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释义 ★ 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四)2010-12-31(四)关于解密制度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解 密 制 度 是 定 密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解 密 意 味 着 解 除 有 关 保 密 措 施 ,知 悉 范 围 内的 机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不 再 需 要 履 行 相 关 保 密 义 务 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本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继续保密” 的法定条件一种是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该事项已不再属于国家 秘 密的 另 一 种 是 公 开 不 会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有 权 决 定 提 前 解 密 或 者 延 长 保 密 期 限的 机 关 、单 位 ,包 括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后 ,应 当 通 知 原 知 悉 范围 的 机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对于非由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符合解密条件或者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并提前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知而自行解密解密制度是许多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了系统审查解密、强制审查解密、自动解密等 3 种解密方式为解决解密工作不适当、不统一、不及时问题,美国还专门建立了国家解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解密工作。
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对解密也有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期不得超过 30 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部门间保密工作委员会作出延长保密期的决定二是规定了解密的条件根据国际条约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没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信息应当解密三是规定了解密审查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定期(至少每 5 年一次)重新审核各机关、企业、机构、 组织现行保密信息清单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信息定密的必要性及密级的合理性四是规定了解密监督制度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其任命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原信息载体定密期延长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业、机构、 组织负责人有权将由下属人员不当定密的信息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