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钎焊火焰性质的选择调整与焊接质量禾田技术部 鲜萌在日常的焊接中,多数的焊接是以表面无气孔,夹杂、裂纹视为合格的质量,这没有 错但 对火焰的性质和质量的关系多不了解和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调整了特别是有气 助钎剂的情况 下,目测火焰的颜色来判断火焰的性质就更难了如何识别火焰的性质并加 以调整以期获得更好 的钎缝质量,我将会在下面的文字里详细的说明首先,我先从火焰的性质来说,火焰根据燃气与助燃的氧气的配比燃烧,在加有助气 剂时, 有多种性质的燃烧状态及火焰性质燃气大氧气小,火焰为黄白光发暗且有黑烟的 为碳化焰,黄 而亮有微绿白色为轻碳化焰,微绿白亮相间的火为中性焰光亮而刺眼,白微 蓝相间的火为轻氧化 焰光亮度一般,蓝多微白火焰有透明感为氧化焰这种状态体现的温 度成梯度的由小到大也就 是说氧化焰的燃烧温度最高燃气与氧的火焰性质要好辨别, 就不细说了我讲述火焰的性质归 纳起来就是,碳化焰,轻微碳化焰,中性焰,轻微氧化 焰,氧化焰(火焰的长度也是由长到短)很多人知道火焰的性质,但多数的人不知道这些 性质在钎焊中的作用并能有选择的调整以保证 焊接质量就更谈不上了这主要是钎焊通 常在达到焊接温度就能形成焊缝,一般不能全做到焊缝内的检验,同时也受制与钎焊的检 验经验和技术经验。
且没有熔化焊那么细致的焊接标准和质量 检验要求钎焊时焊件火焰的性质直接影响焊缝的质量在焊接铜与不锈钢时,使用银基、镍基 或铜基 钎料时,用轻微碳化焰或轻微氧化焰质量与操作结果是不一样的,轻微碳化焰焊接 难度大,钎料 流动不好,表面有沙粒样(用 30 倍放大镜)易断焊,焊缝间隙不易钎满, 易出现气孔而且焊缝 表面不够光滑,机械强度也不好用轻微氧化焰就好得多而铝及铝 合金、镁合金钎焊就必须用 碳化焰否则就无法焊接磷铜钎料的钎焊应选择中性焰或轻微 氧化焰效果很好选择钎焊的火焰 性质一般根据钎焊材料和母材来确定,期间变化很多, 但在现实的应用操作中,如果钎料润湿不 好,钎缝表面也不好就有可能是火焰性质选择不 当特别是正常搭配的常见金属和钎料的焊接就 可以判定是火焰性质选择不当如何选择火焰的性质,办法很简单,可以做个评定来选择,一般我公司基本上选择 轻微氧 化焰为好,特别是外置钎料选用银基和磷铜低银时,验证评定的结果就是焊缝 光滑平整,无沙 粒样,无表面气泡,无褶皱等不同于金属表面性状的异样就行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企〔 201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 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联合制定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O—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 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 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 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 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 理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 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 非金属 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 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 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 险化学 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 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 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 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 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 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 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 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 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 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 提取 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 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 矿山原矿单 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 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 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 大小提取,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 过 100 万立方米 的, 每增加 100万立方米增加 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 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 建设工程类 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 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 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 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 以下标准平 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 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四)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10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第十二条 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 生产与试验企业 (包括: 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 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 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 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 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 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4% 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