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与适用范围1. 1本程序阐述了飞机、发动机和部件送修时,使用FAA DER/EASA DOA (以下简称DER/DOA) 批准修理方法的管理要求1.2本程序适用于维修工程部技术服务中心、质量中心、航材中心以及委托维修单位2依据文件2. 1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2.2《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理和改装”3术语和定义3.1 FAA DER批准修理方法:指经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准的修理方法3.2 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指由获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设计机构批准书的设计机构批 准的修理方法3.3修理:是指对飞机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偏差达到规定的限制范围 内以便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3.4重要修理: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 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己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 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3. 5 一般修理: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3.6 OEM的DER/DOA:指由原设备制造厂商(OEM)发展的FAA DER/ EASA DOA修理。
4要求4.1所需的人员岗位4.1.1技术服务中心工程师4. 1.2质保工程师、航材检验员4. 1.3库存控制员4.2职责4. 2. 1技术服务中心:a) 负责评估和判断是否采用FAA DER/ EASA DOA批准的修理方法;b) 负责FAA DER/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涉及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管理4.2.2质量中心:a) 负责评审人员资质审查和建立评审人员授权清册;b) 负责审核评估外委维修单位的资格;c) 保存相关维修记录,项目评审表以及所附技术资料的档案;d) 负责将使用DER/DOA批准的修理方法修理的部件出现的任何故障、缺陷、使用困难或由 其造成的其他任何部件的故障、缺陷、使用困难报告局方e) 负责FAA DER/EASA D0A批准修理方法项目的申请、跟踪协调以及建立相关技术档案;4.2.3 航材中心:负责外委维修单位的协调,通知外委维修单位向局方申请相应的维修工作项目,或将相关部 件送指定的DER/D0A修理厂家5规定5. 1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FAA DER/EASA D0A批准的修理方法町在扬子江快运的飞机、发动 机和附件上直接使用,其他FAA DER或EASA D0A修理方法,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扬子江快运的评 估并批准并报局方批准。
5. 2实施FAA DER/EASA D0A修理方法的维修单位需获得CCAR145批准,并且在相应的经批准维 修能力说明(如维修能力清单)中列出了该修理方法,同时也要把扬子江快运在其维修管理手册 中第八部分列为该修理方法所对应的航空运营人该方法不得外委5. 3满足下列条件Z—的DER/D0A修理方法可作为领先用户:a)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DER/D0A修理方法;b) 修理方法在申请维修单位所在国的航空营运人的航空器使用上至少1000飞行小时或者500飞行循环的使用经历(单件累计最多使用时间);5.4拟采用的DER/D0A修理方法,应满足以下规定:a) 不会显著影响飞机的型号设计、构型和交付状态,并且对零件重量、强度性能、功能、 配合间隙与维修性无明显影响;b) 修理后的零件与原零件的件号一致,与同件号零件可互换;c) 如零件尺寸有变化,该变化(如:公差微小变化、圆弧半径合理加大、厚度增加等)应 不会产生有害的影响;d)零件材料如发生变化,则新材料的性能应等于或优于原设计材料;e) 如修理工艺有变化(如热处理;喷涂与气相沉积工艺;焊接与胶结等工艺的改进)应使 质量提高、成本降低;f) 机身结构件的修补与加强,应仔细分析此修理方法对结构应力分布与重量无显著有害影 响;g) 对租赁飞机、动力装置以及附件接受DER/DOA修理时,还应考虑退租合同的有关限制要 求。
5.5扬子江快运飞机、发动机或部件在国内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时,该维修单位如欲采用DER/ DOA批准修理方法,应首先向维修工程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单位必须正式声明对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不准确造成的所有后果:a) FAA8110-3表及FAR符合性声明(或EASA的类似文件);b) 修理完成后现有的持续适航文件(ICA)仍适用的声明,如有差异,零件应该重新予以标 记;c) “修理方法摘要”及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批准的修理方法对比;d) 技术验证资料摘要及各种试验数据;(如有)e) 修理单位简介,包括人员、设备、工作程序利相关工作经历;f) 领先用户使用情况与经验数据的资料;g) 批准的DER个人或者EASA I)()A相关简历和介绍;h) 担保条件及其他商务优惠条件;i) 民航局批准的维修许可证和能力清单复印件5.6授权评估采用DER/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部门和人员5. 6. 1评估部门:技术服务中心,质量中心,航材中心5. 6. 