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生评奖评优、择优推荐就业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大类,主要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能力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四个方面:(一)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培养和道德表现;(二)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三)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四)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占 20%,学业素质测评得分占 6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 10%、文体素质测评得分占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2+学业测评得分×0.6+能力测评得分×0.1+文体测评得分×0.1个人自评分占 40%,班级测评小组评分占 60%各班级依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测评得分的平均数,学校和各二级学院依据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进行就业评比与推荐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主要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 一 ) 各 项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定 工 作 ; ( 二 ) 班 级 、 学院 、 学 校 及 以 上 各 项 评 优 评 先 工 作 ; ( 三 ) 毕 业 生 鉴 定 ; ( 四 ) 毕 业 生 择优 推 荐 工 作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60%,品德奖励分占 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第七条 品德基本分满分为 6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六大项,每项 10分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生活习性(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等区域卫生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六)品德培养教育课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品德培养八个教育手册情况来测评得分第八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被评为优秀党员、三好学生,国家级的加 20 分,省级的加 16 分,校级的加 10 分,院级的加 8 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者,国家级的加 18 分,省级的加 15 分,校级的加 12 分,院级的加 6 分;各类先进个人(如:单项活动优秀奖、军训优秀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酌情加 2-8 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二)先进事迹受学校、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 5 分、3 分,每学年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或院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2 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四)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 1 分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献血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 1—2 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 (六)如果品德奖励分超过 40 分者,以 40 分计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二)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者,受院通报批评者扣 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8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5 分,受严重警3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扣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4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 50 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80%,奖励分占 20%。
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十一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本人学年平均分(或者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分(或者平均学分绩点)×100×0.8第十二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地级市(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6 分、8 分、20 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地级市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地级市、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 4分、5 分、10 分、20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 1—2 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二)学业奖励分的折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2第十三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 5 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2 节(含本数)以下者,每旷课一节扣其综合综合素质测评学业分 1 分;旷课 13 节及以上者,每节扣其学业分 2 分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第十四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十五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每项10 分:(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宣传能力;4(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五)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奖励(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在学校或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另加 10 分、8 分、6 分,院级分别另加 6分、5 分、4 分。
在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中,参加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25 分、20 分、15 分,省级的分别另加 18 分、14 分、10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5 分,院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20 分、15 分、12 分,省级的分别另加 15 分、10 分、8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院(系)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0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 8 分,地级市刊物加 5 分,县和县级市刊物每篇加 3 分;在校级媒体(如:江西蓝天学院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 4 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 2 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级分别加 2 分、1 分被学校广播站、校园电视台、调频电台、校院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 1 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校园广播站、校园电视台、调频电台、校院墙报所投稿件,从第 11 篇开始计分。
凡在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25 分(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30 分、20 分、15 分,省级的分别另加 20 分、15 分、10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7 分、5 分,院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 30 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五)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加 2 分;考试成绩达到 85 分以上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 1 分(六)参加计算机统考,文科过一级、理科过二级(计算机专业除外)者加 2 分,每递增一级加 1 分(七)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1.校团委委员及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工助理中心正副主委、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任、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正副会长、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和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 15 分52.院团总支委员、校或院学生会正副部长、校学工助理中心正副部长、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艺术团各队队长、学生党支部委员、校社团联合会委员加 12 分。
3.校团委和学生会、校学工助理、青年志愿者联会(分会)干事、校社团联合会干事、院团干部总支学生会干事加 10 分4.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加 8 分5.小组长和室长、课代表成员加 6 分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 1—2 分7.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员决定,可酌情减 1—5 分8.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 50%计算奖励分(八) 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含以下四项:(一)参加学校、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15 分)(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