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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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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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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烟草草专专卖卖行行政政处处罚罚程程序序规规定定工工业业和和信信息息化化部部令令第第 1 12 2 号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已经 2009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 年 9 月 2 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 3 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第二二条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第三三条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第四四条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第五五条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 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第二二章章 管管辖辖 第第六六条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第七七条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 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第八八条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 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 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第九九条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第十十条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 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 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第三三章章 简简易易程程序序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 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 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 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第四四章章 一一般般程程序序第一节 立案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 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 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 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 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 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 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 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 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 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 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 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 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 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 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 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 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 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 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 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 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 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 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 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 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 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 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 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 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 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 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 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 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 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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