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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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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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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生 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投入到学习与社会实践中;应 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 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既 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 能力的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具有宽厚、复合、开放、创新特 征的高水平、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此学校要不断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 现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 作上海交通大学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学生管理实施细则????????????4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 科学生管理。

其中加以适用说明的条款仅适用于所列学院的学 生密西根学院、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来华留学生除以相 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5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 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 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 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 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 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 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 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 校医院复查或审核。

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管理实施细则????????????6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春季学期开学 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 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 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 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 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 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 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 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 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 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 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 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 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 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7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 院或有关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班级 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并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院(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 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 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 一定学分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课程设 计与毕业设计等)。

部分学院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 求如:医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不少于12个学 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 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 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含达到)一门课程(不 包括见习、实习)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 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学生管理实施细则????????????8考核不及格,该实验、实习必须重修 医学院学生修读的含实验部分的课程,如果实验考核不合 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凡缺考、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 绩以零分计,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 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第制(A、B、C、D;P、F)记分(详 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 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 (P/F)记分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总结、测 验等方式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该课 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医学院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仅 可转换为基础阶段教学计划中最多不超过5学分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 修体育课的成绩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 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 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 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 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毕业 当年,《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9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 毕业) 第二十四条(本条目仅适用于医学院学生)选修课程以百 分制记载,课程目录前加“*”以区别于必修课。

选修课程不计 入积点计算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4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 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同时须在基础阶段完成10学分,临床专 业选修课程或选修实习、科研训练10学分 非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0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学分, 社会实践2学分,相关选修课程16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根据《上海 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申请查询第四节 免修、缓考、重修与免听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 划参加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 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重修、补选 课程必须向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 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平均积点在3.0以上(含3.0)的学生通过自学 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 终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 免修,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 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 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医学院学生教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0学、外语等普通基础课和一些医学基础课的理论部分,须经学 院教务处批准考核可予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 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审批,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原因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 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 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予补办手 续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 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或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 费手续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 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如符合报名条件,也可申请参加学校 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考试及格,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 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不列入积点计算(医学院学生以 60分计入成绩大表,积点按1.0计算),未通过及缺考成绩以 “F”计入成绩大表,列入积点计算。

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 放弃考试,该学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 修 密西根学院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安排参加免修考试及课程重 修 第三十条 (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 生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免听: (一)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果平均积点不低 于3.0,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11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部分课程; (二)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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