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试论我国的我国的计计划生育政策与公民的生育划生育政策与公民的生育权权在中国,计划生育是一个敏感、尖锐却又不得不面对的严肃话题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可见计划生育是一项宪法性义务 ,这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内核但是,这项义务的设置却对人权 ,尤其是公民的生育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这一政策是否能在人权的价值体系中容身呢 ?事实上,人权并非就应得到绝对的保障在我国 ,毫无限制的生育权将与公民的生存权产生激烈的冲突在这样的特定情势下 ,对生育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并不违反法理 ,并且是必须的但即便如此 ,这一政策仍应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 ,不应过于严厉在计划生育义务的设置之外 ,计划生育政策的保障机制同样对公民的生育权及一系列相关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生育条件的设置致使一部分人的生育权无法得到保障 ,计划外生育的惩罚措施也伤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方式同样需要从维护生育权的角度进行评估与调整,否则将导致本可合宪的宪法义务丧失宪法上的正当性调整该政策保障机制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生育权与保障计划生育义务得以履行之间的平衡。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生育权的限制之严厉为世所罕见,在实施过程中亦有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出现从生育权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一政策尚有调整与完善的空间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 ,这一政策无疑应向保护生育权、保护人权的方向做出倾斜 ,在人权的指导下进行变革与完善 计计划划生生育育政政策策简简介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文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第一、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 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第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 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一个家庭或一对育 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为了减轻人口增长过快对中国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在 1970 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 1979 年,中国政府进一步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确立为其基本国策之一根据中国计生委相关机构的研究成果,这项政策自其实施开始,至2000年时共减少了 2.5 亿孩子的出生 在中国国内外,这项政策因其实施的方式及其带来的负面经济和社会效应而备受争议计划生育常被认为与强制上环、强制堕胎和虐杀女婴有所联系,并被认为是导致中国人口性别失衡的原因之一在 2002 年以前,超生、多生的中国公民会被处以数额不等的计划生育罚款但从 2002 年 9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后,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被要求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否则小孩可能被政府“没收”;其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级(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二、生育二、生育权权的性的性质质为探究生育权的性质,我们有必要了解社会中民众对生育权的基本认识以下是媒体报道的有关生育权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案 1:某乡卫生院应某育龄妇女的要求为其实施了取环手术在此后近 20年中,夫妇俩却一直未能生育,经多方诊治无效后,夫妇俩只得领养一女。
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节育环仍存在体内,该妇女以卫生院侵害其生育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 万元案 2:某医院在给一妇女作妊娠检查时,未能查出胎儿先天性疾患以至当事人生育了残疾孩子,该妇女及其丈夫怒告医院侵害他们的优生选择权案 3:史某与丈夫王某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史某承担侵害其生育权的民事责任案 4: 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失性行为能力,李某之妻以自己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侵权人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 5:“死刑犯”的妻子要求政府允许其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 也实现“死刑犯”的生育权在上述所列的各种现象中,当事人都是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获得法律上的救济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生育权的性质如何?生育乃人之本能,其目的是为了种族的繁衍,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完成,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初民社会,生育主要由自然规则和社会伦理规范调整在现代社会,生育同时还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政策和法律的调控就有着特殊的作用于是,生育就由自然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了在中国,很长时间生育由自然和伦理来调节,直至人口生产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才启动了法律调节系统,出现了“计划生育”的提法,并相继颁布了不少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果说生育权曾经仅仅是一项自然权利的话,那么,随着相关法律的出现,生育权还具有了法定权利的性质我国宪法、婚姻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生育的数量却要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调控,即生育的计划性是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可见,我国法律上所设定的生育权是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自然人拥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是基本人身权,为我国宪法所保护,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不得阻止、妨碍或干扰自然人生育或不生育的义务三、三、 我国我国计计划生育政策中公民生育划生育政策中公民生育权权被限制后的不良后果被限制后的不良后果第一,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 “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尽管法律对 B 超等胎儿鉴定作出限制并对违规行为予以严惩,但在我国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通过性别鉴定选择生育男孩的现象仍是屡禁不止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就开始攀升,20 年间就从 1981 年的 108上升至 2000 年的 117,即平均每出生 100 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 117 名男婴,大大偏离了 103 至 107 的正常范围,其中海南、广东等省更高达 130 以上,这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达到的比例。
