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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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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注:《莱茵报》编辑部在这里加了一个注:“我们感到遗憾,因为我们 未能让我们的读者看到第二篇论文” ——编者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93]我们以前已经描写过省议会舞台上演出的两场大型政治历史剧,一场是有关省议会在 新闻出版自由问题上的纠纷的,一场是有关它在纠纷问题[48]上的不自由的现在我们来 到坚实的地面上演戏在谈到意义重大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谈到地产析分问题[94]之 前,我们先给读者看几幅风俗画,这些画多方面地反映了省议会的精神,甚至可以说是反 映了省议会的真正本质林木盗窃法也和狩猎、森林、牧场违禁法[95]一样,不仅因为省议会的关系值得研究, 而且其本身也值得研究但是我们手头没有这个法案我们的材料只是简略地提到省议会 及其委员会对法律所作的一些补充,而且其中也只是列举了法律有关条款的号码有关省 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报道也非常空洞、零乱和虚假,读起来简直叫人困惑不解从现有的 一些片断材料看来,省议会显然是想以这种消极的沉默给我省树立一个恭顺的榜样这次辩论中有一件典型事实十分引人注目省议会以第二立法者的资格与国家立法者 并肩行事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省议会的立法能力是很有意思的。

因此,如果我们要求读 者具有耐性和毅力,读者是会见谅的,这是我们在研究这个极其枯燥的论题时需要不断培 养的两种美德我们叙述省议会关于盗窃法的辩论,也就是叙述省议会关于它的立法职能 的辩论辩论一开始,就有一位城市代表[注:约·弗·布鲁斯特——编者注]反对法律的标 题,因为这个标题把普通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也归入“盗窃”这一范畴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注:爱·贝·特里普斯伯爵——编者注]反驳说:“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 ”[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 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2 页——编者注]照这样推论下去,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 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另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注:马·洛埃男爵——编者注]认为:“回避‘盗窃’一词更加危险,因为一旦有人知道关于这个词曾发生过争论,他就很 容易设想,似乎省议会也不把偷拿林木当作盗窃 ”[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 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2 页——编者注]省议会应该决定,它是否认为违反林管理条例的行为就是盗窃可是,如果省议会不 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宣布为盗窃,那么人们就会认为,省议会真的不把这种行为算作盗窃。

因此,最好是不要触及这个棘手的、有争议的问题这就涉及婉转表达的问题 但是,婉转表达是应该避免的林木所有者堵住立法者的嘴,因为隔墙有耳那位代表走得更远他认为,对“盗窃”一词所作的全部分析都是“全体会议不该做 的措辞修饰工作” 省议会听取了这样清楚的论证以后,就对法律的标题进行了表决[注:《第六届莱茵 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2 页——编者注]上述这种观点硬说把公民当作小偷是纯粹措辞表达上的粗心大意,它把一切反对意见 当作语法上的吹毛求疵而加以否定;从这个观点看来,偷拿枯树或者捡拾枯枝也应归入盗 窃的范围,并应和砍伐活树受到同样的惩罚不错,上述那位城市代表指出:“由于惩罚可能达到长期监禁的程度,这种严厉的做法就会把那些尚未离开正道的人 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仅仅由于他们在监狱中将同惯偷住在一起,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因 此,他认为,捡拾或偷拿枯树只应该受普通的违警处罚 ”[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 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2 页——编者注]但是,另一位城市代表[注:尼·采托——编者注]却提出了意味深长的反对意见:“在他那个地方的森林里,常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等它枯死后,就把它当作枯树。

” [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2 页——编者注]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而又最简单不过了如果法律 的这一条款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 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如果省议会否决这一条款,那就可能 使几棵幼树受害未必还需要说明:获得胜利的是被奉为神明的林木,人却成为牺牲品遭 到了失败!刑罚法规[96]只把偷拿砍下的树木和盗伐林木算作盗窃林木其中(我们的省议会不会 相信这一点)说道:“凡白天采食果实并由于偷拿而造成轻微损失的人,一律根据个人情况和事实情节给 以民事处分 ”[注:《查理五世皇帝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刑罚法规》1787 年 吉森增订第 4 版第 202 页——编者注]16 世纪的刑罚法规要求我们为它辩护,不让 19 世纪的莱茵省议会责备它过分仁慈 我们同意这种要求一种是捡拾枯树,一种是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这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的规定: 占有他人的林木因此,两者都是盗窃这就是刚才制定法律的那种有远见的逻辑所得出 的结论因此,我们首先要指出两种行为的差别,如果必须承认它们的事实构成在本质上是不 同的,那么就很难说这种事实构成从法律上来看是相同的。

