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马来西亚关于注册纺织和服装企业的双边换文 美国致函马来西亚 尊敬的慕斯塔法尊敬的慕斯塔法·穆罕默德穆罕默德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吉隆坡,马来西亚吉隆坡,马来西亚 尊敬的穆罕默德部长, 我荣幸地对美国和马来西亚关于 《马来西亚注册纺织和服装企业》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该双边文书基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第 4 章第 5 条订立,全文附于本函之后 我荣幸地提议, 本函应与您关于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确认复函,共同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本协议适用 TPP 第 28 章的争端解决机制,且将于 TPP 正式生效当天在美国和马来西亚两国间生效 您真诚的, 迈克尔·B·G·弗罗曼 马来西亚回函美国 尊敬的迈克尔尊敬的迈克尔·B·G·弗罗曼弗罗曼 美国贸易代表美国贸易代表 17 街街 600 号,西北区号,西北区 华盛顿特区,邮编华盛顿特区,邮编 20508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非常高兴收到您的换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对美国和马来西亚关于 《马来西亚注册纺织和服装企业》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该双边文书基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第 4 章第 5 条订立,全文附于本函之后。
我荣幸地提议, 本函将与您关于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确认复函,共同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本协议将适用 TPP 第 28 章争端解决机制,且将于 TPP 正式生效当天在美国和马来西亚两国间生效 ”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贵国换函将与本函构成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您真诚的, 慕斯塔法·穆罕默德部长 《马来西亚注册纺织和服装企业》 《马来西亚注册纺织和服装企业》 1. 马来西亚方将按本条规定,建立或维护一个监督机制以监督销往美国的纺织和服装货物的进口、生产和出口,监督机制中包括自由贸易区11该机制应向各方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以依法确认是否有涉及纺织和服装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海关法行为正在发生或已发生 2. 马来西亚方将建立或保持一个注册制度,覆盖所有马来西亚境内参与纺织服装货物生产或向美国出口这类货物的企业 3. 马来西亚方将确保在美国方面的要求下,其官员有法律授权来认定或确认注册企业关于纺织或服装货物是否原产自马来西亚或其马来西亚产品(标明出口美国)的表述是否准确该机制将允许马来西亚政府依照法律, 由美国政府方面在不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对这些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以核实这些企业是否遵从马来西亚相关法律的规定, 它们的生产情况和货物制造能力是否与所声称的一致,符合原产和优惠关税制度的要求,以及是否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发生或正在发生。
马来西亚政府官员可以陪同美国政府官员进行实地考察美国方面将在考察 20 天之前告知马来西亚方面在此制度下,马来西亚方将给美国 35 天的周期以完成考察,并提交一份有关实地考察结果的书面报告,内容包含马来西亚方在实地考察中发现的任何可能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1 在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区包括免税商业区和自由产业区 4. 对于每一批装运的出产美国或注册公司生产并出口美国的纺织或服装货物, 马来西亚方将要求企业对生产或出口记录在马方进行备案并自备案日起保留五年 马来西亚方也将要求各生产纺织或服装货物的注册企业保留对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雇佣人数以及任何其它必要的记录和信息, 以达到足以供马方官员和美方官员核实该企业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和生产能力的程度包括: a) 能够证明用于生产或装配纺织和服装货物的材料为企业所有或由企业生产并可用于生产的记录,如: i.提单; ii.通关记录或等效记录(进口至马来西亚);以及 iii.交易记录,包括: A. 商业发票和采购订单(材料以采购方式获得), B. 转账记录, C. 农产品加工厂证书(通过纺织、纱线挤压、梭织、针织或任何其它织物成形过程如簇绒制成的材料);以及 D. 生产记录(材料为注册企业生产); b) 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的纺织和服装货物确与其声称一致为原产或马来西亚产品的记录,如: i.产品(裁片绑扎)的裁床记录; ii.生产经理每日在现场记录下的装配或生产记录,包括工人每日生产记录、工资记录、生产环节以及吊牌; iii.员工考勤卡、 支付记录或其它可以反映货物生产过程中哪些员工在岗、工作多少时常、完成了何种工作的记录; c) 能够证明分包商为企业生产的部分或全部纺织和服装货物确与其声称一致为原产或马来西亚产品的记录,如: i.产品(裁片绑扎)的裁床记录; ii.部分装配部分的生产记录(产品部分由分包商装配); iii.提单; iv.给托运人或主承包商的转账记录,以及托运人或主承包商依据工作量开具的付款凭证。
5. 马来西亚方将建立并保持一个机制,以确保进出口马来西亚或在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区处理后以运往美国的纺织服装货物标明了正确的原产地且确为原产(如其声称符合优惠关税制度要求或完成原产地认证),并且进出口所需的文件对货物进行了准确的描述该机制将规定:发现疑似违反本协议或其它违反海关法行为,由马来西亚官员立即移交执法机关; a) 马来西亚向美国发布一份涵盖每一起马来西亚方面在纺织品服装货物贸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或海关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也包含未能成功记录或保存记录的情况马来西亚将在不迟于其认定有违规行为发生后30日内发布此报告,且将在报告中写入执法机关的行动以及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 除执法机关已认定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企业名称之外, 马来西亚方将在报告中指明所有应保密的信息 6. 在协议正式生效两年之后, 马来西亚方将每年向美国提供第 2款注册制度涵盖的企业的信息 7. 除非协议各方相互书面告知无需审议,马来西亚和美国将应协议其中一方要求,在此协议正式生效 5 年期满之时进行协商,以审议协议运行情况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