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辽南条约订立双方:清政府、日本1895年11月8日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一、 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 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 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 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 作为罢论二、 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 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三、 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 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四、 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五、 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 以英文为凭六、 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光绪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订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