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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供(配)电工程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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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供(配)电工程贴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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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 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 号)、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 号)文件和浙江省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局下达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承担的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扩充、改建等费用的总称贴费分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二种,供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 10 千伏以上的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配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三、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向供电部门缴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不论是否引起供电部门新建、 扩建或改建各级电压的外部供电工程,除规定停收、免收外,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贴费任何部门不得减、免、缓四、杭州电网内贴费的收取,由杭州市电力局所属各用电营销部门办理。

五、贴费收取的标准:1.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其 中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用户应交纳的贴 费(元 /千伏安)供电贴费(元 /千伏安)配电贴费(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贴费(元/千伏安)1 2 3 4 50.38.22 270 100 170 22010 220 120 100 16035 170 170 90110 90 902.上表是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采用地下电缆供电工程,贴费按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的 1.5 倍收取3.其中非居民电力用户的专线或 T 接线仍须按规定承担应自建的本级电压供电工程费用4.若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指资产分界点到用户受电端的工程),均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的贴费标准收取六、增容用户收取贴费的规定:1.对单回路、永久性、居民单相等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2.除一般供电外的双(多)回路(电源)、临时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三相供电等非一般供电要求的项目,按规定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3.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办理4.双(多)回路(电源)供电贴费收取:(1)一主供、一备用和一主供、一保安供电的,一路主供贴费免收,按规定收取备用和保安容量的贴费;(2)互为备用的二路电源供电,一路免收贴费,另一路要按规定收取贴费;对互为备用的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其中一路的平均容量(总容量的 1/N,N 指回路数)免收贴费,其余容量 [总容量的(N-1)/N,N 指回路数]按规定收取贴费。

a、二路常用,高压设母联,按二路总容量的二分之一 计算b、二中常用,无高压母联,低 压联络,按二路 总容量的二分之一计算;若采用多台变压器,只有部分变压器采用低压联络,则按有联络的变压器容量进行计算c、上述增容用 户按增容容量计算d、2002 年起申请单路供电(或增量),以后再申请互为备用多路电源供电的,停收 贴费的容量在申请多路电源供电时一并计算贴费e、原 单路供电,现申请互为备用多路供电,按(N-1)/N 乘新增容量计算5.临时用电:(1)临时用电应预交全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全额退还;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拆除者退 75%;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内之间拆除者退 50%;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之间拆除者退 25%;超 过三十六个月贴费不退退还贴费时 ,应缴纳实际已发生的工料费2)临时用电申请转为正式用电,可将预交的贴费冲低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但必须是同一用户、同一供电点、如不属同一用户或同一供电点,则临时用电停止,按销户办理正式用电按新装办理3)对省、市(区)县公共集会、节日彩灯、拍摄电影(电视)等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可以不办理临时用电贴费收、退业务。

但发生的工料费和电费均由用户承担6、居民生活用电采用三相供电的,总容量中应免收 6 千瓦贴费,其余容量按规定收取贴费7、收取贴费容量的确定供压供电用户按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配置相应电能计量表,报装容量的核定按表计容量计算,单相 5 安培作为 1 千瓦,宽容量电表按电表允许通过最大电流计算10 千伏及以上供电用户按其受电变压器(千伏安)容量及不接入该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之和计算用户事故备用变压器及电动机不收贴费,但需向当地用电营销部门办理报装申请手续,并经批准,平时封存,启用时应得到供电部门同意七、改变供电电压的贴费收取办法:1、用户申请由低一级电压改为高一级电压供电,用电容量相等,不再收取贴费,但 应承担改压的供电工程费用如同时增容,增容部分按标准收取;同时减容,贴费不予退还2、用户申请由高一级电压改为低一级电压供电,收取低一级电压与高一级电压的受电设备容量各自应交纳贴费的差额在改变供电电压同时减少用电容量的,贴费不予退还;超过原核定容量的,超过部分按低一级受电电压等级标准收取贴费3、因供电部门原因改变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如受电容量相等,不再退补贴费,改 压引起的外部工程费由供电企业承担。

改压后报装容量按实际装接容量核定;如改压同时,增加设备容量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贴费如改压后实际容量小于原报装容量的,差额容量允许保留二年八、变更用电的贴费收取办法:1、用户拆表销户或减少用电容量,所交贴费不予退还,对减容用户,减少容量的保留期最多不超过二年2、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原址必须全部停止用电,在同一供电点内移址,容量相等且供电方式不变的,不再收取贴费,引起的供电工程费用按实际收取;如供电点或供电方式发生变化,则按新装办理;若移址时同时增加供电容量的,新增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新址容量小于原址容量的,不保留减少部分的容量,贴费也不予退还3、用户申请过户、更改户名:用户应持有关证明向用电部门提出申请,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解除原供用电关系,新用户重新签订供用合同4、用户尚未用电而取消用电申请,其已交贴费,无供电工程且未装表者,全部退还用户;已装表者作销户处理,贴费不予退还;供电工程已设计未施工者,扣除设计费后退还;已施工者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后退还 (不交 贴费者的费用由供电局承担)九、房屋住宅(新建农居点视同小区开发)工程的外部电力配套设施,由主办单位自建。

建成后,外部公用设施资产可无偿移交供电局进行管理十、以上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执行,1992 年印发的《杭州市电力局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由按上级新规定执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电力局供电范围内所有电力用户(指签订或须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十二、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电力局营销配电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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