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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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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归属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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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归属及接待顺序一、 新客户来访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接待顺序:二、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接听由当日值日生负责监督登记)不管指名与否均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如跳接,客户、业绩、佣金均归应接客户的置业顾问)三、公司、非现时置业顾问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及其它形式介绍来的客户由现场负责人指派置业顾问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有因价格因素、公司规定的其它特殊因素当事置业顾问只享受业绩不享受佣金四、若置业顾问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五、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原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 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 2 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六、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部门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2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 50%。

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 2 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七、老客户回访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可委托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如果未委托:A、老客户来访,说明被接待过及接待者姓名,由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B、老客户来访,未说明被接待及接待者姓名,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应询问清楚,热情接待,并主动与原当事置业顾问联系,问明情况,不管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八、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1、 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a) 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当班,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今后按第七条执行;(b) 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但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仍具有优先接待权) ,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c) 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并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放弃优先接待权)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班置业顾问。

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班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d) 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出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等) ,同时多次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3、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 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按第七条执行;2、 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a) 新客户指名,被指名者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被指名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被指名置业顾问(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b) 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c) 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 ,同时多次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

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 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Ø [对 1 款 c 项、2 款 b 项注解]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不管原当事置业顾问是否被老客户咨询过,老客户的意愿不能决定新客户的意愿,在新客户未来现场之前,此新客户不能作为归属原当事置业顾问的依据Ø [对 1 款 d 项、2 款 c 项注解]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同时,新客户来现场看房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也花了一定的精力和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新客户到现场后,对房源从理性认识上升至感性认识,产生购买欲,或再回访,均离不开当事置业顾问的辛勤和努力固双方都付出了努力,都应得到回报九、接待代其他人看房的客户并出现回访1、 代他人看房都有陪同当事人来现场,按第七条执行2、 当事人自行来现场:4Ø 按第八条第 2 款执行Ø 当事人第一次来现场,未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被其它当班置业顾问接待,若第二次来现场,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该客户应归接待代其他人看房者的置业顾问,若未提起,归接待当事人的置业顾问所有。

注:新客户——指第一次来现场看房 老客户——指第二次及以上来现场看房 当事置业顾问——指当日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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