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对拟IPO企业的影响与解决近年来,拟IP0金业在上市冲刺阶段收到国内外同行、竞争对手关于主营业 务产品之专利权(尤其是发明专利)诉讼、仲裁事项时有发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 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对于准备上市、开启资本市场康庄大道但作为被告的企业來讲,其影响重大:在 诉讼的过程中名声受累,以及官司拖延等原因,在资本市场无法IP0,损失将是 无可估量;抑或在投入某个新领域的关键环节涉及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导致无法 进行研发、无法招聘高端人才的局面在此,诉讼的输赢不仅仅在于官司本身, 更多的是为赢得市场木文归结梳理了近几年ipo排队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涉及专利诉讼等原因而不能 顺利上市的案例,以共飨参阅一、2010年6月:松德包装因专利侵权影响IP01、 案例基木情况原定于2010年6 H 10日下午开展的中山市松徳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IP0 计划审核被叫停松德包装主要从事凹版印刷机及其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是一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凹版印刷机及其成套设备供应商。
据悉,松德 包装IP0上会被取消或与其同行公司的专利纠纷有关,松德方面涉嫌故意隐瞒重 大潜在诉讼信息,其中主耍涉及4项重耍专利或无效2、 诉讼与仲裁情况2010年6月8 □,广东仕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仕诚公司”)法定代表 人张春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捉交申 请,认为公司拥有的“流延膜机的主冷辘”、“流延膜机收卷机构的浮动辘装 置”、“一种流延膜机组清理胶辘装置”、“一种流延膜机的次冷辗组件”四项 实用新型专利抄袭了拥有的“流延辘的改良结构”、“一种超宽、高速、高精度 流延膜机收卷装置”、“流延膜机的新型流延装置”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公司上述四项专利无效同日,仕诚公司委托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出《关于敦促立即停止侵犯商 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和专利侵权行为律师函》,认为公司“以不正常高薪聘用仕 诚公司多名高级技术人员,并对其知悉的仕诚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使用,从而生产、 制造出与仕诚公司拥冇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并大规模的销售, 从而给仕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向仕 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7月2日及7月5日,专利复审姿员会岀具《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 知书》,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具休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 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 据”,对张春华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10年7月21 H,自然人徐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捉交申请,认为公司拥冇的上 述四项专利与张春华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相比,创造性和新颖性不足,请求专利 复审委员会宣告公司上述四项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分别 于2010年8月10 口和8月16 口发出四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对徐震 的无效中请进行受理;2010年9月2 □, 口然人张春华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捉交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公司上述四项专利权中的“流延膜机的主冷 辘”、“一种流延膜机组清理胶辘装置”、“一种流延膜机的次冷辘组件”三项 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于2010年9月21日发出三份《无 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对张春华的无效申请进行了受理针对徐震和张春华捉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应诉和答辩准备, 并分别于2010年9月25日和2010年11刀5日将书面陈述材料提交至专利复审 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开庭审理虽然公司认为上述四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张春华所拥有的三项专利存在明显差异, 但由于相关专利已进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公司存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及引致 相关法律诉讼的风险二、2011年11月:合纵科技(300477)受专利侵权纠纷影响二次方过会1、 案例基本情况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布《发审委2011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公告虽并未披器合纵科技此次IP0 被否原因,但据网媒关于合纵科技IP0过会问题分析的报道,其“故障指示器” 产品涉及“短路故障指示器”就牵涉两起相隔十余年的专利诉讼案鉴于专利权 问题一直是IPO审核的重点,而合纵科技未在招股书中对专利侵权问题上给出明 确承诺和风险提示,这将成为其过会首要障碍;且涉案产品停产短期内拖累公司 营收,也成为判断其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障碍之一2、 诉讼与仲裁情况公司与北京科锐之间因短路故障指示器发生了三次诉讼、一次专利无效宣告争议 具体情况如下:(-)1999年发行人与北京科锐Z间发生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999年6 刀2日,北京科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原有限公司未经其许 可制造销售原告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产詁(实用新型名称为电力线路短路故障 寻址装置,专利号为ZL95220160. 7),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1999年8月 26 H,北京科锐向法院捉出撤诉申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 一 中知初字笫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科锐 前述专利号为ZL95220160. 7的实用新型专利电力线路短路故障寻址装置已经于 2005年12月21 fl因有效期届满终止二)2010年北京科锐诉合纵科技专利侵权纠纷2010年10月19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科锐(原 告)诉合纵科技(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北京科锐认为,合纵科技生 产的“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号为FDS-1A、FDS-2A、FDS-1T等产品的制造 方法与其2000年5月18日被授予的“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0884& 3)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致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 币1000万元、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和公证费19. 2万元)、 承担木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纵科技认为其生产的“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 型号为FDS-1A、FDS-2A、FDS-1T等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所用技术来源 于已失效的“输配电网短路故障指示器”的专利(专利号为:ZL94246360.9), 相关技术已成为公知共用技术。
合纵科技未侵犯北京科锐的专利权,恳请人民法 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1年3月7日,合纵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 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所用技术落入原告“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 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08848.3)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据此, 法院作岀一审判决如下:①自判决生效之F1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95108848.3号“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②自判决生效ZH起十H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 2万元;③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8. 2952 Ji元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 4. 147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合纵科技、北京科锐分别提出上诉合纵科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3月15 H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2011年3月,北京科锐也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请求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即判令合纵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由合纵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2011年6月15 H,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①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②一审案件受理费82, 952元,由北京科锐负担41,476元(已交纳),由 合纵科技负担41,476元(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北京科锐负担79, 196元(已交纳),由合纵科技负担6, 880元(已交纳)三)2011年北京科锐诉合纵科技专利侵权纠纷2011年12月,合纵科技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科锐(原告)诉合 纵科技(第一被告)和瑞科思创(第二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北京科 锐认为,瑞科思创生产的“FSY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号为FSY-1R的产品使用 的检测方法和北京科锐拥有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编号:ZL95108848.3)的技术特 征基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北京科锐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 法院依法判令瑞科思创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合纵 科技赔偿北京科锐经济损失600万元,瑞科思创赔偿北京科锐经济损失200万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北京科锐为诉讼支岀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公证费)共计282, 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2012年1月11 R (原定开庭前一F1),原告北京科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撤诉中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四)合纵科技中请宣告北京科锐相关专利无效2011年12月19 发行人针对2010年与北京科锐专利侵权案中涉案的北京科锐发明专利“短路故障电流通路的检测方法及指示器”(专利号为 ZL95108848.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捉出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6 刀25 H,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和双方陈述进行审 查的基础上,出具了第188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九“宣告专利 ZL95108848. 3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 该专利有效;当事人对木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 自收到本决定ZH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9月28 口,北京科锐因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的第188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12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出(2012) 一中行初 字第3589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发行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行人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2年11月 23 H参加了庭审2013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2) 一中知行初字第3589 号《行政判决书九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 H 25 n作 出的第188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 复审委员会认定北京科锐所冇的ZL95108848・3号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耍求1和 要求2是无效的,而2010年北京科锐诉合纵科技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 认定合纵科技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是合纵科技被控侵权产品工作过程使用的方 法落入了北京科锐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发行人认为,公司已停产短路故障指示器,且停产该产品对公司不构成重 大影响;上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己最终生效,北京科锐 ZL95108848. 3号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要求2已被认定无效,原则上判 断公司原冇“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FDS-1A、FDS-2A、FDS-1T等产品生产销 售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据已不存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合纵实科外其他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对发行人上市影响(-)合纵科技已根据二审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