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權力分立與政府第一章 權力分立的概念■關鍵字(Keywords)權力(Power) 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制衡原則(check and balance) 水平的權力分立(The level Separation of powers) 立法權(Legislation) 行政權(Administration) 司法權(Justice) 垂直的權力分立(The vertical Separation of powers)「權力」 (Power )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是政治科學、國際政治學重要的核心概念政治學者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曾經指出:「權力也許是政治學中最基本的概念政治即行使權力後的結果政治行動乃是使某人完成權力效果之事政治過程乃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 」拉斯威爾認為權力關係不僅存在於政府機構與一般政治性團體中,而且也在其他人群內出現,只要有表現權力的場合與情勢皆應為政治學者研究之領域,因此拉氏對於分析權力即強調研究「誰、贏得何物、何時、如何贏得?」(Who get what, when and how)這一主題就是對權力研究最好之註腳。
本篇探討現代民主憲政制度下之政府論,而權力的概念自然著重在行使之主體,亦即在政府體制內,然而權力之產生、轉變與分化並非一開始就如同今日民主政治所展現之態樣,而是由早期之神權政治轉化成中世紀君主王權政治,再由極端王權轉化成 17 世紀之民權政治;至此權力分立觀念才逐步發展成今日之民主政治,因此要了解現代民主憲政制度必須從權力概念與分立理論開始第一節 權力的概念壹、權力與政治學「權力」的定義透過不同研究範疇有不同面向之解釋,截至目前為止難有一權威性的定論,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對「權力」只少有四種以上的定義:(1)、「權力 」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 (2) 、 「權力 」作為影響力 (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 (3) 、 「權力 」作為政治鬥爭的結果 (results) (4) 、 「權力 」作為一種宰制 (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係的表述 關於上述四種定義,屬於一般性常見的概念界定,由於個別研究者研究領域各有側重,因此不同的文獻和學者,可能使用不同的定義再者,權力作為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在東西方古代哲學文獻即被廣泛探討。
在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馬基維利(Nicolo Machiavelli) 、霍布斯(Thomas Hobbes) 、孔子、韓非等人的言論或著作中,都曾直接或間接討論到權力的要素、正當(legitimate) 或非正當權力的評價、權力的取得與喪失等倫理與現實問題例如柏拉圖認為,哲學性的知識或公民制訂的法律,都可為政治權力的來源其「理想國」 (The Republic)是以哲學家領導作為至善之最高境界,以德化萬民,無需乎制定法律其「法律篇」 (The Laws)則認為,由於「哲君」可遇不可求,不如推行法治,使人人有一客觀準則,道德墮落的社會或許更容易得到再生的機會孔子在論語曾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項統治者的權力基礎,即經濟條件、軍事實力、和政治正當性韓非則以「勢」的概念定義權力資源,區分了「天造之勢」 (如國土資源等物質性資源)與「人設之勢」 (如政體、法令、統治策略的優劣等非物質性資源)從上面之說明吾人可以了解政治與權力的分析密不可分如同拉斯威爾就運用了權力之「操作性界說」 (operational definition) ,將政治界定為:「政治是在研究權力的形成、分配和運用」 故政治學若以權力為焦點來研究依照拉氏觀點就是研究政治權力的結構(Power-Structure) 、權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與權力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power) 。
貳、權力與國力權力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上使用相當廣泛,但權力的定義亦存在相當的爭議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權力,就涉及國力的問題何謂國力,首先,國家的權力可看作是一種手段、工具,常以資源與交涉能力衡量之,但卻非國家最終目的;其次,國家的活動必然涉及權力,因為政治活動的本質就是權力爭取、行使與控制;再次,而一國的經濟條件、軍事條件與政治力量就是吾人所熟知的有形國力,至於文化影響力與意識形態這就是所謂的無形國力因此在此我們已經初步劃分國力為有形國力與無形國力了然而有形與無形的劃分在概念上並不精確,政治學者約瑟夫‧奈伊(Joseph S. Nye Jr.)將國家權力分為「硬性權力」(hard power)與「柔性權力」(soft power)兩種, 「硬性權力」在理解上較為容易,它是屬於一個國家傳統軍事武力、經濟力量與外交強權之談判交涉能力,也就是所謂的「砲艦外交」 (gun-boat diplomacy) ;相對於「硬性權力」就是所謂的「柔性權力」 奈伊特別強調「柔性權力」 ,認為柔性權力「是一種懷柔招安、近悅遠服的能力,而不是強壓人低頭,或用錢收買,以達到自身所欲之目的一國的文化、政治理想及政策為人所喜,柔性力量於焉而生。
