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 第 21 页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为“行政法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章分别介绍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理论,明确行政机关和其它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特征;区别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掌握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含义、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法律地位;把握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职务关系的特征,正确区分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明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习本章内容,对行政法主体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行政法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还是对推进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重点问题行政主体的概念、特点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涵义、特点,行政职权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的概念、特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其区别被授权组织具备的条件和主要类型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范围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涵义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第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第三,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体现为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以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和身份出现第四,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法律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与存在,对确立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合法行使与履行,对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和行政责任的承担,对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行政法概述》 第 22 页制度中被诉人资格的确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一,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概念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要求第二,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身份性质的需要同一行政机关,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时候,其权利义务表现为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当其以机关法人身份出现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时候,所享有的是与身份权、财产权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确定行政公务人员及受托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效力与责任归属的需要。
第四,明确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2、 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两个联系密切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3、 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由公务人员实施但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至于行政首长,因实施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规范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如签发公文、发布首长令等,但这些仅仅表明行政首长拥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而行政首长本身仍属于公务人员,所作行为和实施的行政活动均代表行政主体,并不归属于其自身。
因而,行政首长也不是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依法成立的组织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这些要素是行政主体成立、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3、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根《行政法概述》 第 23 页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途径:1、法定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定取得有以下特点:取得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取得的方式,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取得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方式进行规定,并突出对行政机关职能的确立与规定,而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内容,由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和该组织的成立是同时的,即行政机关依法成立之时,就是该机关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之日;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授权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是经过特别的有效的授权,行使的职权为自己非国有职权,即本来不应该由他们来行使的职权经有效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主要有两种途径:(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 31 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由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这种形式又具体分为两种:其一,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1984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1985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规定》等三个决定,直接授权国务院在上述三个方面行使不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 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无论何种形式的授权,只要其授权有法定依据,即可成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经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可能是同时的,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成立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成立在先,取得资格在后;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某一组织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从而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四)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是指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取消授权而失去其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四种情况: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行政组织被解散;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所授之权;所授之权期限已满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一)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1、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行政法概述》 第 24 页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以组织程序而设立,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2、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的3、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主要区别:(1)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获得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取得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2)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取得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是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而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组织,除行政机构外,是国家行政组织以外的社会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事业组织;(3)职权内容与范围不同职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完成一定的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故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其行政职权与职责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概括性,授权性行政主体是以单项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授权规定取得主体资格的,其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必须按照授权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标准去行使。
二)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它行政主体的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双重身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内部行政主体或外部行政主体,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并参加到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时,才会真正成为内部或外部行政主体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组织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行政机关2)领导机构3)办公机构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三)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的涵义《行政法概述》 第 25 页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行政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拥有行政职权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最基本前提;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是提起和实施行政救济措施的最基本条件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