2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a)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含)以上证书;b) 具有不间断的5年(含)以上的飞机维修经验;并具有不间断的3年(含)以上的相关 系统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并至少具有2年的工程师资格,目前仍从事和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管理相 关的工作;c) 了解CCAR121、CCAR145、AC-121-55R1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与管理程序;d) 熟悉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使用情况的专业知识,熟悉拟使用修理方法涉及部件的工作原理、功能和技术标准;0)具备与国外提供FAA DER或EASAD0A批准修理方法厂商的工程部门联络与沟通的英语听、 说、读写能力;f)授权评估工程师名单的资格由相关中心提出,质量中心审核,维修工程部总经理最终批 准;g)授权评估工程师清单,应当至少包括授权人员姓名、职务、授权编号或者代码、授权范 围等内容。
《DER/D0A修理评审工程人员申请表》的编号即为授权人员的授权编号姓名部 门职务授权编号授权范围6程序6. 1 FAA DER/EASA D0A批准修理方法的评估6.1.1接收书面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从以下儿个方面完成评估并给 出评估报告质量中心授权6.1.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适用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评估人员质量中心授权6.1.3对拟使用修理方法批准证明文件的评估,主要包括:评估人员a) 对获得的修理方法与批准证明文件对应性评估;b) 批准证明的适用性和规范性评估;c) 技术验证资料的充分性评估等内容;d) 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修理方法差异对比分析质量中心授权6. 1.4对使用经历的评估:包括对DER/D0A修理方法的用户以及修理后使用评估人员 情况的评估,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对要求的使用经历限制的符合性和可信度评估的方式与方法技术服务中心授权评估人员技术服务中心 授权评估人员 航材中心授权 评估人员航材中心授权评估人员 质量审核工程 师授权评估工程师机型总工 授权评估工程 师适航联络工程师6.1.5对持续适航文件有效性影响的评估,持续适航文件包括:a) 民航局或者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b) 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c) 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d) 民航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e) 其他形式的任何经民航局批准的修理和改装技术文件;f) 扬子江快运自编的经适航当局批准的文件,如工程手册、维修方案和 飞行手册等。
6. 1. 6对FAA DER或EASA D0A批准有效性的评估包括对FAA DER或EASA D0A 批准书和个人/公司经历的评估6.1.7对使用修理方法的经济性评估包括修理价格、质量、部件报废率的 对比6. 1. 8评估确认该项修理不违反扬子江快运相关航空器或部件的退租合同6.1.9对计划使用修理方法的维修单位资格的评估:包括对维修单位的人员、 设备、工作程序和相关工作经历的评估6. 1. 10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论填写在《DER/D0A修理方法评估报告》6.2 DER/D0A批准修理方法的审批6.2.1完成评估报告的批准6.2.2若评估结果认为可以使用,填写WER/D0A修理方法批准使用中请表》6.2.3报技术服务中心经理审核6.2.4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6. 2. 5报局方批准6.3 FAA DER/EASA D0A批准修理方法的通知使用师技术服务中心工程师库存控制员库存控制员库存控制员航材检验员、维修人员技术服务中心工程师技术服务中心工程师技术服务中心工程师技术服务中心丁程师适航联络工程 师单机档案工程6. 3.1将所有资料的原件存档6. 3. 2颁发技术通告,告知质量中心、航材中心及生产计划中心,在指定的 航空器或部件上使用DER/DOA修理方法。
对于有条件使用的DER/DOA修理项目, 也要在技术通告中说明6. 3.3通知相应的修理厂家在其《维修管理手册》中将扬子江快运列入可实 施该项DER/DOA修理方法的航空营运人清单中6. 3.4通知航空器或部件维修单位,将相关的部件送指定的DER/DOA修理厂 家6. 3.5要求维修单位及指定的部件DER/DOA修理厂家,应在出具的AAC-086 和FM Form 337或者适航批准标签(CMC-038)中注明使用了 DER/DOA修理 方法6.4 FAA DER/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的使用监控6. 4.1通过生产部门或航材检验,收集这些文件,并将数据录入系统6. 4. 2跟踪DER/DOA维修项目在扬子江快运的使用情况6. 4. 3每年对FAA/D0A修理项冃使用情况回顾一次,每一种新的DER/DOA修 理方法的航空器部件进行至少两年的持续使用监控6. 4.4使用DER/DOA修理方法的航空器部件出现的任何故障、缺陷、操作困难 或由其造成的其他任何部件的故障、缺陷、操作困难,应当在其出现24小时 之内反馈质量中心6. 4. 5在不能确定该修理方法与造成的使用困难报告无关之前,应当终止使用 该修理方法。
6. 4. 6接到上述DER/DOA修理方法的航空器部件反馈后,应在其出现24小时之 内报告局方7工作记录要求序 号表格号名称保存期限责任单位103-11-01扬子江航FAA DER/EASA D0A批准修 理方法评估报告(样式)X年203-11-02扬子江航DER/D0A修理方法批准使 用申请表(样式)x年303-11-03扬子江DER修理项目批准使用清单技术服务中心启01评估厂豪申请02填写评佔报告03填写批准使用申诸单质M中心06评怙列入扬子江肌维修能力淸单05向厂家发出使用通知结束机型总匸09评估报吿批准(M批准使用扬子江航FAA DER/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评估报告(样式)扬子江航FAA DER/EASA DOA批准修理方法评估报告项H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