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一国监狱内服刑罪犯人权的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普通公民 人权保障状况的一个反射[①]在很长的历史吋期内,监狱就是黑暗、腐败、残酷、肮脏的代名词, 在历代流传下来的小说戏曲中,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作为反而形象出现的,罪犯是罪恶的化身, 维护罪犯权利是痴人说梦,封建社会的悯囚恤狱政策貝是封建王权一吋的恩蜴,罪犯没有应半亨有 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罪犯权利维护的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毛泽东在1959年8月10 口《接 见某国家议院代表团谈话》中指出:“对依法办的人,在法律范I韦I之内,不能象过去反动统治一样, 将被压迫的劳动人民置于死地,我们是劳动人民的政权,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就是人道主义 精神,尽管他犯了罪,但法办以后还要改造他”毛泽东在I960年10月22 H接见美国记者斯诺 时说:“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毛泽东 的这一指示成为新中国监狱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现在的监企不分的体制就是依据这一•指示建立起 来的周恩来在1956年7刀15日的《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丄的 报告》中提出,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
刘少奇在1956年初听取罗瑞卿同志 汇报劳改工作时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条件的 制约,建国初期罪犯的权利保障状况并不理想,出现了由于超强体力劳动而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 恶性事件罪犯权利保障的春天真正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初,特别是1992年8月《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 白皮书的发表以及1994年12月29 口《小许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罪犯权利的保障有了质 的飞跃《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 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祥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将罪犯的 权利列为十三种,有学者将罪犯的权利总结为七大类十九种[②]前司法部副部长张秀夫在其主编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一•书中将罪犯权利总结为五大类二十种[③]虽然官方和学者对罪犯权利的具体归类不同,但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异,笔者只就其中最为重要的基本生活权、健 康权、人格、名誉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减刑、假释权、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进行简要介 绍和探讨一、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现状(-)基本生活权已得到充分保障旧时代的监狱Z所以可怕,原因Z—就是罪犯吃不饱,“馋监饿劳”的说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 之前还存在。
现在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基木生活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罪犯的饮食,基本达到了使 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的标准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异,规定统一 的饮食费用标准可能会影响一些地区罪犯的基本生活,监狱法第五十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 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只规定每名罪犯一定吋期内最低需要的主食和副食的 数量以及热卡数,不具体规定以人民币表示的生活费用的多少,由各地区根据为地生活标准进行确 定我们鲁南监狱地处农村,现在国家财政每月每名邪犯拨付的伙食费用是130元,不包括监舍、 被服及其他费用,我们监狱还要每月再补贴一些费用以提高罪犯的伙食标准,罪犯每月的伙食费用 要达到150元左右,这和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持平,并已超出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1995 年以前,我们监狱对罪犯的主食还有数量限制,但也基木能够满足罪犯的需要,1995年以后,对 主食的供应实行按需分配,吃多少可以拿多少,“打劳改”吃不饱的现象彻底被杜绝另外罪犯每 月还有12元的被服费和6元的零星费用国家作过一次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 耗粮食22. 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
罪 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 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④]以上只是1990年的一次统计结果,现在一定有了较大水平的提高, 虽然现在没有全国具体的统计数据,仍可以肯定地说,罪犯的平均生活费用已经接近或超过为地居 民的平均生活标准了对罪犯居住的监舍,监狱法也有明确的要求,监狱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罪 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现在绝大多数监狱达到了这一要求根据有 关规定,邪犯的被服每年统-发放两次,完全达到了御寒遮体的要求二)罪犯健康权的保障已超出全国平均水平古代,罪犯在监狱内因饥寒、病血死称为“疚死”,罪犯痍死的现象在旧时代的监狱中较为普 遍,建国初期,也发生过罪犯痍死的现象由于对罪犯人权的重视及医疗卫生条件、经济条件的发 展,罪犯痍死的现象早己被杜绝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 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当 前我国监狱系统已建立了完备的医疗体系,形成了由省小心医院,监狱医院、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 级医疗卫生网络,根据1992年的统计,当吋全国监狱系统已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 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⑤]根据《中国罪犯 人权研究》1994年的统计,当时全国监狱系统有卫生机构4163个,其中医疗机构3384个,共有 床位35676张,犯人床位20172张,占总床位数的56.54%.每千人口医院床位12. 37张(全国每千 人口医院床位2.41张)有专业卫生人员38502人,全系统平均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11.38人, 医生4. 65人,护师、士 3.10人(全国分别为3. 58人、1.60人、0. 93人)监狱定期为罪犯检查, 一般是一年一次,罪犯牛病能够得到及吋诊治1994年,平均每一罪犯就诊& 73次,罪犯平均每 万人口入院人数为618.75人(我国居民分别为1・9次,423.2人)由此可见,罪犯的医疗保健水 平高于全国居民平均水平,是得到充分保障的[⑥]我们鲁南监狱现在每名罪犯的医疗费用是每刀 9元钱,由于大部分罪犯很长时间不看一次病,从总体上讲医疗费用能够满足罪犯看病需要但是, 半严重病情较多出现以及安排病犯到专业性强的社会医院就诊时,一名病犯就会用掉几千或者几万 元,几百名甚至几千名罪犯的医疗费用就会被一人花光,按月拨付的医疗费用就会捉襟见肘,监狱 就会想方设法从其他费用小拨一些钱为罪犯看病,总Z,当罪犯出现急性严重病情吋,都能够得到 及吋救治。
