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 安全罪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 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 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 或多数人的生命、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 产的安全,因而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在刑法分则体系上置于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第二 位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 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 的,其严重后果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所 谓多数人,是指三人以上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 全,也包括财产安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 握: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 实施,但也可以是不作为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 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 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因 此,即使对这类特定对象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但只要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 犯罪既遂不过,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 明文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三) 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 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 值得指出的是,本章有些罪可由或只能由单位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这类犯罪的具体罪过形式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 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二是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 构成三是有的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 由过失构成•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用特定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刑法打击的 重点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 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的实施,既 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放火 罪是危险犯由于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具有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一般是以烧毁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放火罪既遂不以实现上述 目的为标准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 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 未实施完毕,或者虽然点了火但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 ,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2.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犯罪目的,如 为了烧死他人而对住宅放火等等。
此时,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 犯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为杀人 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故意杀人罪等 处理至于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要在综合考查犯罪对象的 性质、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后作出判断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决水罪 •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决水是指一切足以 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它既可以表 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 为这种决水行为必须危及多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 险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 不能构成决水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爆炸罪 •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进行犯 罪,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的行为爆炸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爆炸的方 法进行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爆炸行为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了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 需要,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将原投毒罪改为本罪其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场所很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严重 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成立•(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 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采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尽管在所使用的手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二是侵犯的对象 不同应依据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时侵害对象的特点 、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地点以及环境等诸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正确判断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 定的,进而认定其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从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可能会造成人员 伤亡等严重后果这一点来看,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造成人员 伤亡等严重后果,确实有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1)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也不相同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 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 以其他危险方法”是一概括性的规定,司法实 践中,凡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 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都可以构成本罪本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 失火罪 • 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引起火灾 ,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 失的严重后果,如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的,不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 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刑事责任: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二、 过失决水罪 •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毁坏水利设施,造 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 面表现为,由于过失使水利设施受到破坏, 引起水患,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无此严 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造成决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 重后果•三、 过失爆炸罪 •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 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公私 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行动不慎,引起易爆 物品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以 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虽然引起爆炸而未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 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行 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果仅有 引起中毒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 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 行为人过失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 失投毒罪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并非是一个具 体罪名,而是泛指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与失火 、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的危险性 相当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动中不慎, 导致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重伤、死亡或者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无此后果的不 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是过失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 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 •1 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但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 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 •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足以使交通 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破坏的行 为其次,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第三 ,该罪的构成,还需要破坏行为要针对交通工具中与交通运输安全 直接相关的部位进行第四,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特 征。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破坏交通工具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 始动手,但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