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的解决劳动纠纷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现状1池添弘邦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 劳动条件·就业环境部门研究员Ⅰ法 制 度 的 背 景 与 概 观在 社 会 以 第 二 产 业 为 中 心 组 建 经 济 社 会 的 时 代 ,劳 动 人 员 的 利害 相 同 情 况 较 多 在 能 够 集 团 的 、 统 一 的 制 定 劳 动 条 件 的 背 景 下 ,工 会 的 组 建 率 高 , 而 且 , 实 际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也 是 工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所 以 , 在 此 背 景 下 的 《 劳 动 法 》 主 要 是 指 “ 集 团 劳 动 关 系 法 ” , 解决 劳 动 纠 纷 的 法 律 制 度 也 是 以 解 决 集 团 劳 动 纠 纷 的 行 政 委 员 会 亦称 劳 动 委 员 会 为 对 象 的 ,其 具 体 法 律 有 《 不 正 确 劳 动 行 为 救 济 制 度 》以 及 《 纠 纷 协 调 制 度 》 这 都 是 当 时 被 制 定 的 法 律 但 是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中 心 向 第 三 产 业 转 移 , 按 时 计 酬 劳 动 者 ,经 其 他 公 司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期 限 合 同 劳 动 者 等 非 典 形 的 劳 动 者 所 占比 例 增 高 的 同 时 , 以 前 的 正 规 、 长 期 被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下 降 了 。
随 着 这 种 趋 势 ,劳 动 者 的 利 害 分 散 并 扩 大 ,工 会 的 组 建 率 也 是 年 年降 低 而 且 由 于 集 团 的 、 统 一 的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越 来 越 难 , 在 商 谈 劳动 条 件 时 ,往 往 是 资 方 单 独 决 定 劳 动 规 则 ,或 者 是 资 方 与 劳 动 者 直接 签 署 劳 动 协 约 来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所 以 , 近 年 来 比 起“ 集 团 性 劳 动关 系 法 ” 来 说 “ 个 别 性 劳 动 关 系 法 ”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更 频 繁 并 且 ,用 于 解 决 个 别 劳 资 有 关 纠 纷 的 法 律 ,一 个 是 行 政 制 度 的《 个 别 劳 动关 系 纠 纷 解 决 促 进 法 》还 有 一 个 是 司 法 制 度 的 《 劳 动 陪 审 法 》 都 已经 被 颁 布2集 团 性 劳 动 纠 纷 ,或 者 个 别 性 劳 动 纠 纷 的 解 决 最 后 都 要 通 过 法1本稿出自,我的作品「日本个别劳资纠纷处理系统的现状」 《关西经协》 59 卷 6 号( 2005 年 6 月)12 页 以下之内容,不过本稿对原作品进行了大幅修改。
2关于日本的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的历史全貌参照了管野和夫的「新的劳资纠纷处理系统」杂志名玖里斯特 1275 号 6 页以下( 2004 年) ,日本劳资纠纷处理法律方面的全面、详细的解说等参照了管野和夫的《劳动 法〔第 7 版〕 》 (弘文堂出版, 2005 年)623 页以下,近年的劳动纠纷解决制度的法律问题参照了「特辑劳 动纠纷解决的展望」劳动法季刊 205 号( 2004 年)刊登的诸论稿2 院 的 裁 决 ,这 样 的 制 度 是 完 善 的 但 是 实 际 上 在 纠 纷 发 生 时 在 拿 到法 院 裁 决 之 前 , 还 有 一 个 行 政 制 度 先 进 性 协 调 ( 后 面 还 会 详 细 讲 ,在 司 法 制 度 上 ,也 有 个 新 设 立 的 劳 动 裁 判 制 度 ,此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促进 当 事 人 协 调 纠 纷 , 促 进 庭 外 和 解 Ⅱ集 团 性 劳 动 纠 纷 的 减 少 与 个 别 性 劳 动 纠 纷 的 增 加劳 资 纠 纷 主 要 可 以 分 为 用 人 方 和 工 会 之 间 产 生 的 集 团 性 劳 动纠 纷 ,和 用 人 方 与 劳 动 者 个 人 之 间 产 生 的 个 别 性 劳 动 纠 纷 这 样 两 种类 型 。
