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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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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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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TSG G0002-2023锅炉节能技术监视治理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23 年X 月XX 日-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TSG G0002-2023目 录第一章 总则„„„„„„„„„„„„„„„„„„„„„„„„„„„„„„(1)其次章 设计„„„„„„„„„„„„„„„„„„„„„„„„„„„„„„(1)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5)第四章 使用治理„„„„„„„„„„„„„„„„„„„„„„„„„„„ (6)第五章 监视治理„„„„„„„„„„„„„„„„„„„„„„„„„„„„(9)第六章 附则„„„„„„„„„„„„„„„„„„„„„„„„„„„„„ (11)附件A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2)附件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13)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TSG G0002-2023锅炉节能技术监视治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锅炉节能工作,实现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视治理方法》,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以及锅炉辅机、水处理装置、监测计量仪表、把握系统和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根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监视本规程的执行其次章 设 计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乐观争辩开发技术、产品、工艺,提高锅炉自动把握水平,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 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构造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量小于 1t/h 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230℃;额定热功率小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1-于或者等于0.7MW 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170℃第七条 流化床锅炉和承受膜式壁的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4,其他层燃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65;正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15;负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 1.25第八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构造应当设计合理,与所设计的燃料品种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燃烧系统自动调整装置燃煤锅炉炉膛以及燃烧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配风装置构造牢靠、操作便利,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整机敏,有效;(二)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承受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分布均匀的构造,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降低炉排横向配风不均匀性,削减风室间窜风;(三)锅炉炉膛构造应当设计合理,层燃锅炉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淌和热辐射,以满足煤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九条 锅炉应当依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构造,通过热力计算合理布置受热面, 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受热面应当实行防磨、防腐措施第十条 锅炉构造应当便利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或者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一条 锅炉炉墙以及烟风道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四周环境温度为 25℃时,距门、孔300mm 以外的炉体外外表温度不得超过 50℃,炉顶不超过 70℃ 第十二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修理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承受密封构造,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第十三条 锅炉应当依据附件 A 的要求设置计量、检测、把握仪器仪表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检测、把握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投入制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TSG G0002-2023锅炉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如燃烧设备变化,蒸发量、压力、温度、燃料特性等设计参数发生变化,受热面〔含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炉膛、炉排密封等构造发生变化,锅炉型号转变等影响锅炉能效的,应当重进展热力计算及其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五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削减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炉型、数量、容量的选择,应当考虑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使锅炉能在最正确能效工况下运行,并且能够有效地进展调整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削减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削减阻力损失第十六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实行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置蓄热器第十七条 锅炉房的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均应当进展保温当四周环境温度为 25℃时,管道外外表温度不得超过 50℃第十八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择应当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不得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实际使用温度 10℃第十九条 锅炉自动把握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单台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0.7MW) 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者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设立计算机集中把握系统;(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设置给水自动调整装置;(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设计燃烧自动调整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且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四)燃油燃气锅炉均配备燃烧自控装置。

其次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其次十一条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蒸汽锅炉给水泵宜依据锅炉数量逐台配置,并且依据锅炉实际运行需要使用变频调速装置调整和把握水泵扬程和流量;(二)热水锅炉循环水泵依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展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 2 台,当循环水泵超过 3 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11-(三)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够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 1%其次十二条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择应当依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进展修正后进展确定鼓、引风机单机布置时,风量贮存系数不大于 1.10,风压贮存系数不大于 1.20其次十三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并且依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能够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削减排污损失鼓舞燃用自然气锅炉承受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汽化潜热其次十四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给水泵变频把握与三冲量连续给水调整装置。

介质循环泵〔有机热载体锅炉循环泵除外〕、鼓风机、引风机等需要调整的辅机及附属设备,应当承受变频技术进展调整和把握其次十五条 水处理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房设计时依据锅炉参数、用途、锅炉排污率以及原水水质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与水处理设备;(二)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遵循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设备的选择和系统配置便于安装、运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能连续、稳定、牢靠供给锅炉和系统合格的用水;(三)蒸汽锅炉给水配备炉外软化水处理设施,当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还需要配备降碱化学加药设施其次十六条 蒸汽系统应当防止汽、水泄漏,并且充分利用冷凝水、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和二次蒸汽实行措施使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率能够大于 80%其次十七条 锅炉房的煤闸板、炉排轴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化验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应当大于 80%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其次十八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进展制造,确保锅炉产品的性能到达设计要求,并且满足能效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其次十九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依据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安排产品试制工业锅炉产品应当进展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进展批量生产。

试制的锅炉产品一般不超过 3 台散装和组装出厂的锅炉产品试制后,可凭实施产品监视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产品证明文件,在锅炉安装地办理锅炉安装手续,完成产的品能效测试第三十条 用于制造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是鉴定合格有效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但其设计能效指标不能满足当前能效指标要求时,该设计文件也不能用于生产第三十一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计量、检测测点布置图;(二)锅炉热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或者汇总表;(三)锅炉设计说明书;(四)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五)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三十二条 锅炉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工程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降低时,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供给评估报告,经进展锅炉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监视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或者进展能效测试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锅炉安装后应当进展调试,验证锅炉允许工况范围内的能效状况、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热工性能够到达设计要求。

燃煤锅炉给煤装置、炉排、配风布风系统、受热面、炉墙、炉拱、吹灰、自动调整系统等影响能效的工程进展改造时,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且对改造方案的经济性进展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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