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程序为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整理本执法程序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省局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作的安全生产执法证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未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2由发证机关实施发证机关可指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应由发证机关管辖的案件。
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三、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是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二是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3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并在 1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并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 48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4届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七、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八、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5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九、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6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处以 1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 5 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图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图出示安全生产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说明来意进行现场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初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证据材料(如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物证、勘验记录等)发现危化品从业单位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达撤出作 业人员命令,从危险区 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 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 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 止使用,并制作《强制 措施决定书》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作初步判 断,决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程序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进行立案调查,按一般 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 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外,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予以立案,制作 《立案审批表》作出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有关证照、个人 1 万 元或单位 3 万元以上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7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图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图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发 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证据和法定依据,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危化品从业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当场制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回执,交付当事人签收5 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和归档8十一、一般程序(一)立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过初步了解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发现其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确定承办人员: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也可用《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并在涂改处由被询问人印模被询问人在询问记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的每一页下注明“以上内容我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字、印模(此处印模非必需)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9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并在涂改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印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也在通过影像摄制,记录有关情况,作为证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如登记保存有关安全许可证照,查验真伪),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制作《勘验笔录》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最好不少于两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检测单、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相片、有关法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明等)。
须下达《听证告知》文书的行政处罚,应该有两个以上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对于大额罚款(50 万以上)最好另有两份形成证据链的《询问笔录》四)草拟处罚意见: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草拟处罚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五)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11(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可以移送管辖部门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安全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