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 200X 年修订目标本准则的目标是规范对关联方关系以及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信息披露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1)确认关联方的关系,和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余额;(2)确认在什么情况下通用财务报表要求披露(1)中的项目;(3)确定对这些项目要做的披露2.本准则不要求披露管理人员报酬、业务费用津贴以及实体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项目3.本准则不要求在与实体所属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参见第 3 段) 4.在企业集团内同其他实体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在实体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除非按照第 3 段的要求免于披露编制集团合并的财务报表时,将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抵消关联方披露的目的5.关联方关系是商业经营活动的普遍特征例如,实体经常通过子公司或联营实体开展其部分经营活动;经常为了投资或贸易目的而购买其他实体的股权,购买股权的份额之大,足以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进行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者能够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
6.关联方关系可能会对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一些在非关联方之间不一定会发生的交易例如,以成本价向母公司销售商品的实体可能不会按照同样的条款向其他客户销售商品而且关联方交易所订立的价款可能与非关联方交易不同7.即使不发生关联方交易,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也会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仅仅因为存在这种关系,可能足以影响实体与其他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母公司购买另一子公司时,子公司可能中断与其贸易伙伴的关系,因为另一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其贸易伙伴相同又如,某一方可能由于另一方的重大影响而不采取行动,如子公司遵照母公司的指示而不进行研究开发活动8.出于这些原因,对关联方交易、未结算余额和关联方关系的了解可能会影响到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实体经营的评估,包括对实体面临的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定义9.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关联方,满足以下条件者为实体的关联方:(1)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介间接地:①控制、或是受实体的控制、或是与实体同受控制(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 ;②在实体中有权益,因此对该实体有重大影响;或③对实体具有共同控制;(2)联营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的定义) ;(3)实体是合营者的合营企业(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1 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4)实体或其母公司关键的管理人员,即直接或间接地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实体活动的人员,包括该实体的所有董事(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5)与(1)和(4)项提及的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由(4)或(5)项提及的个人拥有表决权,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者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或(7)针对实体或其关联方实体的雇员福利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控制,指为了从实体的活动中获取利益而决定该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共同控制,指按合同规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享控制重大影响,指参与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上的决定,但不控制这些政策的权力可以通过持股、章程或协议来获得重大影响与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实体的关系时,有可能影响他或受他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1)其同居关系者和子女;(2)其同居关系者的子女;及(3)依靠其或其同居关系者生活的人10.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11.在本准则中,下列情形不属于关联方:(1)尽管有“关联方”定义中的(4) 、 (5)两项规定,却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实体有一位共同的董事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就确定其为关联方;(2)不能仅仅因为合营双方分享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就确定其为关联方;(3)通过与实体的日常交往而联系的①资金提供者、②工会、③公用事业以及④政府部门和机构(即使他们可能影响实体的行动自由或参与其决策过程) ;(4)与实体发生大量业务往来,并仅仅因此形成经济依赖的客户、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普通代理商。
披露12.当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13.当存在控制关系时,为使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对实体的影响,无论关联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都宜说明该关联方关系14.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实体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关联方关系对财务报表潜在影响所必需的有关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1)交易金额;(2)未结算余额的金额及:①未结算余额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它们是否有担保,以及结算中所提供对价的性质;及②给予或收到任何担保的细节;(3)与未结算余额的金额相关的坏帐准备;及(4)本期确认的与关联方坏帐或可疑债务有关的费用15.下列所有实体都应单独披露第 14 段中的项目:(1)母公司;(2)对实体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3)子公司;(4)联营企业;(5)实体为合营者的合营企业;(6)实体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7)其他相关各方16.如果交易是同关联方发生的,则需对其进行披露下面是一些例子:? 商品(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销;? 不动产和其他资产的购销;? 劳务的提供或接受;? 租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下的转移;? 融资协议下的转移(包括以现金或实物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投资);? 担保或抵押准备;? 代表实体或由实体代表另一方所进行的债务结算。
17.只有在披露可以被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以等同于公平交易的条件所进行的18.对相同性质的项目,除非为理解关联方交易对实体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反映19.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完全抵消同联营企业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交易和同合营企业发生的按比例合并或权益法核算的交易因此,这些交易要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除非适用于第 3段中的免于披露的规定生效日期20.本准则对报告期自 2003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