下 面 看 下 两 者 的 简 单 的 统 计 数 字 3 根 据 《 劳 动 者 委 员 会 年 报 》 , 与 集 团 性 纠 纷 有 关 的 不 妥 劳 动 行为 的 救 济 申 请 事 件 次 数 ( 初 审 仅 限 于 民 间 企 业 ) 近 年 几 乎 稳 定在 不 到 400 件 这 样 的 数 据 而 且 , 劳 动 纠 纷 争 议 协 调 事 件 数 , 是 大约 每 年 600 件 石 油 危 机 时 ,前 者 每 年 1000 件 ,后 者 每 年 2000 件 ,与 此 相 比 两 者 都 有 明 显 的 下 降 趋 势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综 合 劳 动 咨 询 这 个 行 政 制 度 来 咨 询 的 件 数 ,可以 看 出 个 别 性 纠 纷 的 件 数 20 04 年 有 82 万 4 千 件 ,其 中 民 事 个 别 纠纷 咨 询 件 数 是 大 概 16 万 件3以 上 可 以 看 出 ,集 团 纠 纷 的 减 少 和 个 别 纠 纷 的 上 升 所 以 可 以说 现 在 日 本 的 雇 用 问 题 主 要 是 如 何 高 效 率 的 解 决 急 剧 增 加 的 个 别纠 纷 , 这 需 要 在 政 策 上 以 及 实 践 上 同 时 着 手 。
下 面 概 观 一 下 日 本 的 集 团 性 以 及 个 别 性 劳 动 纠 纷 的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看 其 概 要 与 实 践 情 况 Ⅲ集 团 性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制 度解 决 集 团 性 劳 动 纠 纷 的 制 度 , 有 19 49 年 制 定 的 劳 动 组 合 法( 工会 法 ) 和1946 年 制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法 ( 以 下 简 称 「 劳 调 法 」 ) 工 会 法 内 容 有 , 为 了 促 成 、 保 护 工 会 的 活 动 , 资 方 禁 止 做 出 有 损 于工 会 以 及 工 会 成 员 利 益 的 言 行 , 如 果 出 现 劳 方 利 益 被 损 害 的 情 况 ,作 为 救 济 措 施 ,不 妥 劳 动 行 为 救 济 制 度 以 及 与 此 救 济 有 关 的 劳 动 委员 会 制 度 被 制 定 , 还 有 ,劳 调 法 规 定 以 劳 资 双 方 自 主 的 调 整 为 主 轴 ,政 府 协 助 调 解 劳 资 争 议 1 劳 动 委 员 会劳 动 委 员 会 是 在 劳 动 组 合 ( 工 会 ) 等 与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时 参与 , 进 行 调 解 的 , 由 公 、 劳 、 资( 公 益 代 表 者 、劳 动 者 委 员 、 资 方委 员 ) 三 方 共 同 组 成 的 独 立 行 政 委 员 会 ( 引 自 : 工 会 法 19 条 以 下3厚生劳动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和劳动部)〈平成 16年度个别劳动纠纷解决制度实施情况〉(平成 17 年[ 2005 年] 5 月 23 日发表)http:www.mhlw.go.jp/houdou/2005/05/h0523-1.html 4 内 容 ,以 及 工 会 法 施 行 令 第 16 条 ) 。
由 三 方 组 建 的 理 由 是 为 了 促 进协 调 纠 纷 与 自 主 性 的 解 决 另 外 , 劳 动 委 员 会 有 省 级 地 方 劳 动 委 员会 和 中 央 劳 动 委 员 会 ,前 者 由 各 省 省 长 以 及 省 级 城 市 市 长 管 理 ,中央 的 由 厚 生 省 大 臣 ( 相 当 于 卫 生 部 长 ) 管 理 ( 引 自 : 劳 动 法19 条的 12, 19 条 的 2) 回 到 解 决 问 题 的 角 度 来 看 ,劳 动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① 不 妥 劳 动 行 为的 审 查( 作 为 此 前 提 , 