要占有一棵活树,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有机联系这是一种明显地侵害树木的行为, 因而也就是一种明显地侵害树木所有者的行为其次,如果砍伐的树木是从别人那里偷来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砍伐的树木就是它 的所有者的产品砍伐的树木已经是加过工的树木同财产的天然联系已让位于人为的联 系因而,谁偷窃砍伐的树木,谁就是偷窃财产捡拾枯树的情况则恰好相反,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脱离财产的只是实际上 已经脱离了它的东西盗窃林木者是擅自对财产作出了判决而捡拾枯树的人则只是执行 财产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因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 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可见,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 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试问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还有什么客 观标准能衡量意图呢?而你们却不顾这种本质上的差别,竟把两种行为都称为盗窃,并且都 当作盗窃来惩罚你们对捡拾枯树的惩罚甚至比对盗窃林木的惩罚还要严厉,因为你们把 捡拾枯树宣布为盗窃,这已经是惩罚,而对盗窃林木的行为,你们显然是不会给予这种惩 罚的既然是那样,你们就必须把盗窃林木宣布为谋杀林木,并作为谋杀罪论处。

法律不 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法律负有双重的义务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 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 本质行事但是,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 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孟德斯鸠说:“有两种腐败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 腐败;后一种弊病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弊病 ”[注:孟德斯鸠《论 法的精神》第 1 卷第 6 章第 12 节——编者注]你们无论如何也无法迫使人们相信没有罪行的地方有罪行你们所能做的只是把罪行 本身变成合法的行为你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但是,如果你们以为这只会给你们带来 好处,那就错了人民看到的是惩罚,但是看不到罪行,正因为他们在没有罪行的地方看 到了惩罚,所以在有惩罚的地方也就看不到罪行了你们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 用了这一范畴,因而在应该用这一范畴的场合就掩饰了盗窃完全撇开各种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只给它们确定一个共同的定义,这种粗暴的观点 难道不是不攻自破吗?如果对任何侵犯财产的行为都不加区别、不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而一 概以盗窃论处,那么,任何私有财产岂不都是盗窃吗?我占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那不就是 排斥了其他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吗?那岂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吗?同一类罪行具有 极不相同的各种形式,如果你们否认这些形式之间的差别,那么你们也就把罪行本身当作 一种和法不同的东西加以否认,你们也就是消灭了法本身,因为任何罪行都有某种与法本 身共同的方面。

因此,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会取消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这是一个历史的,同样也是合乎理性的事实但是我们所争论的是什么呢?省议会抹杀了捡拾枯树、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 林木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在问题涉及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时,它抹杀这些行为之间 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但是,一旦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时, 省议会就承认这些差别了例如,委员会提议作这样的补充:“凡用切割工具砍倒或截断活树者,凡用锯子代替斧头者;一律加重治罪 ”[注: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3 页——编者注]省议会批准了这种分别治罪的办法当问题涉及自身的利益时,这些明达的立法者就 如此认真地把斧头和锯子也区分开来,而当问题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就毫无心肝,连 枯树和活树都不加区别了差别作为加重罪行的情节是重要的,但是作为减轻罪行的情节 却毫无意义,尽管既然不可能有减轻罪行的情节,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加重罪行的情节这样的逻辑在辩论的进程中还不止一次地重演在讨论第 65 条时,一个城市代表[注:约·亨·鲍尔——编者注]希望:“被窃林木的价值也成为确定惩罚的标准” ;“但这一点被报告人斥为不切实际的办法” 。

[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8 页——编者注]这位城市代表谈到第 66 条时又指出:“整个法律中根本没有指出加重或减轻惩罚所应该依据的价值的大小 ”[注:《第六 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 年科布伦茨版第 28 页——编者注]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的惩罚时,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实际的罪行 是有界限的因此,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就应该是有界限的,为了使惩罚成为公 正的,惩罚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惩罚在 罪犯看来应该表现为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表现为他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受惩罚的界 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此,衡量这一内容的 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对于财产来说,这种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一个人无论被置于怎 样的界限内,他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财产则总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内,这种界 限不仅可以确定,而且已经确定,不仅可以测定,而且已经测定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 的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显然,这种由事物本身的本 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也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

如果在涉及数目大小的场 合立法能够仅仅以外部特征为依据,而不致陷入永无止境的规定之中,那么它至少必须进 行调节问题不在于历数一切差别,而在于确定差别然而省议会根本不屑于理睬这些小 事情但是,也许你们以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省议会在决定惩罚时已完全排除了价值吧?这 种结论是多么轻率而不实际呀!林木所有者——我们在下面就要更详细地谈到这一点—— 不仅要求小偷赔偿一般的简单价值;他甚至还要使这种价值具有个性,并根据这种具有诗 意的个性要求特别补偿现在我们才明白报告人所说的实际是什么意思讲求实际的林木 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 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 的、不实际的既然被告对我是有害的,那么不言而喻,凡是使被告受害较少的事情,对 我都是有害的这真是非常实际的高见但是,我们这些不实际的人要为政治上和社会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要求那一帮学识 渊博而又温顺听话的奴才即所谓的历史学家们所发明的东西,他们把这种东西当作真正的 哲人之石[61],以便把一切不正当的非分要求点成法之纯金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 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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