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监护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的工人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 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 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 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二) 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三) 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解读】本条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新上岗、 在岗工作期间或调离岗位时应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职业性体检,无论是诊断的性质、诊断结论的效力和诊断技术方法都与一般临床疾病检 查有很大区别,直接体现党和国家、政府的关心,保护工人身体健康,是技术性、特异性、 政策较强的预防医学领域里的临床工作,因此职业性体检、诊断、治疗机构必须由已经取得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担任。
职业性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性健康体检和职业性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可分为对进入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 应急性健康检查通过就业前健康检查,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的连续动 态观察提供最基础资料,就业后的在岗工人要按一定的间隔时限进行定期体检,以便及早发 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亚健康群体,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处理在岗员工职业性健康体检周期,是根据员工所接触职业危害的性质、种类、毒性对身体 损害的大小及劳动强度,拟定在该作业场所能够引起工人身体健康出现病理改变的最低时 限,本规程所规定的体检周期是原来国家规定的标准,2002 年国家《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 办法》规定:接触砂尘、石棉尘作业的工人,每年体检一次;接触煤尘、碳黑尘、石墨尘、滑石尘、 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电焊尘作业的工人每两年体检一次;接触其他粉尘作业的工人,每三年体检一次接触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工人每年体检一次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4. 职业病诊疗所需劳动者其他健康资料。
第七百四十五条I型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 1 次解读】本条规定了经专业医疗机构定诊后的尘肺病人和疑似尘肺病人应定期做医学跟 踪体检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人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滞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 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现行的法定尘肺病有13 种: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 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 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煤矿系统中,由于受生产环境 的影响主要发生的是砂尘、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定诊为I期以上的尘肺病人,必须调离原粉尘作业生产岗位,因为粉尘对身体损害是长 期的、缓慢的,即使已经脱离了粉尘作业,但由于蓄积在肺内粉尘的作用,仍会发生进行性 进展、升级,所以对调离后的尘肺患者除应积极的治疗外,还要定期地进行医学追踪观察至 死亡为止疑似尘肺是指 X 光胸片表现尚不足定诊为 I 期,属尘肺病的前期易发人群,其发病速 度快、病程短,但还不能及时调离原粉尘作业岗位,对这些工人必须要进行严密的医学监视, 定期复查,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情进展,减少经济损失,提高生命质量。
按照《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接触粉尘作业工人体检除拍摄高千伏的胸片 外,还需作内科、心电图、肺功能检查和血、尿常规、肝功能化验检查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从事接触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症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 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 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与病理状态职业禁忌症是各国医疗机构通过长期的医疗观察、实践,所得出的与职业性疾病发病相 关的疾病,它不仅可以加快原病情进程、恶化,也可诱发职业性疾病的发生、发展,以至达 到互相作用、合并感染,所以患职业禁忌症者是职业性疾病的易感人群职业禁忌症通常与 年龄、性别、营养、健康状况、个体差异、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家庭遗传等因素有关对职业禁忌症的筛选方式有两种:(1) 对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予上岗。
2) 对在岗期间经定期检查或其他医疗诊断检出的后发生职业禁忌症者,必须调离至与 职业禁忌症无关的生产岗位作业由于粉尘的理化性质、荷电性的作用,接尘工人职业禁忌症主要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 病为主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主要指中度以上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廓病或胸膜病主要指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或由其 他病因引起的肺功能中度损伤等心血管疾病主要指: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原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 高血压病等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业禁忌症井下是一个特殊的不良作业环境它与地面工厂比较,气温高、湿度大(相对湿度可达 80%以上)、气压高,在通风气流中还混杂有各种粉尘颗粒、有害气体,如:甲烷、一氧化 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等,这些物质在气流内的浓度虽然经单一检测, 都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特殊情况下除外),但多种有害物质混在一起,对身体仍有危害,并 且井下作业采掘空间狭窄,作业时长期处于不良体位(如:弯腰、下蹲、前屈、仰首、爬行 等),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照明度低,要求井下生产作业人员不但身体素质好,反应也要机 敏灵活。
本条所规定的病种,虽然不属于职业禁忌症,但它却是井下煤矿生产的行业禁忌症有 此类疾病的人员在井下作业,也会加重自身疾病的发展,不仅损坏身体健康,企业还增大很 多医疗经费对这些疾病的筛选靠就业前健康检查很容易发现,但在岗员工因不属于职业健康体检范 畴,这就需要靠日常门诊医疗检查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瘸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解读】本条规定了癫瘸病和精神分裂症为井下作业禁忌症癫瘸病是指一时性大脑功能紊乱引起的振发性全身或躯体局部肌肉抽搞的综合症临床 特点为发作性精神丧失及全身抽搞或不伴神志丧失的躯体局部抽搞成年后的这种疾病多是 由脑部疾病(大脑发育不全、脑炎、脑膜炎、脑寄生虫病、脑血管瘤及颅脑外伤等)及全身疾 病(尿毒症、血糖过低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脑部缺氧)引起的继发症状精神分裂症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大脑功能失调而导致的行为、知觉、思维、情感及智 能等方面异常的疾病井下是一个特殊、艰苦的作业环境,要求作业人员应保持高度安全意识和敏捷行动能力, 而这种疾病在发病时,不仅自己无自主、无自觉的意识能力,还可能因思维狂乱引起自身安 全事故或诱发矿井不可预测的大型事故一般说来,在生产人群中,精神分裂症和癫瘸病在 发病时是易发现的,但在安定时间内是少有症状的,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严密把好关,一旦 发现,应立即报告人事部门予以调离。
第七百四十九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禁忌症高空作业的职业术语称高处作业,它是指工人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 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还 因作业时工作条件、外界气象环境不同可分为: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 )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时,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WBGT指数225°C)或低温v5°C)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常温度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的高空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接近或接触带电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站立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在煤矿中高处作业主要分布在立井井筒、露天煤矿、地面建筑、通讯架线等作业,作业 环境多是在室外露天情况下,所以特殊高空作业所占比重很大由于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和较 地面作业相对难度大的原因,国家对高处作业按特殊工种管理,并规定了工种禁忌症。
对没 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的人员,有的会因生理恐惧不敢在高处环境站立、瞭望,而对患有心血 管疾病的病人更会因精神因素,激发血压增高、血肌供血不足加剧原有病症,甚至恶化,同 时也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第七百五十条功而返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危害作业环境虽然经防护措施治理后,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场所,应对作业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规定煤矿生产,无论是矿井采掘,还是露天采剥,由于受工作环境的影响,防尘措施主要以 湿式降尘为主,一切根本围绕着"水"由于防尘技术单一,尤其近年来,生产技术发展很快, 防尘技术明显落后于生产发展速度如机械采煤割煤机高速旋转时,产尘量大,尽管采用了 内、外喷雾器和其他防尘措施,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还有因工作地点变化较大、距 供水源较远的零散、临时、应急特殊工程,一时供水系统难以设置,以及对一些投资过大, 暂无更好解决办法的作业环境,一时又不能治理,对该处作业的工人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用密封、过滤、隔离等方式,制造无尘、无毒的小环境代替高粉尘、 高毒物作业区的大环境,减少高发危害物质对工人身体的直接损害,保证工人安全生产。
所 以,个体防护用品是防护措施中的暂时应急补救办法由于个体防护用品是具有特殊用途的专业用品,它与其他普通商品不同, 1996 年国家 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这类用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方式、 质量标准、产品销售都必须按《特种劳动保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所以企业所 需的用品也必须是经允许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绝对禁止使用未经认证的生产厂家的假、冒、 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