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告知书工程项目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列》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我站内部工作体系化管理和约束机制,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透明度,使我站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高效,提高工程监督水平,制定本工作程序现将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告知如下: 一、报监: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见证取样委托书 送到质量安全监督站报监,质量安全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完善监督方案及检测 技术交底和见证取样证的办理 二、监督交底:由质量安全监督站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交底,并根据现场情况做 好交底记录 三、开工安全评价:施工单位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交底要求,在建设、施工、监理 自评合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基础上,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开工安评,安 评合格后,应及时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地基验槽(坑)抽查: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验 槽抽查验收时质量责任五方主体必须参加验收通过后三天内由施工单位将验槽记 录送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五、基础安全评价:基础验收前,在建设、施工、监理自评合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的 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基础安全评价评价时建设方、施工 方和监理必须参加 六、基础验收:基础安全评价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 书面申请基础验收,申请上必须要有甲方签署的同意组织验收的意见基础验收时质 量责任五方主体必须参加验收通过后三天内,由施工单位将验收报告送质量安全监 督站备案 七、底层模板支撑和梁、板钢筋验收及抽查:底层梁、板钢筋安装完成后,在梁、板 浇筑前,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验收及抽查 八、二层安全评价:在该层楼板钢筋布置完成后、浇筑前,在建设、施工、监理自评 合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 申请安全评价,评价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参加 九、外挑脚手架或自升式爬架专项验收:在外挑脚手架或自升式爬架安装施工前由施 工单位提前 7 个工作日以上将审查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送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备案, 在外挑脚手架或自升式爬架首次安装施工(或提升)后在建设、施工、监理自评合格 并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专项安全评价。
评价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必须参加 十、高层主体中间结构层安全评价:在该层楼板钢筋布置完成后、浇筑前,在建设、 施工、监理自评合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 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安全评价,评价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参加 十一、主体安全评价: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建设、施工、监理自评合格并签署意见和盖 章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站书面申请主体安全评价评价 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参加 十二、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安全评价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主体结构验收,申请上必须要有甲方签署的同意组织验收的意见基础 验收时质量责任五方主体必须参加验收通过后三天内,由施工单位将验收报告送质 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十三、外墙及屋面保温专项检查:在挂网隐蔽前,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 全监督站书面申请检查检查时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和监理方要参加在分户 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将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办开出)送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十四、分户验收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质量安全监督站 书面申请分户验收抽查。
抽查时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和监理方必须参加 十五、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申请,同时将所有质量、安全资料 送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如果具备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验收如果不具备验收条件,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验 收的原因验收时,质量安全五方主体必须参加 十六、备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 安全资料送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备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1、 本告知书监督程序为该工程必须执行的程序,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 站还要对质量和安全进行不定时的抽查 2、 此监督程序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安全方面,但在监督安全过程中也将对现场质量进行 抽查 3、 本监督程序中的各次质量分部验收和各次安评在没有通过前,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4、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监督站各一份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我站内部工作体系化管理和约束机制,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透明度,使我站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高效,提高工程监督水平,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及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各监督科根据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及施工现场隐蔽工程报验通知,采取定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实物实行质量形成过程动态监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第二章 监督手续办理第四条 宿迁市建设工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认真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签发《建设工程监督通知书》手续办理后,办公室负责将《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报站长室,站长室在 1 个工作日内明确监督科第五条 监督科在抽查及监督巡查工程时应注意是否有漏监工程,及时向站长室反映信息,由站长室牵头负责查处,监督科室协助对于先开工后办理监督手续项目,申报资料应包括有关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认定、安全检验记录、鉴定意见和实施行政处罚意见书。
第三章 监督方案与交底第六条 监督科接受项目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安排明确主监人第七条 主监人在编写《监督方案》前,应认真阅读施工图设计文件,加深对图纸的理解,设立质量控制点第八条 《监督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监督控制点是对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检查,原则上可设立为:(一) 基础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二) 有地下室结构的顶板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三) 底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四) 中间主体结构转换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五) 顶层屋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六) 安装工程中重要使用功能的管、线的隐蔽验收的复核;(七) 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八) 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九) 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十) “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十一) 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十二) 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第九条 《监督方案》由主监人组织编写,可在《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方案》上填写,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附页,质监组人员确认后,监督科负责人审核批准,其中重要工程(六层以上的住宅工程、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和大型市政工程)由站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督方案》编写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第十条 主监人应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监督交底,将《监督方案》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并填写《建设工程监督交底记录》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监督方案》,如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监督方案》时,按原程序批准桩基子分部的监督交底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监督交底记录》第四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十二条 在监督交底时,监督科应对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进行检查,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有不完整、违规行为,应签发《工程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提交给主监人在抽查时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应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施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人员有变更时,应检查变更资料第十三条 交底后当日应进行项目首次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是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到位。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员是否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配备情况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1)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 (1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审核情况 (13)临时用房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监督科监督检查时,应重视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主体不良记录》,并每周汇总报站长室,由站长室安排向有关方面公示第十五条 监督科在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等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 2 个工作日将整改结果反馈;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并每周汇总报办公室,由站长室向有关方公示第五章 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第十六条 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主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科对工程实体监督的抽查频率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六层以下的单位工程不少于 5 次; (二)六层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不少于 6 次;(三)桩基子分部工程不少于 2 次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监督的内容主要为:(一)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二)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对桩基子分部、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部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体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安全管理、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塔吊、施工机具、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的结果,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督科负责人签发《工程整改通知书》;有严重的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工程由监督科提出、站长审查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开具《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后,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或安全员、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签字。
《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上应注明整改期限,同时提供空白《整改完成报告单》,要求在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