照此趋势,到 2020 年全国将有三千万到四千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女可娶[1]专家们分析,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主要就是 B 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普及和选择性别的引产失调的性别比,一方面,使社会面临婚姻难题,另一方面,大大引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直接地破坏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可谓我国计划生育带来的最明显的不良后果第二,人口老龄化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但计划生育只能减少小孩的数量,而不可能把老、中、青的人口同时按比例地减少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中国少生了 3 亿人,即中国现在减少了 3 亿年龄从 0 到 20 多岁的人,因此老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就上升了尤其是实行“一胎化”的计划生育,人口结构 4:2:1 地劣化,老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会越来越高现在中国已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 1.3 亿,占总人口的 10%以上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将超过 4 亿,占总人口的 1/4 左右中国的老龄化速度是目前全球最快的老年人口以及老年人口中高龄人口比例的增加,意味着老年抚养系数的增大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负担加重35 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 6:1,但今后再过 35 年,这个比例会扭转为 1:2。
这一问题已引起了联合国的关注,这个国际组织作出的估算数据显示,如果目前人口发展趋势不变,到 2040 年中国 60 岁以上人口的数量将占总人口的 28%,远高于目前的 11%[2]将来我国退休人口不断增加,而工作人口日益减少,资金一直严重不足,社会养老体系就有可能崩溃而且,由于绝大多数中青年人外出务工经商,中国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更是高于城镇,农村的问题将会更严重 第三,独生子女带来的性格发展问题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容易被家长严重地宠爱,导致大多数生存能力降低,性格脆弱,遇到困难不能正确处理另外,独生子女由于在家中无同龄人相处,好以自我为中心,带来性格缺陷;与家长沟通不多的,还会养成孤僻的性格这样的独生子女素质值得担忧,日后难以承受赡养多位老人的重担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得不再次面对计划生育政策,对此作出认真地思考我国的生育政策对人的生育权作出如此的严厉的限制,到底是否妥当四、重新衡量四、重新衡量计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权(一)对上世纪 70 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衡量在上世纪 70 年代,中国处于一个经历了大乱的时期,出生率较高,人口增长较快,加上从 1958 年到 1978 年这 20 年的经济政策的失误,文革结束后,中国的经济处在低谷,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当时的中国,一方面生育率高达5.8%左右,另一方面粮食和其他资源极其有限,对资源的认识水平也低所以太多的人口,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人口过剩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迫使当时的中国不得不实行计划生育,以减轻人口的压力在当时的环境中,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更无法考虑保护人的生育权因此,从社会因素及权利与义务等角度上看,在上世纪 70 年代实行“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二)对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的衡量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实行了 20 多年,到今天形势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应摆脱出当时的特殊环境,开始客观理性地对待计划生育政策与生育权实行严格的“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理由不外是:中国人口太多,阻碍了经济发展仔细分析,这个理由本身是值得推敲的 第一,认为中国人口太多了,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一方面,从人口数量上谈,中国能养活多少人,还没有准确的标准因为,地球能养活多少人,这个问题没有人能准确回答从自然资源来看,地球的资源足以支持整个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并维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资源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随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源的范围会越来越广而对于地球承载力的研究,也出现过不少于 65 种关于地球人口生态容量的说法。
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结论存在极大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得出的数字从不足10亿到超过1万亿[3]可以肯定,如果人类能建立一个合理的世界秩序,协调一致地去维护人类的家园,那么地球养活 100 多亿人口是完全可能的 另一方面,考虑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例与人口密度等因素,中国人口就更不多了从人口比例来看自唐朝以来,中国人口一直居世界第一位;19世纪初,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到了 20 世纪初,只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现在是 2004 年,中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左右[4]可见中国人口相对减少了从人口密度来看中国人口密度为 134 人/平方公里,韩国为 470 人/平方公里,日本为 336 人/平方公里,德国为 235 人/平方公里[5]可见,韩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人口密度都比中国大没人说韩国、日本、德国的人口太多那么,当然更不能认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如果说,中国有青藏高原和塔克拉玛干沙漠,不适合人居住然而,日本也有很多火山和地震,而且平原极少所以从人口密度来看,我国的人口也不多 第二,认为人口增长快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也是不科学的从各国人均 GDP 排名可以看出:排在前面的既有地广人稀的国家,也有地狭人稠的国家。
所以实际上,一个国家是否富裕,与这个国家的面积大小或人口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日本,在二战刚结束时,成为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人口的激增并没有给日本带来沉重的就业负担和生态环境压力,相反却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