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浅谈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传统上的婚姻历来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这已经作为一项历史所默认的客观规 律沿袭至今天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涌现出来,如变性 人间的关系对于变性之后的婚姻是否能称之为“婚姻” ,我国无明文规定,各国对此观点 也不尽相同而近几年来,要求变性的人越来越多,变性人已经俨然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 的特殊群体,而他们的婚姻家庭权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我就将对变性人的婚 姻家庭权利、产生的影响及建议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1、变性的合法性 变性者指的是那些希望或已经拥有和原本生理性别不同性别的人,一种典型的例子就 好像是“男儿身,女儿心”或是“女儿身,男儿心” 自然人选择性别的权利和改变肖像的 权利一样,只能采取变更的形式,即通过医疗手段对已有性别或肖像进行变更,这就涉及 对身体的处置,如整容、换脸、器官摘除、再造等因此,变性的合法性可通过自然人的 身体权进行阐释,即自然人有权对其身体进行依法支配与合理处分变性行为,从自然权 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 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 2、变性人的婚姻权利 随着变性行为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关于变性后所要面临的各种问题也 开始凸显出来,其中变性人的婚姻问题最为受到关注。
因为尽管现今变性手术已逐渐被人 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我觉 得对于变性人的婚姻权利做一个合理而科学的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1)关于变性人的结婚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缔结婚姻关系的当 事人必须是男女各一方,同性之间是不能形成婚姻关系的问题是何为男性?何为女性? 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无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变性与否是其个人的私 事,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如果当一个人实施完变性手术以后,仍然将他现在的性别视为变 性前的性别,显然是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原则而变性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 的情形之列,根据“法律未明文禁止即为法律允许”之法律原则,因此只要变性后通过了 公安部门的身份认定的变性人是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是变性人结婚前应当是 要履行告知义务,因为这样不仅保护了另一半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更有利于婚姻的美满长 久 (2)关于变性人的离婚问题 在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家庭中,其中一方如果选择变性,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这 个昔日的伴侣到底是“丈夫”还是“妻子”?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对待?从法律上看, 两个人只要没离婚,他们的婚姻关系仍是有效的,可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男女双方了,如果 此时依然认定婚姻有效,就等于变相承认同性婚姻,而这又有悖于我国法律的规定。
”如果 变性人已经育有子女,家庭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虽然每一个公民有自我决定权,但人的 性别决不是单纯的私事,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牵涉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甚至法 律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2002 年民政部在《关于 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 理,离婚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 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 3、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 1、变性对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异性结合的婚姻形式的冲击 我国是不会认可同性婚的,现行立法也只承认异性结合的婚姻形式如果变性人与配 偶的婚姻关系参照离婚办理,就等于变相承认同性婚,造成同性离婚的结果,如此就会与 我国现行法律相矛盾,陷入法理上和伦理上的困惑和尴尬 2、变性对于配偶权的冲击 夫妻双方是互享配偶权的,结婚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选择了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 权是夫或妻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同居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内容,是法定义务, 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而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如果变性,将会改变婚姻的两性结构,无法履行夫妻同居义务, 造成配偶的性利益丧失,进而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由此可见, 变性与配偶权存在着冲突 4、应对变性婚姻问题的几点建议 1、应当修订婚姻法,将婚内变性法定为婚姻效力终结的原因 我国把死亡和离婚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然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应该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及时对一些新型 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一方“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但不是 推定变性人自然死亡,而是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如此,前述的尴 尬和困惑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想要变性的情况,应该在变性权和配偶权之间找到一个平 衡点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符合特定的规定,具备变性的条件且能很好适应的,应保护其变 性权,否则即应优先考虑配偶权这样既能保障夫妻一方配偶权的实现,稳定婚姻家庭生 活,又能充分保障夫妻一方变性权的实现。
2、应当着手拟定性别及其置换法案,规范和保护变性人的正当权利 法律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对变性人的婚姻保护也不应该有任何的歧视,应该一视同 仁,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变性者,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 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