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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网上下载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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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网上下载教学文稿    刑法学    (2)刑法分论第3单元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范畴    11、刑法分则第1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1种罪名    22、本罪的概念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33、本罪的客体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客观侵害    44、“不特定”的含义==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    二、本罪的其他特征    11、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②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22、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Ex已满14岁未满16岁人的放火、投毒、爆炸罪;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三、本罪的种类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②危害公用工具、设备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    三、本罪的种类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④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核材料管理的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⑤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四、本罪的修改和评价1)79年刑法,11个法条+司法解释→97年刑法26法条2)增加15个新罪Ex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旧法中衍生出来“航空器犯罪”“枪支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33)更改原有条文Ex“飞机”改为“航空器”“交通设备”改为“交通设施”44)增加列举项;Ex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持有枪支、弹药罪六,失火罪1)概念=行为人因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2)客体=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①失火行为;②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③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4)主体=年满16岁的自然人→是否应当排除国家工作人员?5)主观方面=疏忽大意、过于自信6)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结果、罪过形式)七,投毒罪1)概念故意投放毒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特征=放火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物4)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5)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即构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危机公共安全程度的是未遂    (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后果在所不问)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实施故意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本罪构成特征①客体=公共安全②客观方面=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等以外的方法Ex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危险性相当③主体=已满16岁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多)3)本罪的认定①注意与他罪的界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危险性程度Ex本罪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案例被告人李荣辉于1984年12月,85年22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5.88吨,非法勾兑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

   1985年,李再次以某塑料厂的名义购买工业酒精2.24吨,又购买曲香精、糖精,混合后冒充“杂粮高度酒”先后批发给33个乡77家个体户商店,要他们掺水出售    群众购买后,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4人眼睛失明    问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罪?    九、破坏交通工具罪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以及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是否包括交通运输用的拖拉机?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55)主体==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十,破坏电力设备罪1)概念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2)本罪对象是否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3)本罪的其他特征→基本等同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设备案例被告人李福永自1983年到1985年期间,流窜到河南省饶阳县的99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1920米,低压输电线2405,77米。

   被告人刘新建自1985年11月自44月,除与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电线外,还单独割取其他村庄的高低压电线2599,55米    被告人宋入社,明知李永福、刘新建卖的输电线是盗割来的    却收买33万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    被告人李福永等人共作案48起,割取价值16051元的输电线4500米,造成32个村庄的101眼井不能浇地,使5900亩土地农作物严重减产,给群众用电、照明带来很大困难    问应当如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十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恐怖活动”的含义==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或成员其他公民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或上述二者中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行为    2)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33)罪过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①行为犯②一般主体44)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的区别①有无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目的②前者一般实施绑架、杀人、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前者参加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参加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十二,劫持航空器罪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33)主体范围一般主体(不论国际、身份)→航空器外部人员能够成为主体?44)“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内外各门已经关闭,至打开舱门时至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55)既遂与未遂的区分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②离境说==飞离本国过境③着手说==开始实施④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思考劫持航空器过程中又实施杀人、伤害等行为得一罪与数罪认定?案例1993年11月26日,孙宪禄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

   28日14时孙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1532次航班    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    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物证有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火柴等;另有证人多人的证言证实    问应当如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十三,交通肇事罪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3)主体:已满16岁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过失→心理上的,通过是否违章判断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因逃避责任,队有生还希望的被害人见死不救开车逃跑    ①罪后表现说→加重处罚②独立行为说→数罪并罚或吸收③分别情况说6)第二级加重=已发生事故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事故       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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