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讲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2010 年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三个任期的努力,中央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为全社会节能减排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亟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全面系统部署新时代央企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修订《暂行办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并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作出专门部署修订《暂行办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修订《暂行办法》是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的迫切需要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比节能减排更丰富广泛,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原《暂行办法》覆盖面及其内涵已远不能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修订《暂行办法》是履行我委出资人职责的必然要求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我委监管指导中央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我委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从出资人的角度对中央企业提出更全面、更明确的要求,发挥好监管、指导作用。
二)修订过程《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启动前,我们召开部分中央企业中高层领导座谈会,专题讨论修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根据企业的意见,正式启动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我们组织相关专家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充分考虑了中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听取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经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修订形成初稿后,我们先后两次征求全部或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补充完善后,我们征求了委内 15 个相关厅局意见,对各厅局提出的意见建议绝大多数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逐一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形成送审稿后,我们再次征求了相关厅局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原《暂行办法》共 6 章 32 条,送审稿修改为 8 章 50 条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主要修订如下:(一)明确以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工作内容将《暂行办法》名称调整为《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绿色发展明确企业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以更低的能耗、更少的排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明确企业要从规划、预算、投资、生产、审计等关键环节把好关,从源头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三是坚持依法合规明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四是坚持企业责任主体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明确中央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第一责任人,要把相关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三)调整分类管理标准送审稿在对中央企业继续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根据近年来各企业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水平大幅变动的情况,对企业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四)进一步完善三大基础管理体系一是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二是统计监测体系明确企业应按新要求依法依规完善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体系,建立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上报工作机制三是考核奖惩体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的有关要求。
五)强化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管控送审稿明确中央企业要加大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对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报告、事后调查和环境修复、舆情应对等都提出了要求六)强化过程管理送审稿要求企业把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全过程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要求,推动企业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过程管理转变第三部分:《办法》的要点解读1、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2、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3、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三类企业划分依据: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4、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