具的提单与发票上的运输标志为: “B.C./381 & 451/KARACHI 你认为争议集中在哪些地方?这个作为拒付理由成立吗?,分析,比较争议归结为: “AND”与“&” “C&F”与“CFR” 我方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在运输标志上: “AND”与“&”并没有什么差异,何况“&”即“AND”的缩写符号,不能算单证不符。
另外,关于价格条款中的C&F,我方认为根据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规定,C&F已被CFR所代替,C&F不复存在,所以我发票将C&F改为CFR,这是正确的而开证行来电:1、关于运输标志问题,你方未理解我信用证的要求,我信用证规定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KARACHI’ only.意即只有这样的运输标志才能接受,你方单据将“AND”改为“&”,当然不符信用证要求了 2、关于贸易条件, “C&F”与“CFR”两者术语的差别,我银行对类似术语不掌握,根据UCP500第13条规定,我行只管你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表面上相符,而不管其内容,而“C&F”与“CFR”表面上不符我工艺品公司与议付行研究,最后认为虽然对方有些是属于挑剔意见,但我方单据确有一定的缺陷我工艺品公司只好又向买方进行商洽,并了解到对方主要是由于国际市场疲软受些损失,结果通过几次商洽,以让价10%而结案六、信用证的种类,,L/C中既没有规定不可撤消或可撤消,应如何确定? 作为受益人应接受哪一种?,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㈠ 可撤消信用证与不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 Irrevocable credit),㈡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clean credit),㈢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不使用汇票)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㈣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㈤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credit) 信用证中规定:with confirmation或w/o confirmation,应用: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㈥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信用证金额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应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 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㈦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㈧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九)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1、公开议付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十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允许受益人在全套单据备齐前,预先获得一定金额十二)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P246 如果协定(买卖合同)义务未能完成,受益人可向银行要求支付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也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七、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编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经贸实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下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
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买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