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书法家协会章程 2 寿阳县书法家协会章程 目录 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说明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团章程范本,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寿阳县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为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弘扬书艺、服务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寿阳县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寿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法培训; (二)举办展览、赛事; (三)组织外出观摩、学习; (四)完成宣传部、文联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寿阳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书法爱好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在任职期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需继续工作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本岗任期为两届10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22年7月4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