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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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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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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015]第 4 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 号)的规定,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依法作出《关于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樊政发[2015]25 号) 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起规划中的东西轴线道路红线,西至丹江路,南起汉江大道道路红线,北至旭东路的围合区域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需全部征收(规划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 80 天(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6年 2 月 17 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襄阳市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房屋征收事务2处五、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省政府令第 380 号)及相关政策,按照《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六、 《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附后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或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对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现场测量)为补偿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价值评估3报告后,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主体,按照方案的规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地点:樊城旭东路襄江社区居委会,办公:3269785) 十一、房屋征收投诉部门:襄阳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房管局) ,投诉:3224883十二、被征收人如果对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樊政发[2015]25 号)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2015 年 11 月 30 日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加快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完善城区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省政府令第 380 号) 、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 号) 、住建部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 (建保【2014】55 号)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8 号) 、 《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有关要求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5】25 号)和《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 (襄房字【2011】79 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5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襄阳市樊城区屏襄门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房屋征收事务处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清河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清河一桥、西至丹江路、南起汉江河堤、北至大庆东路房屋征收户数约 7000 户,建筑面积约 69 万平方米上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划予以保留的除外)需全部征收鉴于该项目征收范围较大,为了提高房屋征收安置效率,房屋征收分期进行首期征收范围:东起规划中的东西轴线道路红线,西至丹江路,南起汉江大道道路红线,北至旭东路的围合区域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 80 天四、房屋征收补偿6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两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住宅的补偿1、货币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征收人在襄阳市区内通过公开竞价、集团购买等方式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并为被征收人多争取购房优惠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类似房地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由征收人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费用与购房款的差额多退少补具体办法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8 号)的规定执行征收人代筹房源信息(楼盘地点、楼栋、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2、产权调换方式(1)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60 平方米以下、房屋结构差、评估等级低、家庭困难的被征收人进行集中建设安置还建房为高层建筑,建筑面积为 60平方米 (还建房建设位置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具体位置及户型、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另行公布)(2)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不实行就近集中还建安置或按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征收人按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按价值对等的原则,双方互补差价。

或按被征收人选择由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采购地段、面积相近的商品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现房安置,以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征收人通过公开竞价、集团购买等方式代购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价值对等的原则,互补差价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1、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有房屋,证载用途为非住宅的,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8市区范围内采购地段、面积相近的商业性用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不实行集中建设安置,具体办法: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征收人通过公开竞价、集团购买等方式代筹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价值对等的原则,双方互补差价2、征收产权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所属土地的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由征收人协调被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归属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调配或租用现有办公用房的方式进行安置3、征收规模企业单位的生产用房,按照市政府现行“两迁”相关政策补偿4、企业破产改制后社会职能移交给社区的房屋和土地,其补偿对象为社区居委会。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补偿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补偿办法(一)未登记房屋的认定1、未登记房屋的认定程序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包括房屋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建造年代等内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按照建成时点分为三个时间段,即: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2008 年 19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期间、2011 年 7 月 18 日之后1)规划部门出具未登记房屋在两个时间节点(2008年 1 月 1 日、2011 年 7 月 18 日)的卫星图片 (2)征收人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现状勘测并提供未登记房屋现状(四面)照片 (3 )依据卫星图片和未登记房屋现状照片,规划部门对未登记房屋是否违建进行甄别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4)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未登记房屋进行测绘,绘制平面图 (5)房屋征收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出具补偿认定意见 (6)未登记房屋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7 )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对房屋征收主体提交的未登记房屋认定档案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房屋相关信息证明的出具(1)房屋征收主体向房管部门提供未登记房屋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信息 (2)房管部门以户为单位,负责查证被征收人是否享受“四房(即还建房、房改房、经适房、公租房,不含商品房) ”等情况,并出具房屋信息证明。

(3)房屋征收主体负责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进行认定并报审3、补偿办法(1)2008 年 1 月 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参照证件齐全的房屋实行补偿安置10(2)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前建设的房屋一律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享受签约时限内的搬迁奖励3)2011 年 7 月 18 日以后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4)涉及房改房自行封闭阳台的,在 2008 年 1 月 1日前封闭的、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封闭阳台的面积给予全额补偿4、破产改制企业职工未房改房屋的补偿安置(1)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的家庭唯一住房(含在外地未享受过房改福利,不含商品房、居民自建房) ,且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的可参照已房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2)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的家庭唯一住房(含在外地未享受过房改福利,不含商品房、居民自建房) ,但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未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书面同意,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和标准补缴购房款(企业破产终结的,购房款交财政部门;企业未破产终结的,购房款交原房屋产权单位)后,可还 60㎡左右的住宅房屋一套,不给予 15%的住宅房11屋建筑面积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可享受签约时限内提前搬迁奖励。

原住房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原住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原住房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3)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且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其他福利住房的按照职工居住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货币补偿;享受签约时限内的提前搬迁奖励4)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未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过购房款,且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其他福利住房的只对职工居住房屋给予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不给予房屋补偿安置 (二)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和补偿办法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改为非住宅房屋,且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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