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及实证分析[提要]:知识产权法的效益表达在制度的运行中,并以多种利益的平衡为条件;本文还通过对专利制度与增长关系的实证,证实了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明显性效益是的根本价值表达在以效益作为整个价值趋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已经得到确认和实践检验在效益与公平关系之争的演进过程中,最出色的成果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并导致了最活泼的法学流派一一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证实: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经济效益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构造法律效益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题目法律效益主要表达在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上,而衡量法律效益的主要因素是:法律标准实施的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法律作用的结果客观上保障并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被制约的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法律能最经济、最便利地实施,人们普遍运用法律保护白己的权益本文将运用经济分析的,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内涵并对其效益进展评估一、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条件公平是效益的条件波斯纳说,正义的第二意义,简单的说来,就是效益。
知识产权制度效益中的公平,更多的情况下由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表达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开展以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权利人的投进与收益的平衡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的规那么应该使专利权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较中占有上风:在使用白己投进研制的创新成果收益与购置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上风;购置他人创新成果使用收益与使用已经进进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上风;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本钱及维权本钱的比较中占有上风当然,这种上风只需在整体评价中表达,就足以证实专利制度的公平,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对一个处于市场竞争中的来说实现专利权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是专利权原始取得,即白己投进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组建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其二,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而这种法定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对世权”,即权利确实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开展过程中也一直在谋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例的.裁决中就反映出对这种平衡的描述:“此案例的裁决对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裁决时我们必须小心慎重防止两个同等不利的极端:一是不应剥夺尽心尽力效劳于社会的有能力的人应得的荣誉,以及对他们独创性的劳动的报酬;二是世界不能不改善、技术不能不进步。
如何到达两种利益平衡至今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题目,40年前有关根本化合物的可专利性的争论与近20年有关DNA勺可专利性的争论,根本出发点是一致的争论的焦点是:假设容许根本化合物构造单元可以有较宽的一般性权利要求,就会阻止技术创新的开展;而将根本的构造单元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中排出,又会损害化学但这种争论近年在一些兴旺国家的判例中已经有明确的倾向性的答案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动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在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其专利法第101条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由人工制造的任何东西”的思路,突破了动物的非专利性界限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还包含了彳艮***持这种平衡的规那么:例如,专利法要求创造人准确定义他们的创造的范围是为了保证专利对继续创造者留有空间专利法还通过强制创造人仔细描述创造的特殊细节而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从而使其他人有可能在不违反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这项技术,从而促进继续创造;在贸易秘密保***中,通过对反向工程正当性认证完成了最初创造与继续创造之间的平衡;此外,还有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临时过境”原那么,版权法中的“公正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原那么等。
这些规那么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的独占性对技术的开展可能造成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