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国内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补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2、她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她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她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晦气,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她因素导致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不必承当侵权责任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错否则,即便侵害了她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第一节 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性“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体现出来的活动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她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波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 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当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仍然存在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物或者精神药物对自己的行为临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2、加害行为是侵害她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既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顾客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祈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补偿1元钱经济损失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以便顾客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顾客在搜索栏内输入一种核心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
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立的,是网络顾客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并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裁判要旨】法院觉得: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有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期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目前搜索词有关联的词汇记录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积极发明···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有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的确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照词汇,且系对广大网络顾客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映,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自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发明的负面词汇···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有关 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因此,金德管业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有关搜索词自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二、作为与不作为(一)辨别的原则加害行为依其体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外界对此可以加以辨认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中的行为比较常用的是作为如,殴打她人、刊登文章污蔑她人、盗窃她人财物、损毁她人汽车、放火烧毁她人房屋等。
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体现看,行为人是处在悲观的静止状态,什么也没干注意: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背了某种作为义务二)作为义务1、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一般来说,法律直接规定作为义务重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涉及如下几类:(1)亲属关系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契约关系如存在医疗合同、运送合同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简介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批准3)缔约状态下信赖与被信赖的关系处在缔约状态的当事人之间负有协助、告知、保护等作为义务2、基于合同商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当事人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完全可以商定多种作为义务违背此种作为义务,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甲雇乙为保姆,负责照顾自己的儿子丙,若乙看见丙在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制止,成果导致丙受到伤害,乙不仅违背了雇佣合同,其行为也构成了侵权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也许会诱发或启动某种危险状态,从而使其负有消除该危险状态或救济因此而受害之人的义务例如,某人驾车不慎将运送的大石块掉落在公路上,因该石块对过往车辆的安全将产生很大的危险,因此该人负有消除此危险即移走大石块的作为义务注意:如果某人启动或发明的危险源被完全控制在其个人支配范畴内且进入此种危险源的人并非基于合法理由,则该人对由此所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例如:某甲在自家院落内挖井,因尚未竣工,故未安顿防护栏杆小偷某乙深夜头戴丝袜到甲家中行窃,不慎一脚踩空落入井里,磕掉门牙两枚问甲应否承当责任?4、基于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因从事一定的职业或营业,也会产生防备危险、制止损害的作为义务例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此外对于公共场合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义务案例2:刘艳诉郑文辉【案件事实】原告的近亲属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一同驾车从厦门出发去福州连江钓鱼。
在返回途中,由苏冬青驾驶被告的汽车,而被告郑文辉在副驾座上睡觉由于长时间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苏冬青不幸伤重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因素在于苏冬青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用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苏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领故的所有责任原告起诉被告郑文辉,规定其承当补偿责任判决要旨】法院觉得: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在共同实行出海钓鱼这一增进友谊的户外活动中,作为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长时间没有休息,身体疲劳且在夜间高速行车的状况下,苏冬青仍执旨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苏冬青对其自身死亡应承当重要责任被告郑文辉作为唯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在当时的特定状况下,应当谨慎提示,或采用规定住宿、停车休息等保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示、注意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称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节 民事权益被侵害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前提是,其的确享有该民事权益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而言,由于它们是民事主体固然享有的权利,故此,被侵权人不必特别证明此等权利的存在。
但除此之外的民事权益,被侵权人负有证明该权益存在的责任如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权利,且自己是权利人一、权益被侵害与损害诸多时候,侵害民事权益固然会导致损害如,开车将行人撞伤的行为,既侵害了该行人的生命权,固然也导致了损害,如医疗费、精神痛苦等但有些时候,虽然行为人侵害了她人的民事权益,但并不固然导致损害如,在她人家门口堆放建材,堵塞了出路该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是构成了妨害,并未导致损害因此,权益被侵害不等于损害倘若不加以区别,就无法对的辨别侵权补偿责任与其她侵权责任方式(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进而导致侵权责任承当方式合用上的混乱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1、未导致损害---其她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 2、导致了损害---损害补偿责任(恢复原状、补偿损失)二、损害与其她概念的区别(一)损害与费用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而费用是自愿的损失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支付50元购买乙的民法书甲丧失的50元属于费用由于这是甲自愿丧失的利益。
但如果甲被乙抢走了50元,该50元就属于损害,它是甲非自愿丧失的利益注意:在如下两种情形中,即便是自愿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其费用也可以成为损害,从而获得补偿1、费用支出的目的丧失;例如,甲、乙夫妻二人与A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甲乙支付5万元,由A医院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甲乙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由于A违背合同商定,导致手术失败甲乙二人支出的5万元因目的落空而成为无益支出,有权祈求A医院予以补偿2、为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的费用;例如,张三的一颗苹果树因雷击而倒在邻居李四的院子里,李四为了消除张三对自己所有权的妨害支出100元请人将该树移走,该费用就属于损害二)侵权中的损害与不当得利中的损害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并非为了弥补损害,而是要矫正不合法的财产利益的变动,使没有法律上因素而获得财产利益者返还该利益不当得利人的获益也许因侵权行为所生,也也许不是因侵权行为而生例如,甲未经乙的批准将乙价值1万元的手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善意获得该手表在不当得利法上,乙遭受的损害为8000元,其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制度祈求甲返还8000元而在侵权法上,乙的损害则是1万元,她有权祈求甲承当1万元的补偿责任再如,A在某地有一房屋,长期闲置。
B本来每月要支付1000元租房居住,后见A的房屋闲置,便擅自住进该房,两个月后才被发现在侵权法上,A的房屋所有权虽受到侵害却并未遭受损害,由于该房本来就是闲置的A虽有权祈求B承当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但因她并未遭受损害,因此不能规定B承当补偿责任可是,在不当得利法上,B因侵害A的所有权而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节省两个月的房租元),构成了侵害性不当得利故A可依不当得利祈求其返还元三、损害的类型(一)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1、概念:财产性损害也称“有形损害”或“经济损失”,是指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如,甲将乙的损坏;A将B的房屋烧毁等非财产性损害也称“无形损害”或“精神损害”,是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如,老甲因近亲属小甲被乙开车撞死而遭受的失去亲人的痛苦;A因被B打伤致残而遭受的痛苦等2、辨别的意义:一方面,可补偿性不同原则上,任何财产性损害都属于可补偿的损害,对于损害的拟定,采用“差额说”,即将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前的财产状况与损害发生后的财产状况加以比较,如有差额则属于损害但是非财产性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期,才干得到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这是由于,社会生活中因个人心理承受能力不同而引起的多种心理不适应或痛苦差别很大。
如果精神损害补偿可以普遍合用,将使侵权补偿责任漫无边际,此外,非财产损害无法按市场价格加以计算,只能考虑精神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