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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箱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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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箱务管理 第三章 集装箱箱务管理 集装箱箱务管理的主要业务有集装箱的使用、租用、调运、保管、发放、交接、中转等等箱务管理涉及港、航、路、站等诸多部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一节 概述一、集装箱箱务管理的主要业务 1. 集装箱的发放与交接 2. 集装箱的堆存与保管 3.集装箱的租赁 4.集装箱码头内中转箱的管理 5.集装箱灭失、损坏、逾期还箱的管理二、集装箱箱务管理的现状与趋势1、集装箱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空箱调运量过大 (2)集装箱管理混乱 (3)信息不畅,通信手段落后2. 集装箱箱务管理的趋势(1)加快标准化建设,调整箱型结构2)箱务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3)采用先进的集装箱跟踪管理系统4)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第二节 集装箱的交接与调运一、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一)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交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 (二)交接责任的划分1、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2、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3、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 4、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 (三)重箱交接1.出口重箱交箱进场的交接 出口重箱交箱(收箱)、进场的交接 出口货箱进入港区,货方、内陆承运人凭《集装箱出口装箱单》或《场站收据》、《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的港区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2.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四)空箱交接 空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提箱人凭《出场集装箱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空箱,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交付集装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二、集装箱的堆存与保管(一)重箱堆存与保管 为避免积压,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重箱运至指定的堆场二)空箱堆存与保管 1.空箱进场操作 (卸船进场、检查口进场) 2.空箱出场操作 (装船出场、检查口出场)三、集装箱灭失、损坏、逾期还箱的处理(一)集装箱灭失、损坏的处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各区段承运人、港口、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对其所管辖的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并按照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划分责任。

(二)逾期还箱的处理四、集装箱码头内中转箱的箱务管理(一)一程船卸船(二)二程船装船(三)中转箱跨区拖运(四)危险品中转箱转存(五)中转箱倒箱 五、空箱调运(一)、产生空箱调运的原因1.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产生空箱调运如由于单证交接不全,流转不畅,影响空箱的调配和周转;又如货主超期提箱,造成港口重箱积压,影响到集装箱在内陆的周转,为保证船期,需要从附近港口调运空箱 2.进、出口货源不平衡,因而造成进、出口集装箱比例失调,产生空箱调运的问题 3.由于进出口货物种类和性质不同,因而使用不同规格的集装箱,产生航线不同规格集装箱短缺现象,需要调运同一规格的空箱,以满足不同货物的需要 4.其它原因如出于对修箱费用和修箱要求考虑,船公司将空箱调运至修费低、修箱质量高的地区去修理二)、减少空箱调运的途径 1.?实现船公司之间集装箱的共享 2.强化集装箱集疏运系统,缩短集装箱周转时间 3.强化集装箱跟踪管理系统,实现箱务管理现代化 (三)、空箱调运的主要方式1、港到港的调运2、港到堆场、货运站、中转站的调运3、堆场、货运站间的调运4、租用空箱和还箱调运5、其他第三节 集装箱租赁一、租赁方式1.定期租赁 (1)融资租赁 (2)实际使用期租赁2.程租租赁 (1)单程租赁 (2)来回程租赁3.灵活租赁 在规定最低限额的租箱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减数量,租期一般为一年。

二、合同条款 集装箱租赁合同是规定租箱人与租箱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和费用的协议和合同文本租箱人在签署合同之前一般要与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4个方面内容 1、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是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其内容主要有: (1)交箱期是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间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交箱量 为了适应市场上箱,货供求关系的变化,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的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 (3)交箱时箱子状况 租箱公司交给租箱人的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的规定,同时租相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为了保证这一点,双 方在提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 2、还箱条款 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

其主要内容为: (1)还箱时间指规定的还箱日期如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定有该条款时,租箱人可提前还箱;如未订立此条款,即使是提前还箱,租箱人仍需补交提前日数的追加租金 (2)还箱地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租箱公司另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具体地点还箱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一时费用如租箱时在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

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DPP条款从某仲意义上讲,相当于租箱人对租箱期内集装箱的损害进行了保险(但不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但租箱人必须了解,DPP费用一般只保箱子的部分损害,不承担全损和共同海损等责任习惯上只负责比箱子当时价值低一些的一个因定限额之内,由租箱公司承担;如超过此限额则,则超过部分仍需要租箱人承担DPP费用一般按租箱天数收取 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这是自由使用集装箱和具有某些权利和减少责任的前提,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2)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用箱天数计收租用天数计算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的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的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 (3)租金支付方式 一般租金支付方式有两种,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

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 (4)交、还箱手续费 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该费用主要用来抵偿因在堆场交、还箱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车费、单证费等),其数额或由合同规定,或按交、还箱所在堆场的费用确定 租箱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一般还有设备标志更改条款及其他有关租箱责任,义务,保险和转租等条款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一、 案情概况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 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 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 2001年8月,被告品圆公司受被告科宁公司委托,为科宁公司将桶装液体助剂从上海运输至汕头为此,品圆公司与原告中海物流签定协议,向中海物流租借24只20英尺集装箱品圆公司将该24只集装箱装载在被告林通公司的“苏林立18”轮上该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时船舶无不适航情况次日,“苏林立18”轮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海面遇到雷雨大风,船舶、船上货物及集装箱一并沉没事故发生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中海物流。

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 涉案24只集装箱系中海物流向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租赁中海物流已向中集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71,700美元及租金247.8美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24只集装箱并承担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租金33,180.00美元;如三被告不能返还集装箱,则赔偿原告集装箱损失71,700.00美元并支付自租箱之日起的利息损失5,947.51美元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品圆公司辩称:因装载原告的集装箱的船舶发生了沉没,沉没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被告所负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品圆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品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科宁公司辩称:因科宁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所以没有返还24只集装箱的义务,也不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通公司辩称:如原告诉林通公司违约,林通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如原告诉林通公司侵权,因林通公司的船舶沉没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 法院裁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由为违约之诉中海物流与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海物流与科宁公司、林通公司无租箱合同关系,故科宁公司、林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未对天气海况恶劣程度作出结论,且船员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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