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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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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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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宪法的四次修改修改情况参见下表,黑体字为重点掌握内容内 容1988 年修正案1993 年修正案1999 年修正案2004 年修正案国家指导思想写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持改革开放” 、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写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增加规定增加规定““中国共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和发展””在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土地制度删去第 10 条第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增加规定““土土地的使用权可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规定转让””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明确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任制”的地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有制经济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明确国家实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市场经济体制制法治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义法治国家””人权增加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权将国家对公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的规定修改为:为:““公民公民的合法的私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用并给予补偿偿””地方国家机关任期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 5年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统一为 5 年国家主席增加规定国家主席有“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特别行政区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其他内容将“国营经济”改成“国有经济”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1、增加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健全同经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发展水平相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制度””2、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3、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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