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 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 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 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设置岗位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 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 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 )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 二 )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 三 )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 四 ) 考试、考察 ;( 五) 体检 ;( 六 )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七 )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 列程序实行:( 一 )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 二 )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 三 )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 四) 考评 ;( 五)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六 ) 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理应 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 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能够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能 够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 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理应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 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理应听取服务对象 的意见和评价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聘期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 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理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 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理应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 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 二)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 三 )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 四 )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五 )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 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 ) 失职渎职的 ;( 三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 )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 五 )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 六 )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 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6 个月; 记过, 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 24个月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