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自律惩戒管理办法20160721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8.83KB
约7页
文档ID:47488270
自律惩戒管理办法20160721_第1页
1/7

自律惩戒管理办法20160721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6 年 07 月 21日第一章总 则(1-4)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 号)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以下简称 “协会” )对会员从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 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三条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四条对协会实施的惩戒,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 申诉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5-9)第五条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 惩戒的种类有:(一)警示约谈;(二)发警示函;(三)强制培训;(四)业内通报;(五)公开谴责;(六)暂停会员权利;(七)取消会员资格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六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协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五)阻挠或拒绝协会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六)拒不执行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第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戒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但已及时弥补或消除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三章惩戒的实施机构和回避规定(10-12)第十条协会理事会 下设委员会(名称暂定为“惩戒委员会 ” ) ,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惩戒委员会的 常设执行机构 设在协会 秘书处 , 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三)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四)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机构从业的或在本案当事人处从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四章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13-18)第十三条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 由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第十四条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一)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 拟作出的惩戒种类、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 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三)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与申辩;惩戒委员会也可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四)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警示约谈、 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免予惩戒或不予惩戒的决定第十六条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第十七条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二)违规事实和证据;(三)惩戒依据和结论;(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第十八条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 生效第五章惩戒的申诉机构和回避规定(19-21)第十九条协会理事会下另设负责申诉的委员会(名称暂定为“申诉委员会” ) ,负责受理当事人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同时负责对于会员以补贴等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委员 不得兼任 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的 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三)负责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委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或与参与本案的惩戒委员会委员在同一机构从业的或在本案当事人处从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六章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22-29)第二十二条申诉的程序如下:(一)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二)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三)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提起申诉的, 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申诉委员会认为确需暂停执行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修正原决定;(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当,或惩戒措施严重不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 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如原惩戒决定不成立的,协会还应将其审议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 申诉审议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二)申诉请求和理由;(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第二十八条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提起申诉 改变原惩戒决定的, 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第二十九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第七章附则(30-36)第三十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 应当记入 协会会员管理系统 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员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材料一同归档,并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第三十一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在惩戒活动中取得的会员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且不得用于惩戒之外的其它目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 当事人 是指被投诉、 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理事会闭会期间, 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第三十四条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