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第三章 资金申报、核拨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第十四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关于组织申报关于组织申报 20102010 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年淘汰落后产能中 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新财建新财建[2010]10[2010]10 号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2010 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收官年,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作用,加快落后产能淘汰进度,促进节能减排效果在当年体现,保证“十一五”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87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 2010 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组织事项提前布置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印染、制革、化纤等行业能够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1)。
二)以下项目不得申报:1、按 1999 年或 2000 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2、2009 年以前淘汰的落后产能;3、以前年度已申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等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4、不能提供产能有效证明材料的项目二、申报要求二、申报要求(一)申报组织请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及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逐级上报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的项目,请各地财政部门、经贸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沟通衔接好申报事项,并将申报文件抄送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二)申报材料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格式按《办法》要求)2、通过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地州市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 2010 年 2 月 1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落后产能项目汇总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自治区经信委行业发展处。
三、其他要求三、其他要求(一)本次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于 2010 年 6 月底前淘汰,届时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对实际淘汰情况进行核查二)各地州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对“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将以下材料同 2010 年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附表 120102010 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内容表年淘汰落后产能主要内容表行业行业淘汰内容淘汰内容电力小火电机组炼铁4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炼钢30 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焦炭炭化室高度 4.3 米以下(含)小机焦铁合金6300 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6300 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解铝100 千伏安及以下小预焙槽水泥窑径 3.0 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 米(含)以下水泥干法中 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湿法窑水泥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玻璃20 万重量箱以上(不含)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造纸年产 3.4 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 1.7 万吨以下化学纸浆生产线、排污 不达标的年产 1 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酒精落后生产工艺及年产 3 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味精年产 3 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柠檬酸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企业铜冶炼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铅冶炼采用烧结炉、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制酸 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锌冶炼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 8 吨以下)进行焙烧、简 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产品制革年加工 3 万张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印染74 型染整生产线、落后型号的平网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 短环烘燥定型机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化纤R531 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湿法氨纶生产工艺注:注:1999 年或年或 2000 年国家年国家产业产业政策政策规规定淘汰的落后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缔的落后的落后设备产设备产能不在能不在 奖奖励范励范围围之内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