我曾经儿次带病犯到社会医院就诊,费用很高,但监狱总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安排管理人员陪护,改善病犯饮食,积极配合医生为病犯治疗,在某程度上,对服刑罪犯医疗保障权的维护 比社会普通公民要好三)人格、名誉权的保障比以往有了大大提高长期以来,对罪犯人格、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打骂、侮辱罪犯,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不得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现在打骂体罚侮辱罪犯的现象已基本绝迹,这是罪犯 人权保障进程小的巨大进步监狱法颁布之前,打骂体罚罪犯的现象吋有发生,在个别监狱中,甚 至还比较普遍当吋政策和法律也是禁止打骂体罚罪犯的,但是,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打儿下, 骂两句是应当的,有同志开玩笑说,既然要象父母对孩子一样对待罪犯,打几下更是应当的,哪有 父母不打孩子的?有同志甚至认为,敢打犯人是工作作风硬朗的表现我个人也曾受到过这方面思 想的影响这就像一种风气和时尚,在为吋特定的吋空环境下,大家都认为它是合理的,甚至是美 的、酷的,并且值得效仿我们监狱这种风气的转折点发生在1992年,一名管理人员指使几名犯 人将一名罪犯殴打致死,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徙刑,这件事在全监狱引起巨大震动,风气 随之有了较大转变,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严禁殴打体罚侮辱罪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大管理 人员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1998年我们监狱对几名殴打侮辱罪犯的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其小 一名同志因为侮辱罪犯被要求半众向罪犯赔礼道歉,这件事又一次深深刺动了管理人员的原有管理 思维。
在宣传教育与严厉处罚的双重作用下,广大管理人员由被动到主动,由主动到自觉,殴打体 罚侮辱罪犯的现象到现在基本被杜绝我相信我们监狱应该是中国监狱的一个窗口,每一个监狱在 同殴打体罚罪犯的现象作斗争的过程小,也就是在推动保障人权的事业中,经验和教训都是共同存 在的现在,直接殴打侮辱体罚罪犯的现象已基木看不到了,但变相侵犯罪犯相关权利的现象还吋有 发生,这些现象表现为,一是超吋超强度劳动,在季节性农业生产和重工业劳动中这种现彖时有发生;二是个别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对罪犯权利的侵害,如不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展会 见,不及吋检查、传递罪犯的往来信件、邮包四)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申诉、控告、检举权是三种不同的权利,申诉是认为针对自己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血请求有关 部门给予处理的活动;控告是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检举是对侵害 他人权益的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我国监狱法第三章第二节对如何保障罪犯的申诉、 控告、检举权进行了详细规定……[⑦]总体上讲,对这三种权利的保障比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但由于三种权利性质不同,对它们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
对于检举权的保障较为充分,监狱经常在 罪犯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对检举的材料一般能够及时处理或转递对于申诉和控告权,由于各种 因索的制约,保障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对于申诉权,由于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一旦启动再审程序,就会触动多方面的利益一名罪犯最终被送进监狱服刑,案件 要由多名司法人员承办,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儿道法定程序,有的还要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审判 程序)大家知道,一个错误的判决裁定要被纠正,首先要认定该判决裁定是错误的,而判决裁定 一旦被认定为错误,各种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就会使原来承办此案的众多公、检、法部门的人员受 到影响,特别是可能影响到许多人的政治前途,因此对各个部门来讲,没有哪一个愿主动纠正错误, 除非象王树斌、余祥林案那样实在“捂”不住的案子,才有翻案的可能在我参加工作十年来所管 理的儿百名罪犯中,根据我的观察和了解,有两名罪犯的判决存在错判的可能性(一个被判处死缓, 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两名罪犯入狱后一直闹申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始终没有进行再 审,其||一名罪犯己服刑十多年刑满被释放,另一名罪犯还在狱内改造狱内申诉的罪犯绝大多数 为自己无罪而申诉,极少有罪犯因为量刑过重而申诉,貝有那种量刑畸重的判决,罪犯才可能不断 申诉。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案件经过几道法定程序的过滤,许多司法人员的“翻炒”,出现错误的可 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在无数的罪犯申诉案件中,真正存在错误的判决虽然不能说没有,但数量极少, 这也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要受到较多限制的原因,对较多的申诉案件的审查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 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永远不出现错误是不可能的,正如死刑一样,只要死刑存在,其错误的可能 性就存在,同样只要我们认可刑罚存在的合理性,就不要幻想在刑罚的认定上永远不出现错误,只 要具有错必纠的勇气和气量就非常难能可贵了五)减刑权、假释权的普及性和不平衡性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是刑法学界经常讨论的,其小较为引人注n的是关于减刑假释的本质问 题,也就是说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罪犯应当亨有的一项权利还是对罪犯的一种奖励笔者认为,是 权利还是奖励应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当罪犯具有了法律中规定的“应半”情 形时,罪犯就具有了请求减刑假释的权利[⑧]当具有“可以”的情形吋,不能认为其具有了请求 减刑假释的权利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包括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一般情 况下他们都能够得到减刑假释,死缓或者无期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