此 机 构 也 有 权 审 查 相 关 工 会 是 否 符 合 工 会 法的 规 定 ( 资 格 审 查 ) , ② 劳 动 纷 争 的 协 调 ( 斡 旋 、 )2 不 妥 当 劳 动 行 为 救 济 制 度不 妥 当 劳 动 行 为 救 济 制 度 是 为 了 确 保 在 宪 法 中 所 保 护 的 团 结权 等 权 力4具 有 实 效 性 ,禁 止 对 资 方 ,工 会 以 及 工 会 成 员 做 出 某 些 行为 ,如 被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时 依 此 制 度 进 行 纠 正 ,使 劳 资 关 系 正 常 化的 制 度 ( 工 会 法 1 条 、 7 条 、 20 条 ) 。
不 妥 当 劳 动 行 为工 会 法 第 7 条 ,禁 止 资 方 对 工 会 及 劳 动 者 做 出 以 下 的 不 妥 当 劳动 行 为 7 条 1 号被 禁 止 的 不 利 待 遇 有 , 不 能 因 为 劳 动 者 是 工 会 的 成员 、或 希 望 加 入 并 组 建 工 会 、 或 在 工 会 进 行 了 正 当 行 为 时 ,以 此 为由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并 禁 止 将 劳 动 者 不 加 入 工 会 或 退 出 工 会 作 为 雇 用条 件 ( 缔 结 黄 犬 契 约 ) 7 条 2 号无 正 当 理 由 而 拒 绝 团 体 交 涉7 条 3 号支 配 并 介 入 工 会 的 运 营 等 工 作 ,以 及 进 行 经 费 援 助7 条 4 号劳 方 向 劳 动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后 ,因 此 引 起 的 ( 报 复性 ) 不 利 待 遇( 2)救 济 程 序4日本国宪法第28 条: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利、团体交涉以及其他的团体行动权利5 不 妥 当 劳 动 行 为 事 件 的 审 查 是 以 申 诉 人( 工 会 等 )与 被 申 诉 人( 资 方 ) 作 为 当 事 人 ,采 取 对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
劳 动 委 员 会 在 程 序的 最 后 阶 段 , 选 择 放 弃 申 诉 或 接 受 申 诉 ,或 发 布 作 为 行 政 处 理 的 救济 命 令( 工 会 法 27 条 12) 救 济 命 令 要 根 据 事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颁 布 命令 内 容 , 劳 动 委 员 会 具 有 左 右 救 济 命 令 内 容 的 斟 酌 权 事 件 首 先 在 省 级 劳 动 委 员 会 进 行 处 理 ( 工 会 法 27 条 第 1 项 ,工 会 法 实 施 令 27 条 第 1 项 ) 不 服 省 级 劳 动 委 员 会 判 断 的 当 事 人 ,可 向 中 央 劳 动 委 员 会 提 出 再 审 申 诉( 工 会 法 27 条 15) ,或 是 对 法 院提 出 取 消( 行 政 处 理 )命 令 的 诉 讼( 工 会 法 27 条 19) ,继 续 争 取 其利 益 此 外 , 在 取 消 诉 讼 的 过 程 中 ,从 确 保 救 济 命 令 具 有 实 效 性 的观 点 出 发 ,有 时 会 采 取 暂 时 使 用 「 紧 急 命 令 」 制 度 ,强 制 性 履 行 救济 命 令 ( 工 会 法 27 条 20) 。
审 查 手 续 无 论 是 在 省 级 劳 动 委 员 会 还 是 在 中 央 劳 动 委 员 会 都遵 循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① 救 济 申 诉 ( 申 诉 主 义 ; ② 调 查( 听 取 当 事 人的 主 张 、 收 集 证 据 、 整 理 争 论 点 ) ; ③ 审 问 ( 询 问 证 人 等 ) ;④ 公 益委 员 会 议 ( 认 定 事 实 、 决 定 命 令 内 容 ) ; ⑤ 命 令此 外 ,劳 动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和 审 问 的 过 程 中 ,工 会 与 资 方 有 机 会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时 , 可 劝 告 劳 资 双 方 和 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