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强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精要解读,,立法回顾 最高院司法解释一——2001年4月30日实施 要点:举证责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1840、中旅、安证,,立法回顾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实施 要点:劳动争议范围、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协议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瑞得、肯德基、海淀,四、诉讼主体,二、五大结构性内容,三、受案范围,五、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六、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七、撤销权,一、出台背景,一、出台背景,2007年劳动争议案件约13万件,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从全国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第一,从经济环境看,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陷入衰退,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第二,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相继施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第三,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模式的影响下,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现代劳资关系理念有较大的差距。
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劳资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一、出台背景,二、五大结构性内容,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1,三、受案范围,三、受案范围,问题: 1、什么样的情形,会产生加付赔偿金? 四种情形: 拖欠或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加付赔偿金的受理与胜诉标准是否统一? 是否以监察处理为胜诉的前提条件? 3、加付赔偿金与25%经济补偿金是什么关系? 4、加付赔偿金与08年之前工龄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什么关系? 5、加付赔偿金与双倍赔偿金是什么关系? *、《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诉讼主体,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届满继续经营的,列用人单位或出资人为当事人;挂靠经营的,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法条: 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已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劳务关系,法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问题: 如果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属于什么关系?,有条件认可双重劳动关系,法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限于四类人员: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所产生的问题: 1、社会保险问题2、工伤问题 3、年假问题4、双倍工资问题5、经济补偿金问题,,1,2,4,3,五、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首位举证责任,劳动者负有,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可以细分为何时加班,以及加班的时长转换举证责任,转换条件: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转换后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其他问题,工资支付时间 凭证保存时间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值班和加班,法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六、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金额的认定标准,以裁决认定的金额为准,这一点与原来北京高院以申请确定的标准为准不同,以最高院的规定为准分项认定标准,原来是合并请求金额不超过时,方为终局裁决,现在各项都不超过时,就为终局裁决也就是说,合并各项金额是可以超过的法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进一步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诉权七、无效和可撤销的“和解”,法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在劳动关系的领域内,存在撤销权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 企业的劳动关系顾问 :51657152、51657153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金泰鑫侨大厦七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