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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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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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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自  2008-1-1  起执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  第62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4—2007,自20XX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3、4.3.4、5.2.2、5.3.1、6.6.1、6.6.4<1>、6.7.2<8>、6.7.3、6.7.6、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1、6.13.1、6.13.3、9.0.5、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和首安工业消防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

  本规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共10章,主要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3个附录  本规正文中以黑体字〔本网采用蓝色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管理组,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  首安工业消防  参编单位: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XX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  马钢铁股份  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工程技术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省公安消防总队  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陆 波 刚进 阎鸿鑫 道坚 国友 蔡令放 东海 高少青 蔡承祐 高海建 卢少龙 谈健芳 丁国锋 龙珍 经建生 厉 剑 郭树林 郭益民 彦军 唐葆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管线布置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安全疏散  5.2 建筑构造  5.3 建<构>筑物防爆  6 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2 综合原料场  6.3 焦化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5 烧结和球团  6.6 炼铁  6.7 炼钢  6.8 铁合金  6.9 热轧及热加工  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4 其他辅助设施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和室外消防给水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5 消防排水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2 变<配>电系统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本规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轧钢车间,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 main control building  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0.6 区域变电所 area transform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置的变电所  2.0.7 硐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围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m2,地下室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第3.0.3条和第5.2.5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2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8 室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的有关要求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硐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293的有关规定  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不宜绿化,如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严禁绿化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10.0m  4.1.7 钢铁冶金企业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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