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适用姚建*邹忠平"摘 要: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宣告前实施的欺诈或偏袒性清偿行为中可能会 发生无效合同法定条件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法定条件的某种重合情形,针对同一民事行为, 可能符合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等多个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管理人在实务中是选择行使破产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还是选择诉请合同无效?本文借助一个案例,通过对破产撤销权和 债权人撤销权的渊源与区别及它们与合同无效行使要件的差异的比较分析,探讨破产撤销 权、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合理、有序适用,以充分有效保护债务 人和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关键词: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无效合同 选择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案例:自然人甲与某外资企业共同在国内某工业区设立一大型A电子公司因受国际 金融危机及自身流动资金短缺等因素影响,2008年8月A公司停止生产,2009年9月27 日经债权人申请,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自然人丁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1150万元,并主张其债权已在A公司机器设备上设定抵押,耍求就抵押物变现优 先受偿管理人经调查查明:1.2007年,丁通过A公司经营高管乙(双方系认识多年的同乡)将人民币600万元转 借给A公司使用,双方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
2. 2008年,丁六次來往A公司追讨借款未果,于2008年8月下旬与A公司补签借款 协议书,约定借款724万(含借款本金及前期未付利息),同时约定此借款曲A公司的设备 动产提供担保,并山甲、乙二人进行保证担保3. 2008年初,乙出借200万元给A公司,外资企业委派至A公司的董事丙出借105 万元给A公司,均未归还4. 2008年9月初,A公司与丁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山丁向A公司预付货款1150 万元,用于A公司生产启动及资金周转,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1150万元产品 给丁A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等为买卖合同中1150万元预付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 抵押担保合同,2008年9月12日丁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5. 丁并未将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1150万元实际支付A公司,A公司亦未实际 生产交付产品给丁,1150万元的预付款实际上系山A公司之前所欠丁 600万元借款本息、 乙200万元借款本息及丙105万元借款本息所纽•成6. 受国际金融危机及自身流动资金短缺等因素影响,A公司2008年初就己开工不足 2008年6月前后,众多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乙经手以公司部分存货及固立资产抵债, 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2008年底公司全面停产。
7. 2009年5月,债权人向A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以没有资不抵 债为山向法院提出异议,直至2009年9月中旬,经债权人再次申请,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法"姚建,男,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主任"邹忠平,男,江西姚建律师班务所合伙人,事务所非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双方虚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 A公司全体债权人公平 受偿,对丁的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不予认定丁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关系图卩①:借款合同关系,A公司向丁借款本金600万元©:保证担保关系,甲、乙对A公司与丁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乙系A公司高管,同时A公司拖欠乙借款本金200万元◎:丙系A公司輦事,同吋A公司拖欠丙借款本金105万元©: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150万元,但未实际支付0:动产抵押担保关系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多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为与丁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提供抵押,设定担保 的行为,名为货物买卖合同担保,实为乙、丙、丁之前的既有债权提供抵押,损害了 A公 司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应依据破产法之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为与丁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提供抵押,设定担保 的行为,名为货物买卖合同担保,实为乙、丙、丁Z前的既有债权提供抵押,损害了 A公 司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应依据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规定,予以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以白有机器设备为与丁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提供抵押,设定担保 的行为,名为货物买卖合同担保,实为甲、乙、丙为确保自身对公司的债权不受损失或豁免 保证责任血为乙、丙、丁之前的既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损害了 A公司全休债权人的权益 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认定A公司与丁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双方之间的 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第四种意见认为,A公司以自有机器设备为与丁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提供抵押,设定担保 的行为,名为货物买卖合同担保,实为乙、丙、丁之前的既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其行为形 式上看是合法的买卖合同及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但其实质内容是双方通过虚假的货物买 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而逃避债务,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认定A公司与 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之间的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争执焦点归结于A公司与丁之间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问题上,是相对无效,申请 予以撤销,还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A公司与丁之间的动产抵押合同 是否属于偏袒性淸偿行为,适用破产法第32条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予以撤销?述是适用民 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撤销;或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Z规定,认定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述是双方“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因而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针 对A公司与丁之间设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及动产抵押担保行为,可能同时适用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制度,如果出现适用 冲突,应如何适用?二、法理分析(%1) 我国法律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乃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留斯所创,故 又称''保罗诉权” *0罗马法中废罢诉权制度对后出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都采用了这一制度。
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有巨大的作用,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法或者债法中的撤销权,一是商法或者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关于民法中的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虽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 为的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对普通撤销权的一般性规定,有-到我国《合同法》第74 条、第75条出台才首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成为我们司法实践中适用撤销权的 法律依据0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得以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 债务人损害其债权时以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下列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为债务 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尢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対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关于破产法中的撤销权,2006年8月27 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它国破产立法之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需要,在旧破产法的基础上建立起较为 健全的彼产撤销权制度。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 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 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系为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或个别债 权人规避法律,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夕抢先清偿或瓜分债务人的财产,1仃授权管理人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及32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 页一)尢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 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异同点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是民法上的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 其内在的逻辑机理是一致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但 两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耍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1. 可撤销行为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 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血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 撤销权2.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主体为单个的债权人,是山债权人 自C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虽然也是为 债权人之利益设立,其实质主体是债权人,但为便于破产程序破产事务的管理和权利的行使, 法律明确授权给管理人行使°3. 主观恶意的要求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除无偿财产处分行为外,要求撤销权 的行使须以恶意为成立要件,恶意包括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而破产法上的破产 撤销权侧重是行为上的客观有害性,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为要件,即只要客观上实 施了符合《破产企业法》第31、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就可行使破产撤销权4. 撤销权限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法对所有应该撤销的都可以行使,而民法上债权人撤 销权仅限于债权人债权的范围5. 撤销权行使的吋效不同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白债权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撤销事曲之日起-•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 撤销权消灭血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为破产 程序终结后两年6. 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 益归属债务人,单个的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英行 使撤销权而追冋的财产,归属破产财产,全体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 程序受偿三) 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在本案中适用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根据管理人查明的事实,丁与A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丁 未实际支付1150万元货款,A公司亦未生产、交付货物,A公司用白有机器设备提供动产 抵押担保的行为实质是早12存在的A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逾期借款因此A公司対 乙、丙、丁提供的动产抵押担保行为,其本质就是对A公司以前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该行为严重损害了 A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淸偿权利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依据《破产法》第31条Z规疋,管理人应当对该行为行使破产撤 销权但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而设立动产:抵押2参见孙福杰:《浅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2012 年 9 月 11 日。
及白雪冰:《债权人撤 销权和破产法中撤销权适用研究》,载《经济视角(中句)九2011年03期登记行为吋间为2008年9月12日,依据破产撤销权必须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 年内的债务人财产行为行使的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就无法保护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