」因此, 「柔性權力」乃是相對於武力的一種力量,是一個國家的價值、意識型態、生活方式等的「吸引力」(attractiveness)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與沃佛斯(Arnold Walfers)則進一步解釋,柔性權力傾向心理層面,且尚未使用的力量,著重點在於影響力(influence)為一種正向說服的力量;而硬性權力則將權力視為國家「能力」 、 「資源」的觀點,屬於實際操作運用的力量,也是一種威脅的力量由是觀之一個國家透過「硬性權力」所展現的就是「硬性國力」 ,透過「柔性權力」所展現的就是「柔性國力」 根據奈伊等人的觀點,從柔性國力來檢視美國國力,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學界仍普遍接受美國擁有相對較強的柔性國力這一柔性國力表現在美國的自由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以及此一體制所支持的發展創新環境另外,美國式的、自由放任型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鼓勵個人追求財富與發展,也是各國優秀人才不斷流入美國,幫助美國維持經濟增長、科學領先和與軍事優勢的重要原因從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界定柔性權力是一種無形的能力,其可以透過一國文化、意識型態、制度、政治思想、價值觀和政府政策的正當性或道德威信等來形塑他人的偏好,透過設定國際政治方面的議題,使自己的目標變成他人的目標;透過吸引、說服和溝通來感動他人,且能帶來默認或模仿的效果。
表 3-1 權力與國力分析表國力分類 特徵軍事力量正面經濟力量(經濟制裁)硬性國力外交干預力正面經濟力(經濟合作)意識型態影響力文化吸引力權力柔性國力形塑他人之影響力資料來源:作者自繪參、行使權力之主體 權力之主體是指權力行為的發出者,也就是支配力量的擁有者;權力客體是指權力行為的接受者,也是支配力量的作用對象,從這一定義來看,關於行使權力的主體,一般性的看法可以是個人或團體團體性的權力單位最大的是「國家」(state),合理化其權力行使的理由是主權理論然而從個人到國家中間,仍存在大小不同的權力單位,包括若干具有跨國力量的組織與團體,如:(1)官方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北約、東盟、歐盟、大英國協、獨立國協、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和已經解體的華沙公約…等) 2)跨國企業 (如:IBM 、微軟、波音、英國石油公司、AT&T 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美國通用電力公司(奇異)…等) 3)國際非政府組織(NGOs,如:國際特赦組織、無國界記者、PES 歐洲社會主義政黨組織、綠色和平…等) (4)大型國際媒體 (如:CNN、紐約時報、英國廣播公司…等) 5)主流宗教團體 (如:天主教廷、美國福音教派、全美猶太人協會…等) (6)大型國際金融機構、基金(如:摩根大通、匯豐)。
(7)階級、政黨、利益團體、工會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政治中,國際組織與跨國企業的影響力往往較多數中小型國家為大例如亞洲金融風暴中,熱錢背後的跨國性對沖基金的力量就比許多東盟國家的中央銀行為大而蓋達組織的武裝力量和政治影響力,也遠超過某些中小型的中東國家即使大國也必須畏懼三分然而研究權力的「行為主義」 (Behaviorism)論者認為,權力最終的載體仍是個人(individuals), 「團體」(grouping)僅是個人行使權力的憑藉和工具,本身並無自有的權力過於強調「團體」容易導致崇拜集體的迷思,其論證矮化「人」的地位卻突出集體的地位但反對者以為, 「團體」的運作規律已非團體中的個別人所能主導,所以「團體」有其自身的自主與能動性(dynamics) 從上描述我們可以知道,行使權力的主體從個人到團體,也從個人擴大至國家,更包含了許多中介機構,如國際組織與國際企業,因此權力此一概念可說隨時體現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之中第二節 權力分立理念的形成壹、國家主權觀之建立從 16 世紀開始,近代發展之國家主權理論(Sovereignty)與人民主權理論,皆深刻影響今日民主國家之樣貌,如大家所熟知之分權理論、選舉代議制度、公投理論…等,都是反映國家要有一個至高無上的主權,對內至高無上,對外自由平等。
16 世紀首先提倡將主權至上理論的是布丹(Jean Bodin 1530-1595),他定義國家主權至上論指出:「主權就是高於公民或人民的一種權力,主權本身是不受法律拘束的」 (Sovereignty is the power over citizens and subjects, itself not bound by the laws) 繼布丹之後,主張君王主權最力的則是 17 世紀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17 世紀各國君主專制政體大抵奠定,當時歐洲逐漸展開與君主對抗的民權運動,霍布斯所處的時代就是英國民權運動展開而發生內亂的時代,霍布斯的名著《利維坦》 (Leviathan,1651)就是擁護當時君王以對抗國會,竭力宣傳無政府狀態之可怕,藉以證明人民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應該反抗政府對於主權來源問題,霍布斯以「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與「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來答覆,他認為所謂「自然狀態」是指在社會形成之前的無政府權威時期或原始政治情境;在自然狀態中,人受到自身情慾的支配,而且相互之間可謂是平等的,但是,「因為沒有令人敬畏的公共權威的存在,人們乃處於一種彼此對立的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之中」 。
自然狀態中不會有工業、文化和貿易等,更可怖的是,因為「持續的擔憂和對死亡的恐懼,人們的生活將是孤獨、窮困、險惡、粗野、和短暫的」 所以當人無法忍受自然社會中恐怖殘暴的生活之後,乃覺悟安全最為可貴,而獲得安全的方法,惟有人人互相結約,在他人放棄自然權利的條件之下,自己亦放棄自然權利,而把所有權利讓渡給主權者,使他成為社會中共同的制裁者,由是國家乃得成立由此可以了解主權的概念在布丹以來,經過霍布斯的詮釋可說是已經完成君主主權理論的建立;自洛克、盧梭(Jean J. Rousseau,1712-1778 )以降,對於主權觀念之修正也逐漸開啟人民主權之時代貳、近代人民主權理論對近代人民主權理論有重要影響的有洛克的社會契約論、盧梭的全意志論,茲分述如後一、社會契約論: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國「經驗主義」 (Experiencism)的代表人物,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而這三種自然權利乃成為 17 世紀政治上的重要基石,同時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